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31 03:49
1902年8月15日(清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直隶总督袁世凯,代表清政府在天津接收侵华英国、俄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八国组成的军事殖民统治机构“天津临时政府”(因该机构设在原直隶总督衙门,俗称“督统衙门”),并于当日成立天津巡警总局,开始了清末地方警察机构的创设。
年底,袁世凯为扩充天津警力,将天津巡警总局改为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增设天津北段巡警总局,管辖天津市金钢桥以北地区,以段芝贵为总办,北段总局设在贾家口。北段巡警分设于西沽、塘沽、山海关、秦皇岛、北塘等处。
光绪三十年(1904)九月,经袁世凯奏请,清政府成立了巡警部,袁世凯推荐其亲信赵秉钧任右侍郎;南段巡警总办遂改由段芝贵继任;北段巡警总办改由刘金标充任。至清末,天津警察约有5000人。
天津警察机构的创设,为清末地方警察机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天津巡警总局建立伊始,内部机构设置总监房(掌管文牍、财会、后勤)、探访局(专司侦查)、捐务局(专司旅店、车船、渡口、妓院等管理局和收捐)、警务学堂(负责警员培训)。外部机构设置东、西、南、北、中5个巡警分局,每个分局下设若干巡警棚(民国初年将巡警棚改为派出所),每棚设若干巡警。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天津北段巡警总局分设后,巡警机构更趋细化,建有对警务管理的督察处;负责对违规警员稽查的稽查处;担负办公、统计、承办会议的办公处、统计处、会议处;承担治安管理的马巡队、河巡队;应付紧急和日常警务活动的备差队、差遣队;承担灭火任务的消防队;负责审讯和关押人犯的发审处和待质所(拘留所),以及负责警员诊疗的养病室等等,警种齐备,功能齐全,而且各种警务章程齐备。
光绪三十二年(1906),原直属于直隶总督衙门的工程局和捐务局的全部,以及卫生局的部分机构,并入巡警总局。巡警总局权力扩大,承担了治安、捐务、工程、监督卫生等事务。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
宣统二年(1910)四月,直隶巡警道在天津成立。首任道员为舒鸿贻。同时,将天津南、北两段巡警总局合并,改称直隶全省警务公所。翌年,南、北两段复分,南段巡警总局隶属于巡警道;北段巡警总局隶属于新练军,仅辖西、北2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