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9 16:12
国际价值的对称国别价值,国际价值是在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性一般社会劳动的凝结。在商品的国际交换中,体现“生产的国际关系”的经济范畴。马克思从商品的价值出发,展开了对资本主义一系列经济范畴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在世界经济的研究中,也必须从国际价值出发(international value),才能对国际生产价格、国际垄断价格、国际不等价交换等一系列范畴进行科学的分析,才能深入揭示世界经济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商品在国际交换中体现的生产的国际关系的经济范畴。
价值量与劳动强度成正比。在同一时间内,强度较大的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大。
是为了剔除了价格变动影响,能准确反映国际贸易的实际数量,而确立的一个指标。在计算时,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而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国际贸易额,得到的就是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的国际贸易额,该数值就叫报告期的国际贸易量。
古典学派明确提出,在国内交换中,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但面对国际交换中商品的价值问题,他们却陷入了矛盾和混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论述对外贸易的利益时说,对外贸易可以增加一国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 ,例如 ,英国100小时能生产10码麻布或2瓶酒,而通过对外贸易,10码麻布换得了4瓶酒,但这4瓶酒在英国需200小时才能生产出来,因此交换价值增大了。然而 ,从国内劳动来看 ,10码麻布和4瓶酒是两个不相等的劳动量,何以它们在国际上能互相交换,亚当·斯密并未提出这个问题,甚至不觉得这里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英国经济学家D.李嘉图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通过那个假设的英国与葡萄牙相交换的例子问道 : 英国100日劳动为何能与葡萄牙80日劳动相交换?他自己回答说葡萄牙用多少葡萄酒来交换英国的毛呢,不是由各自生产上所用的劳动量决定的,情形不像两种商品都在英国或都在葡萄牙生产那样;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法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互相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其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力在各国之间不能像在国内那样自由流动。但对于在国际交换中,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如何决定的这个关键问题。李嘉图只是说,一切外国商品的价值是由用来和它们交换的本国土地和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衡量的。这实际上是回避了问题,作为古典经济学派最后的代表李嘉图的这个回答,等于宣告古典学派在解答国际价值问题上已经无能为力。只有马克思才在价值论上实现了一个飞跃,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价值的国际性质。
国际价值是伴随着世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并在参加世界市场各国的国内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说:“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国际价值”这个范畴 ,并且提出各国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出不等量的国际价值,原因在于各国“劳动的中等强度”不同。所谓“劳动的中等强度”是指国内劳动的平均强度,代表着在国内大多数生产者所具备的熟练程度和生产条件下,单位时间内劳动耗费量的平均水平,因而可以看作就是创造国民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然而,怎样才能测定各国“劳动的中等强度”,从而把“各国的平均数”(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按大小排列成一个阶梯呢?需要有一把统一的尺子,这就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各国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唯有通过它才能还原为国际价值。由此可见,国际价值是在国民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二者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其社会本质是相同的。
