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5 13:5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Anhu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
1954年8月,安徽省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安徽正式建立。
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很大干扰,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会议和进行换届选举。
“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直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才得到恢复,于1978年1月召开了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是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召开,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召开,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共有代表729名,由16个设区的市分别组成代表团,驻皖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共组成17个代表团。其中:一线工人72名;农民97名;干部194名;专业技术人员156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30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68名。在729名代表中,妇女228名;少数民族代表39名。安徽省出席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为113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3、审查和批准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安徽省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4、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5、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7、选举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0、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设九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暂缺
陶明伦、何树山、王翠凤、杨光荣、刘明波、韩军、魏晓明、张韵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