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更新时间:2023-03-03 16:34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商丘市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2018〕75号),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改革

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工作。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沙漠化防治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测、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九)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规划编制、审查、审核、验收职责分离,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职责分工

1、与商丘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商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2、与商丘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治相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商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地震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丘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3)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商丘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与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4、与商丘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商丘市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商丘市行政区划图。

5、与商丘市水利局商丘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商丘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商丘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信访工作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牵头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审批项目的规划核实和验收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商丘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拟订房屋交易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国土空间和城乡总体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多规合一”工作;负责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工作;参与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申报、保护工作;指导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

(七)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科。负责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及旧城改造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的编制计划的拟订、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核,参与供地方案制定;负责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街区、重要道路、重要节点等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县总体城市设计及重点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地区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并做好技术审查工作。

(八)国土用途管制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商丘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城乡建筑风貌科。负责城乡景观和建筑风貌的研究及特色风貌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依法调整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参与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交通和市政规划科。负责组织城市综合交通调查、预测,研究拟订城市交通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防洪、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给水、排水、人防、道路绿化等工程规划审核、放(验)线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综合协调各项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保障协调办公室)。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督促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指导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四)地矿和防灾减灾科(安全生产科)。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林业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湿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十七)执法监督科。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标准规范;指导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十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拟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承办局规划业务例会。

(二十)财务审计科。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计划;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行政编制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总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中共商丘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廖伟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河南参展工作先进集体”通报表扬。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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