国际价值的计量标准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各国在同一时间内支出的劳动,凡是高于上述那个标准的,便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所形成的国际价值也就较大;反之,凡是低于上述那个标准的,在同一时间支出的劳动所形成的国际价值就要小些。由于马克思对“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没有进一步阐述,学术界对这个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主要有3种 :第一种解释 ,据前民主德国学者G. 科尔梅在《 卡尔·马克思的国际价值论 》中所述 ,一个“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等于一个单位的国际价值,故一种商品的国际价值就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权数可以是各国该商品的出口量,或各国可供出口的该商品的生产量,这种解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第二种解释,前苏联经济学家I.P.法明斯基在《当代国际贸易》中提出“国际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强调说这不是各国国内社会必要劳动的算术平均数,而是由各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主要供应国的国内生产条件决定的 。第三种解释,匈牙利等东欧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在“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与“国际价值”之间划等号,作为加权 算术平均数 的那种国际价 值是不存在的 。应当将“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看作是各国劳动生产率之间的比例,其作用在于使各国的国内劳动(国民价值)按比例调整后得以相互比较 。 国民价值与劳 动生产率差别指数的乘 积称为“统一价值”,意为通过一个共同标准将A、B两国的国民价值统一起来,使之可以相互比较。这个共同标准就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只有这样的理解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按照这种解释,“统一价值”并非国际价值,因此在他们看来,作为实体的国际价值是不存在的。
各国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会使各国在同一时间内生产的同种产品具有不同的国际价值量。劳动强度是指劳动的紧张程度,即单位时间内劳动的耗费量,在其他因素不变时 ,劳动强度与价值量成正比 。如果A国的劳动强度大于B国 ,则在同一时间内,A国会比B国生产更多的国际价值 。 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反比 ,故一国的劳动生产率若高于国际水平,则在同一时间内能生产更多的产品,每一单位产品的国民价值低于国际价值,但该国仍可按国际价值出售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一个余额 ,即超额利润。
各国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故发达国家较之不发达国家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国际价值。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 ,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
笔者在学习研究名和统一、木下悦二等教授关于马克思国际价值论的有关观点时,与他们的争论中得到如下结论:在国际间价值法则的修正上,我将国际间价值法则的修正看成是价值法则的国际贯彻形式;在国际价值的认识上,我排除了将国际价值看成是国民劳动的交换比率或国民价值相互间的国际价值关系的见解,而将国际价值规定为,持有世界劳动这样的社会实体的概念;在世界劳动方面,我否认了世界劳动的国民劳动交换比率学说或国际价值关系学说,而将世界劳动规定为承担世界性的或国际社会性的再生产的劳动,将其作为以国际交换为媒介的国际分工体系的诸环节;关于国际等价交换与国际不等价交换,我特别批判了将国际不等价交换看作是在国际间的不等劳动量交换的观点,指出国际不等价交换是不等的价值的交换,把国际等价交换理解为依照国际价值的交换;关于国际间的货币相对价值的差异,特别是关于有争议的货币的相对价值方面,我认为,在货币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国际间货币的相对价值的差异是国民的差异;关于国际价格(又称国际市场价格,世界市场价格)的形成,我以世界市场竞争为媒介,引导了国际个别价值在国际市场价值上的均等化的理论。
本论文在世界劳动、国际价值、国际市场价值等问题的论争方面,加入了新的考察,力求使论点更加明确化。论争将在对宇野派世界经济论批判上展开,但不言及其具体见解。
众所周知,宇野派世界经济论放弃了对体现本质特征的世界经济法则和原理的阐明,是从宇野宏藏的论文《世界经济论的方法和目标》中开始的。宇野认为,经济学要从理论上解释支配商品经济社会的经济法则,就必须从商品经济形态本身是从根本上支配我们的经济生活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作为其研究的基本对象,而不能以资本主义社会成立的前提条件的国际商品交换作为对象,也不能以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的关系作为其对象。宇野认为,对于经济生活来说后两者仅是外部性质的,也即部分性、补充性,无法成为必然法则的根据。这就是国际价值论的难点所在。
