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统计

更新时间:2023-12-16 12:08

审计统计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整理审计活动中的各种数据资料,以便真实反映审计工作成果和发展变化,探索审计工作规律的重要手段。审计统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统计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成果的体现。审计统计的对象是审计活动及其结果,它是对审计活动及其结果的数量方面进行定量调查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一种认识活动。

定义

审计统计是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通过运用科学的方法,收集与整理审计活动中的各种数据资料,以便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审计工作成果和发展变化情况。审计统计所反映的各类数据资料,为认识审计工作规律,帮助审计决策,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加强审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审计统计是审计机关了解审计动态,掌握审计工作进度,检查审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审计工作成果,以及制定审计方针,进行审计决策等的主要信息渠道。

对象及主要任务

审计统计的对象是审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其主要任务是:利用调查研究方式,通过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准确、及时、全面而系统地反映审计工作在一定时间、条件下的发展规模、水平、速度和主要成果,为考核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服务;并通过揭示和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宏观决策服务。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特点

审计统计具有社会经济统计的一般特点,即:数量性、具体性、总体性和社会性。

数量性

审计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事物一样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审计统计是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来说明审计工作在一定时间、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规模、水平、进度、比例关系等。例如,通过统计数字说明在一定时期审计机关审计了多少单位,查出多少违反财经法规问题金额、对多少违纪案件进行了处理、对多少个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评价、审计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即通过数字来表现审计工作的质和量。

具体性

审计统计反映的数量是具体对象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而不是抽象的数量。例如,某地区审计机关,在某年度共审计查出违纪应上交财政的金额为若干万元, 已上交财政若干万元,就具体地说明了审计工作在一个方面的成果情况。

总体性

审计统计研究审计活动的数量方面,其目的是揭示审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规律,为加强审计监督服务。为此,审计统计只有对各项审计活动的大量资料加以综合汇总和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局限于个别现象即个别资料的研究。

社会性

审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居于重要地位。审计统计不仅要研究和反映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情况,而且要研究和反映审计发现的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及存在的矛盾。因而,审计统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

作用

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审计统计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台帐登记、审计统计报表汇总和审计统计分析。按照审计项目编制统计台帐是做好审计统计的基础性工作。审计项目台帐记载了审计项目有关情况的原始数据,审计机关通过审计项目台帐可以直接生成本级月度、季度和年度审计统计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可以逐级汇总下一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报表。审计统计报表反映了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全国审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的审计单位个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结果利用开发情况、审计项目工作量、审计业务经费等统计信息。它用报表的形式和统计数据直观地反映了审计工作情况,记载了审计工作成果,为审计机关领导了解审计工作情况提供了直接依据。统计人员根据审计统计报表和年度审计计划,分析计划完成情况,撰写审计统计分析报告,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成果水平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更好地指导审计工作的开展。

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2003年1月13日,朱镕基在审计署考察时强调,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统计报表中的审计查出主要问题直接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违规问题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等统计数据。通过分析这些审计统计数据,并依法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审计统计分析报告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统计结果,能够揭示国民经济运行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审计署每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公布、分析上一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主要问题等审计统计数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保障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促进政府加强宏观调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多元化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党和国家对经济和社会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信息情报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统计信息是政府审计机关以科学的审计手段和合法的审计程序,通过扎实有效的审计监督活动搜集、发现、统计出的信息情报,它真实地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相比,审计统计信息更加客观、准确、全面,它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器”和社会发展状态的“晴雨表”,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指标的分类

审计统计指标是反映审计工作成果和审计工作情况的基本概念和这些概念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具体数值,前者是审计统计指标的设计形态,后者是审计统计指标的完成形态。确定审计统计指标的设计形态,建立一套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指标体系,是审计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审计统计指标要科学合理、繁简得当、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适当的超前性,做到全面准确、不重复、不遗漏。分类是正确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审计统计指标有以下几种分类:

总指标和分指标

根据审计统计指标之间的层级关系,可将其划分为总指标和分指标。总指标是划分审计统计情况的一级指标,分指标是一级指标下面划分出的二级、三级指标。审计统计的总指标主要包括:审计单位个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结果利用开发情况、补充资料、审计项目工作量、审计业务经费等。一级总指标可以包含二级分指标,例如:“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 ”按照问题的性质划分为三个分指标:违规问题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损失浪费金额;“审计处理情况”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划分为四个分指标:审计决定处理处罚、应自行纠正金额、移送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二级分指标又可以包含三级分指标,例如:二级分指标“违规问题金额”按照不同内容包含以下三级分指标:违规变更预算、虚增财政收支、虚列财政支出、截留挤占挪用、少计少缴税金等。

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

根据审计统计指标的来源,可将其划分为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直接指标是在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审计成果和审计情况的反映,而间接指标是对直接产生的审计成果分析、加工、处理情况的反映。例如:“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是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统计,是审计统计的直接指标;“审计处理情况”是根据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做出的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和审计建议,是源于直接指标的间接指标;“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是与“审计处理情况”相对应,反映审计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情况,是源于间接指标的间接指标。审计统计的直接指标主要包括审计单位个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项目工作量和审计业务经费等。审计统计的间接指标主要包括审计处理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结果利用开发情况和补充资料等。

货币指标和非货币指标

根据审计统计指标的性质,可将其划分为货币指标和非货币指标。货币指标是指可以直接以货币为单位进行计量的审计统计指标,而非货币指标是指无法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审计统计指标。例如:审计查出损失浪费金额是指被审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者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金额,是可以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货币指标,在审计统计报表中货币指标单位一般为人民币“万元”;审计移送处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法律,审计机关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是无法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非货币指标。非货币指标不具备数额大小的可比性,但能反映审计统计信息的不同性质和影响力,例如: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一般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性质严重;未被采用的工作报告比领导批示的工作报告影响力小。

审计统计管理

含义

审计统计管理,是指对审计统计业务工作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协调审计统计的运作,保证审计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全面而又系统地提供内外所需的各种资料。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制定各种措施和方法,确保各项审计统计任务的完成。

措施

为了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从以下七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强审计统计管理:

(1)审计统计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审计署主管全面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署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审计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方的审计统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

(2)审计统计管理必须由指定部门具体分管,并且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审计署设立审计统计机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审计统计人员;其他地方审计机关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也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审计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审计统计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审计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织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审计统计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错误的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报、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实和批准,不得自行发布审计统计资料。

(3)审计统计管理应加强制度管理。审计署负责制定全国性审计统计调查计划,规定统一的审计统计制度,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格式,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各级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署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

(4)审计统计管理应规范统计调查工作。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可以临时组织地区性或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应征得本级审计统计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向本级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得与审计署下达的专业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5)审计统计管理应健全统计基础工作。各级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统计工作程序。审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会同审计业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各账,并依据各账填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

(6)审计统计管理应实行分析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审计统计资料还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上报和通报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7)审计统计管理应建立奖惩制度。审计机关可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对那些提供统计资料成绩优异的,开展统计分析成效显著的,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管理卓有成效的,以及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对那些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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