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0 21:3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022年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郑栅洁为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因调离安徽,郑栅洁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郑栅洁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2018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3、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6、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7、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8、监督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监督省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12、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16、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7、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8、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9、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设四个综合办事工作机构:
办公厅、
研究室、
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下设八个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陶明伦、何树山、王翠凤、杨光荣、刘明波、韩军、魏晓明、张韵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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