宇野教授在此论述前,在他的论文《用“原理论”、“阶段论”、“现状分析”所阐明的关于经济学的方法》中,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的篇别构成与上向法(即现象到本质的归纳法)的关联是不明显的。但宇野一面回避了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一面又主张在仅限于《资本论》的篇别构成来说,是以《商品》为起始、以《诸阶级》为终止,仅以此他认为马克思完成了“原理的系统化”。由此,原来在国家以后的3项目,即国家、外国贸易、世界市场或在“国家形式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括”,“生产的国际关系”、“世界市场与恐慌”是以上向法为基础而展开的这个视角,也是对于世界经济论而言最为重要的这个视角,在宇野教授的研究里从一开始就欠缺了。
对于宇野的“国际价值论的难点”,木下持批判的立场:第一,我们的研究不是把共同体以及包含共同体之间的商品交换的外国贸易作为对象,而是将资本主义之下的外国贸易作为研究对象;第二,我们并非为了研究制约商品经济社会的一般法则而选择了外国贸易,而是为了研究资本主义之下制约外国贸易的法则;第三,即使把《原理论》看成是已经完结了的,遗留下的各领域的研究都是阶段论,现状分析的对象,那么,这一原理的展开并非没有意义。但是,对于木下教授的批判方法也有慎重探讨的必要。这是因为木下教授拒绝承认先前的宇野教授的共同体间交换,或作为历史前提的国际交换,而将“资本主义之下的外国贸易”,“制约资本主义之下的外国贸易的法则”选取作为自己的外国贸易论的对象,从这里很突然地讲到国际价值论的研究,极为简单地引导出了“不论在什么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起支配作用的前提。”我无法苟同木下教授的这个见解。笔者的国际价值论研究的推进方法的特点与木下教授不同。笔者是在世界劳动的这一基石上,逐次把握国际价值、国际市场价值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因此,世界经济论的对象,不能仅仅停留在作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导致的外国贸易上,而其对象是世界市场,而世界市场是世界劳动这一概念及依此而成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前资本主义的、还有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同时并存的世界市场。用一句话概括地说,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支配了的世界市场。
宇野教授的“国际价值论的难点”,其本意是把现实的国际经济看成包括从“只显示极为低度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地区”到“已达到极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复杂并且异质的各种要素。同时,若以19世纪中叶的英国国际经济关系为例,那就决不可以说是“与国内的资本主义关系同样的资本主义化了的东西”了。而是包含“与只能显现极为低度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的东洋各国的关系”,还有与“某种程度资本主义化了的西欧各国的关系”。因此,宇野教授把包含各种复杂并且异质的要素的世界经济一旦从经济学原理的考察中排除出去,残留下来的研究方法不是把世界经济论以“阶段论”为基础来考察,就是将其看作为“现状分析”的对象,二者必择其一了。这样一来,以至于宇野教授跨出的第一步竟然是主张:如果不对资本主义在世界上的发展作历史性的定规,世界经济的具体分析是无法对此做出什么规定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要问世界经济的真正研究对象是什么,那就是“世界农业问题”。但是,在关于世界经济论的对象乃至课题方面,就是在宇野派内部也产生了争论。比如,马场宏二认为世界经济论的对象是存在于“世界市场与恐慌”上。但是,不论是“世界市场与恐慌”,还是“世界农业问题”,都是通过对世界经济原理的放弃而得到的。为此,他们之间的对立只不过是表面上的。
无论如何,宇野派经济论的基本特征很明显地在于他们主张,现实的世界经济在资本主义世界史的发展阶段上的程度不同,并且由于多多少少包含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关系,而无法达到对世界经济的法则的阐明。可是,现实的世界经济的全体就连一次都没有被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纯化这样的事本身是许多人都了解的。世界经济的内部残存着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的这一事实,正如下面所示,与宇野教授的主张正好相反,在对世界经济的法则进行阐明即国际价值论的研究上没有任何障碍。
在阿明和伊曼纽尔的最新研究中,他们将全球看成世界资本主义系统和世界系统。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劳动的世界性这一特点。
