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更新时间:2024-03-31 08:13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当前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简介

国际法主体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范围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Bentham's classic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a collection of rules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2.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 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主要依据。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 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 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4. 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 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依据国际组织章程:The question of personality will in the first instance depend upon the terms of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organisation. If states wish the organisation to be endowed specifically with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this will appear in the constituent treaty and will be determinative of the issue.105 But this actually occurs in only a minority of cases. However, personality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may be inferred from the powers or purposes of the organisation and its practice. 案例: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dvisory Opinion of 11 April 1949, 国际法院).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UN had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becausethis was indispensabl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specified in the Charter.

2. 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 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The Organization shall enjoy in the territory of each of its Members such legal capacity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 exercise of its functions and the fulfillment of its purposes) 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4.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

2. 争取独立的民族还没有成为国家,而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3. 行为能力的范围: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外交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等。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5. 关于非政府组织:

(1) 一般国际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虽然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但被认为在国际公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代表与日内瓦公约当事国的代表一起参加定期的国际红十字大会,主要任务则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1];

(2) 区域性国际法:1986年4月24日部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GOs)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该公约1991年1月1日生效,现有8个缔约国

6. 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1) 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例子:

a. 国际法(包括强行法规则)赋予个人权利:参见Domingues v. US (2002);

b.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c.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作为该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

d. 个人违反国际人道法而承担国际责任的例子;

e.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支持非政府组织、法人和个人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的例子无疑将增加;

(3) 奥本海: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在其性质上或在其权利的范围上并不一定都相同,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

由来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职能

交战团体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学说上也有分歧。一般认为,交战团体仅仅在一定事项上具有主体的特征。

国际组织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虽然学者间意见不一致,但多数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在为实现其宗旨和原则所必要的范围内,有权和会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签订协定;联合国机构和人员在会员国境内享有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还负责召开各种国际立法会议,为这种会议作准备,间接参加造法性条约的形成过程;它有权保有及处分本组织的资产并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但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都是根据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组成的,它的权利仅限于它们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使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这和享有主权的国家是不同的。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 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行使管辖。

国际上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对国家所加的义务。国家负有义务通过国内法对个人给予某种待遇。即使在《欧洲人权公约》制度下,个人也并没有直接控告国家的权利,他只能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或另一国家申诉,由该委员会或另一国家向欧洲人权法院控告违反公约的国家。在《美洲人权公约》制度下,情况也是如此。个人不能向美洲人权法院对国家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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