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局

更新时间:2023-12-24 21:21

天津市海洋局为负责本市海洋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海域管理处、 海洋环境处、 法规和规划处、 机关党委和海洋经济管理处。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海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

(二)监督管理我市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核发海域使用证书,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协调省市际海洋权益;组织我市海域勘界工作;核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并监督管理相关的活动。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我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以及排海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制度;主管防止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海洋倾倒区

(四)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五)负责管理我市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工作;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海洋环境预报和公报。

(六)负责我市海洋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监督管理我市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编制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七)依法实施海域(包括海岸带)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八)履行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办公室的职责,承办国家海洋局交办的有关事务。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赵恩海 天津市海洋局局长、党组书记 主抓全面工作

于广琳 天津市海洋局副巡视员 分管保护区处和办公室

李连增 天津市海洋局 副局长 分管海域处、环境处和海监总队

孙联友 天津市海洋局 副局长 分管计划处、基地筹建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发展计划处

(三) 海域管理处

(四) 海洋环境处

(五) 法规处

(六) 海洋经济管理处

下属单位

(一)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

主要职能:

1、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承担本市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编发海洋执法监察通报。

3、组织对本市海上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4、参与海洋监视网和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执行海洋执法监察技术规定、规范和标准,发布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5、监督海监车辆、船舶的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6、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实施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年度计划;

3、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实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保护区内各项活动;

4、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6、建立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该处隶属市海洋局行政主管,接受国家海洋局的业务指导。

(三)渤海海洋监测监视管理基地筹备处

主要职能:负责渤海海洋监测监视管理基地的筹备工作。

(四)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主要职能:

1、负责我市海洋环境、海洋灾害的监测及变化趋势预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和必要时进行的重点海域的专项环境质量检测任务;

2、负责拟订我市海洋环境监测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负责向我市海洋工程开发项目提供监测资料,促进海洋工程开发事业发展和加强海洋灾害的防御;

4、负责编制我市海洋环境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和赤潮监测监视简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市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须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5、负责发布海温、海浪、潮汐预报,发布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6、负责赤潮应急监测工作,开展赤潮预测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赤潮监测报告和预报;

7、负责我市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8、负责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估;

9、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10、负责我市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信息等工作,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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