在由相互独立经营的各国国民和不同地域的单独劳动所构成的总体中,包括了非常多样化的生产方式,并且惟一地借助国际交换来形成国际分工体制。在这种背景下,这些相互独立的劳动就成为了世界劳动。世界劳动这个概念不仅指资本主义的工资劳动,而且以世界市场为媒介而成为国际分工体制的“贡纳式生产方式”和奴隶制或者“再版农奴制”的劳动也属于世界劳动。因此将世界劳动的存在只局限于有无劳动力的国际转移这种屡屡曲解世界劳动的含义的观点是错误的。专门从事于劳动力国际转移方面研究的游仲勋教授认为,通过劳动力的国际转移,世界劳动这一概念才得以成立。主张国际价值就是价值的国际性形式的木原行雄教授认为,若劳动力的国际性转移不存在,世界劳动这一概念也不能成立。因此,普遍认为,木原教授关于劳动力的国际转移及国际价值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有一个极大的误解。劳动力不在国际间转移并不会影响世界劳动的成立,而只会导致国际间价值规律的修正。
对世界劳动的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将劳动的世界性看作是直接的东西。然而,这种世界性与社会劳动的社会性一样,并不是直接的东西,而是只有通过世界市场的国际交换才能表现出来间接的东西。也就是事实所证明的那样,它不是劳动本身的交换,而是只能借助劳动生产资料的交换、使各国国民的个人劳动成为世界总劳动的一部分。将作为国际价值实体的世界劳动规定为担负世界的及国际社会再生产的劳动,具体把握它作为以国际交换为媒介所成为的国际分工体制的环节这一点,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下面进入对世界劳动与国际价值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以视世界劳动为国际价值实体的西德派的国际价值论为线索进行讨论。
西德派国际价值论研究的代表者之K.布休,对于世界劳动与国际价值之间的关系,明确地阐述了如下见解。假设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存在着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不同发展水平的A、B、C三国之间的相互对立。假如A国是最发达的国家,劳动强度最大,从国际性水平来看,其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也最高。又假如B国是中等水平国家,C国是发展最落后国家。将国际价值的价值实体称为“世界劳动”。则有A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代表2个世界劳动日,B国1个国民劳动日代表1个国民劳动日,而C国1个国民劳动日只代表1/2个世界劳动日。若进一步将一般等价物引入其国民及国际形式的劳动日,可得到以下等式:
A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国民通货单位=2个世界劳动日=2个国际货币单位
B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国民通货单位=1个世界劳动日=1个国际货币单位
C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国民通货单位:1/2个世界劳动日=1/2个国际货币单位
A国的1个国民通货单位=B国的2个国民通货单位=C国的4个国民通货单位。
布休沿着《资本论》第1卷第20章的叙述,对劳动的生产性以及强度、国际价值,并对作为其实体的世界劳动,国民的以及国民通货为形式的价值表现,及其等式做了论述。这里先言及伊曼纽尔的“不平等交换”理论。就是把国际间的“工资的不平等”看成是国际间“交换的不平等”,也就是不平等交换的原因。对此,最初进行尖锐批判的是比利时的曼德尔。他问,以不平等交换为基础的价值的丧失或获得是从哪里产生的呢?他说马克思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回答,那就是在国际贸易里应用一般的劳动价值学说而得到。资本主义的不平等交换最终归结到不等劳动量的交换。其次,西德的C.诺伊兹斯认为,与国际价值相关的,生产力高的国家比生产力低的国家生产更多的价值,其劳动是更高生产力的劳动。在世界市场上就算是进行了不等的国民劳动的交换也不能说是进行了不等价值的交换。
布休接纳了这些见解,并做了如下的论述。“不平等交换的内容不应该作为不等价交换来理解,而只应作为不等劳动量交换来理解”。也就是说,布休不是站在法国学派的以“不等价交换”来理解这“不平等交换”概念的,而是站在“不等劳动量交换”即国际榨取的角度。那么,他先前的见解,只不过是把“不等劳动量交换”作为马克思的国际价值命题的一个例题来解答。但是他的例题解答是否正确呢?
马克思的国际价值命题中重要的是,资本主义如果在某一国家相对发达,那么这个国家的劳动生产力,劳动强度都要比国际水平高。就是说,在同等的劳动时间里生产不等的国际价值量。在此必须正确把握同等时间和不等价值的对比关系。但布休理解为原因在于A国的劳动强度高,他忽略了生产力这一方面。西德学派的西格尔补充了他的不足。她对布休的模型进行了类推,假定商品X在A国使用了1/2个劳动日,在B国使用了1个劳动日,在C国使用了2个劳动日,而国际货币的价值对应于1个世界劳动日。在这些假定之下,可以把马克思的论述用以下的等式表现出来:
A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2X=2个世界劳动日=2个国际货币单位
B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X=1个世界劳动日=1个国际货币单位
C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2个X=1/2个世界劳动日=1/2个国际货币单位。
