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9 21:46
剔去人膝盖骨,孙膑就曾受此刑。起源于夏,后再在西周演变为九刑中膑刑的代替剕刑-砍脚。
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早在中国的夏、商时代,此类刑罚便作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幽 闭
具体的做法就是槌击妇人胸腹,使子宫脱垂,据说是从制服牲口的办法里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王夫之在《识少录》中就说:“……皆不知幽闭之义。今得知,乃是于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
上面提到的幽闭,其实说的就是针对女性的宫刑,在古代不太先进的医学条件下,这种刑罚确实残酷非常,受刑的女子往往死于非命。
大辟,是死刑的统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脯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名称演变
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杖刑仅重于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击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唐律疏议》曾转引《尚书》的话说:“‘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斩刑,还是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
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