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大国民议会

更新时间:2024-08-19 13:08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是1920年4月23日由土耳其共和国缔造者凯末尔安卡拉创立,当时是一个集立法、行政管理和审判权为一身的机构,在土民族解放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1924年宪法,土议会与政府职能开始有所区分。1961年宪法基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确定土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

组织历史

当时实行“大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制。1982年宪法取消了“参议院”,实行“大国民议会”一院制

组织职能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同时也是政府的监督机构,有权否决政府提案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驳回,但如该法案未经修改再次在议会获得通过,总统必须签署生效。议会中政党获得半数以上支持可组成内阁,可单独组阁,亦可联合组阁。宪法法院为土最高司法机构,裁定一切团体或个人行为、包括议会新通过法律在内等一切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并对违宪实体进行审判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监督并质询政府和内阁成员,授权政府颁布法令,讨论通过国家预算、决算,决定大赦特赦,批准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批准执行死刑等。

议会组成后,由最年长议员任临时议长,组织议会开会,由议员秘密投票选出议长。议长拥有对外代表议会、主持议会全会会议、领导议会议长团及执行其决定、监督议会各委员会等职权

产生方法

共设600个议席,议员根据各省人口比例经选举产生,任期5年。实行普遍直接选举制,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超过全国选票10%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可拥有议会席位。本届议会于2018年7月产生,是土第27届议会。

组织结构

议会设主席团,由4名副议长、3名行政官员、7名书记组成。议会下设16个委员会,分别为司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国家教育、文化、青年体育委员会,发展、公共事业、交流与旅游委员会,环境委员会、健康、家庭、就业与社会服务委员会,农业林业农村事务委员会,工业、贸易、能源、自然资源、信息和技术委员会,诉讼委员会,计划与预算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人权调查委员会及欧盟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根据各党议员比例选举产生。议会办公总务机构为“秘书与管理组织”。

会议制度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立法年。期间7月1日起议会休会,但每年休会期不得超过3个月。议会一般于每周二、三、四15∶00—19∶00开会,法定出席人数为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讨论修宪等重大议题除外。总统和议长有权在休会期间召开议会会议。

议会立法提案由政府内阁和议员向议会提交,经大会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后(修宪提案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总统批准颁布生效。

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豁免权,在议会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审讯拘留等,解除免责权和取消议员资格由议会决定。议员有权提出议案,发表意见,投票表决法案的通过、修改和废除。议员不得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不得在国有企业、国有非盈利机构及享有免税待遇的机构、国家设立的商会、协会中任职。议员月工资不得超过最高公务员工资,差旅费不得超过工资的一半,退休待遇由退休基金会负责。

在议会中拥有20以上议席的政党可设立议会党团,并根据其议席比例参与议会议长团。

对外交往

议会与外交部协商后自行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包括议会交往和各专门委员会交往,所有费用均由议会预算负担。各专门委员会对外交往也由议会外事礼宾局负责组织实施。议会根据与其他国家友好状况成立双边友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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