这样西格尔导入了商品X的生产量的概念,从而将布休的模型具体化了。但是遗憾的是在此之后斯格尔却将她的理论推导到了错误的方向。因此,无论是布休还是西格尔,他们忽略了世界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规定。他们的确多少把握了作为国际价值实体的国际劳动,但是并没有从本质上理解国际价值量的规定是如何依据国际劳动来进行的。A,B,C三国并不是生产了由同样的劳动时间构成的等同于1个国民劳动日的100马克的价值,而是比如说在A国以300马克,B国以200马克,C国以100马克生产了不同的国际价值量。这是因为在1个国民劳动日里同样种类的商品在A国生产了30个,在 B国生产了20个,在C国生产了10个,并在国际市场上以同一价格,即1个商品以10马克销售。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只是因为在世界市场里,商品的价值是由世界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在世界市场,国际价值规定是贯彻的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民价值都被国际价值所解消。这种论述是无视世界市场作为复合市场的独自性。世界市场的独自性,就是关于世界市场和国内市场、世界劳动和国民劳动、国际价值和国民价值的独自的并存方式而言的。国民劳动与世界劳动二者的关系,即布休所说的存在于“世界劳动的位阶”当中。也就是说,各国民的劳动,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阶段,从上到下形成位阶,从而构成世界劳动总体。国际价值和国民价值也一样是这样的关系。在国内市场形成的社会价值同个别价值的关系,在世界市场,通过这一位阶,以独自的方法,国际价值和国民个别价值的关系就成立了。但是,各式各样的国际个别价值如何均等化为同一的国际价值或是国际市场价值呢?这就是下面要探讨的关于世界市场的竞争问题。
法国学派在考察国际价值的时候,以资本的国际移动性和劳动非移动性为前提,以国际生产价格的形成来阐明利润率的国际均等化。在阐明国际价格的形成时,他们是通过国际市场价值论,即市场价值论的国际性应用来达到的。我们先来认识柯尔迈和追随他的德意志派国际市场价值论的根本缺陷。
柯尔迈在他有名的论文《卡尔·马克思的国际价值论》中认为,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大量一般生产条件所决定,国际市场价值是参加该商品国际贸易的所有国民生产各个阶段的国际价值的加权平均。他认为这是国际市场上价值法则的第2个修正。与国内价值由大量支配规定所决定这一观点相对,他认为国际市场价值是由加权平均规定所决定的。但是无论是大量支配规定还是加权平均都是有关于市场价值的规定,不能说前者就是属于国内,后者就属于国际间。而且柯尔迈把对这种规定的变更,在称为国际价值法则的两个修改的名下进行了。也就是根据他所论述的,如果第二项修正是和国民生产性有关的话,那第一项的修正就是和国民的强度有关。他们的国际市场中价值法则作用的第一项修正是指,国际价值并非由大量支配式的强度为基础,而是以最重要的国民强度的加权平均为基础形成的。这里可以看出对于大量支配规定和加权平均规定的任意解释及其修改都是错误的。
C·诺伊兹斯接受了柯尔迈的加权平均的观点,但与他不同的是,她并不把加权平均规定看成是国际间价值法则的修改,而是认为与世界劳动有关。她认为取代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为问题关键的是世界劳动这个范畴,它是作为国际水准下国民资本的劳动生产性的程度和强度的位阶加权平均,适用于在世界市场上交换各种商品。她说,“世界劳动没有必要和世界市场上交换的各种商品的大量生产条件相一致”。可以看出,这是对于大量支配规定的否定,对于加权平均规定的肯定。加权平均的规定与世界劳动相关联,这比柯尔迈的定义更加不确定。和诺伊兹斯有同样见解的格拉里奇古认为:在国民强度及生产程度的加权平均基础上的国际价值及世界市场价值的成立,使国际价值和世界市场价值间的交换产生,一方面,平均以上的生产性及强度的国民资本带来了特别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平均以下的生产性和强度的国民资本不能实现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里也同样把加权平均规定与世界劳动结合起来理解。
但诺伊兹斯和格拉里奇古所说的加权平均规定到底是什么呢?他们并不把加权平均规定看为国际市场价值的规定,他们只不过把国民强度及生产性等级的加权平均,即把世界劳动的范畴作为问题提出而已。即使是将国际市场价值通过加权平均来理解的柯尔迈也没有对国际市场价值有进一步的深入考察。诺伊兹斯和格拉里奇古就更是如此了。在他们看来,在马克思的论述当中,可以看为是世界均等化的只有商品的价格和利率。与此相对应,利润率、劳动报酬、地租都没有世界的平均化。但是,如果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这些已均等化的或没有均等化的都会各自以规定的大小列入资本家的计算。
然而,与伊曼纽尔、帕格瓦等的“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性所导致的直接利润率的国际均等化和国际生产价格的形成”的见解不同。布休批判说以国际资本运动今天的水平来看,不应当主张一般的国际利润率的实际存在,这也是柯尔迈和曼德尔等的见解。格拉里奇古否认利润率的国际均等化和国际生产价格的成立,在国民各利润率和国民各生产价格的相互关系中推导出国际价格的形成,这点是应肯定的。但他一味依据柯尔迈的看法,将之理解为依据在世界市场并存并连结在一起的国民诸生产价格,以及国民诸利润率的加权平均的定义是不正确的。在柯尔迈和格拉里奇古的见解中,什么都和加权平均规定相联系,甚至成为对这种规定的滥用。这种规定必须作为下述国际劳动价值的规定来加以正确把握。
国际价值是与世界市场中交换的各个商品相关的价值规定,与此相对的国际市场价值是有关世界市场中交换的同一生产部分的商品总量的价值规定。说国际市场价值是国际价值的现实化和具体化的产物不仅是因为这是由世界市场的竞争所致,还因为价值规定适用同一类的商品量全部。国际市场价值是作为不断变化的国际价格的平均价格或和国际个别价值的均等化形成,由各国际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所规定的。只要这种价值规定是关于存在于市场中的同种商品的总量的规定,加权平均规定是不可能成为问题的。
以上是国际市场价值规定的一般抽象,当国际的社会需要量成为具体的现实的国际市场价值规定的问题实质时,一味反复上述的加权平均规定是丝毫不能解决问题的,即笔者所提出的“市场价值在国际间适用的最大的难题”,这也是木下悦二在批判吉村正晴和松井等的见解时所提出的。此外,涉谷对木下学说加以补充,从竞争的角度批判市场价值论的国际应用。但涉谷的这种批判是基于对市场价值论的国际应用误解的基础上所造成的。市场价值并不是关于各个商品的价值规定,它是同一生产部门的商品量全体的价值规定。因此,这种市场价值规定的国际应用并不是在只由各国的贸易资本组成的一个部门中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于同一生产部门的各国民的商品量全体。必须认识到不仅是同一生产部门的各国的贸易资本,同一部门的各国国内目前未参加国际交换的资本,也同样参加了这个国际市场价值形成的运动中。
在日本的国际价值争论中,不仅有围绕着国际价值论研究的基本问题的争论,比如国际间价值法则的修正、国际价值、世界劳动、国际等价交换及不等价交换、国际间货币相对价值的差异,国际市场价值等。还有围绕着国际榨取、基轴产业、国民生产性、贸易超过利润的源泉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激烈的意见对立。如果将日本的国际价值研究加以区分,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以名和、松井、吉村等为代表的国际价值实体肯定学派,另一个则是以木下、行泽、木原等为代表的国际价值实体否定学派。此外,还有不属于这两个派别的中间派,有的中间派别对世界劳动加以肯定,却对国际价值和国际市场价值加以否定;而有的中间派对国际价值和国际市场价值持积极的观点,但对世界劳动持完全消极的态度。笔者的态度当然属于第一学派。但笔者也并非认同第一学派中的所有理论。
在结尾处还想指出一个问题。笔者曾在信用理论研究会编辑的《信用理论研究入门》一书中执笔了《围绕多国籍企业与资本输出问题》一文。在执笔过程中,我认识到国际价值论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即在作为资本积累论的国际应用问题上的资本输出论和在现代资本输出分析中的国际分工论的视点上,应用国际价值论而构成资本输出的一般理论等,将是国际价值论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王晓林)国际价值工程协会中国认证委员会近日在京成立,该委员会将在中国全面开展价值工程人才培养、资质认证及项目咨询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企业持续创新提供新的思路和科学方法。
价值工程是一门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价值的资源节约型管理技术。价值工程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以独有的多学科团队工作方式,注重功能分析和评价,通过持续创新活动优化方案,降低项目、产品或服务的全寿命期费用,提升各利益相关方的价值。
北京价值工程学会会长邱菀华教授向记者介绍说,北京奥运主场馆“鸟巢”的投资预算减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一期工程建设周期的缩短,都得益于价值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应用。近年来,价值工程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普遍应用。实践证明,在过去40多年里,价值工程方法一直在帮助管理者和工程师们得到他们花费的每一元钱的最优价值,通过应用该方法,大多数项目可以节省5%-20%的资金。
邱菀华认为,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价值工程可以为建设项目以及企业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科学方法。
概念
价值工程是以提高实用价值为目的,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开发集体智力资源为基础,以科学分析方法为工具,用最少的成本支出达到最合适的产品功能的产品开发的科学方法。
价值工程的产生和发展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 简称 VE)最早于40世年代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工程师麦尔斯提出(1947年,麦尔斯发表了《价值分析程序》)。
1959年全美价值工程师协会(SAVE)成立。美国有近30所大学开设价值工程课程。
1955年价值工程传入日本后,价值工程成为日本许多企业各级管理和工程人员的必备知识和技能,使日本对价值工程研究和实践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992年“价值工程协会世界联盟(WFVS)”成立,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
1984年我国国家经委将价值工程作为十八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之一,向全国推广。
价值工程中的“工程”的含义是指为实现提高价值的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分析研究活动。因此可定义为:以最底的寿命周期费用,可靠地实现产品的必要的功能,对产品的功能,成本所进行的有组织的分析研究活动。
主要特点
强调价值工程的三个主要特点:寿命周期费用最底、功能分析、有组织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