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

更新时间:2024-07-01 11:57

察举制,是中国选才取士的一种制度,确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简介

刘向《说苑》:古者诸侯贡士,一适谓之好德,载适谓之尚贤,三适谓之有功,则加之赏。《尚书大传》:“古者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贡士,天子命与诸侯辅助为政,所以通贤共治,示不独专,重民之至。”《礼记·射义》: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

春秋战国时,为了富国强兵,出现“军功爵制”,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年—公元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历史沿革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

察举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级官员, 从平民或低级官吏当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当时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入朝为官。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察举雏形

刘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与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汉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汉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正式形成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确立制度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他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第,任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察举制度的基础。

发展完善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

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汉和帝时期,对汉武帝时期规定的“无论郡国大小每郡岁举两人(孝、廉各一人)”进行了改革。汉和帝认为,由于各郡国人口多少不同,假如每年分配的名额相同,就会造成不公平,于是,他改以人口为标准,人口满二十万每年举孝廉一人,满四十万每年举孝廉两人,以此类推;反之,人口不满二十万,每两年举孝廉一人;人口不满十万,每三年举孝廉一人。而对于边远地区,汉和帝给予优待:“幽、并、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遐荒以人为本。其令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意思是幽州、并州、凉州因为户口相对较少,并因处于边境地区劳役繁重,读书的士子、品行能力出众的官更进人仕途的路子比较狭窄,安抚这些边远的地区应以人为本。令边郡当中人口十万以上的每年举荐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人的每二年举荐孝廉一人,五万人以下的每三年举荐廉一人。通过汉和帝的调整,“举孝廉”制度更加公平和臻于完善。

阳嘉新制

东汉汉顺帝时(公元125年—144年在位)推行“阳嘉新制”,对察举制进行改革。由于西汉时察举“孝廉”后,被举者可谓前途辉煌,所以高官豪族几乎垄断了举荐之权。鉴于察举制产生种种弊端,汉顺帝时期的尚书令左雄提出了改革方案。

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担任尚书令左雄,建言改察举之制。内容为:

(一)限年40岁以上才得举“孝廉”,此为“限年法”;

(二)确定考试内容,“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

(三)对有特殊才干者,不限年龄。

当时尚书仆射胡广及尚书郭虞等,提出反驳意见,认为“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不需要条条框框。但最后顺帝仍采纳了左雄的意见,颁令实行。从此,年不满40不得举“孝廉”。察举者要到公府考试;然后试用,以“练其虚实”。有名不副实者,治其罪。

至此,考试制度正式确立,这是察举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此后,左雄崇经学,修太学,吸收60岁以上的儒士为郎;公卿子弟不以年龄幼小,凡能通经者授童子郎。造成京城里诸生云集,太学盛极一时。

魏晋时期

汉代之后是魏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到581年,长达300多年。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分裂纷争,政权交错。这时的选官制度,针对东汉后期大族名士主持乡闾评议及控制选举过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举选士的办法仍在实行,不过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与察举本质上代表着两种选官导向。由于以九品中正为主,所以察举受到它的制约:由察举入仕者,也须经过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迁、地位等也受到相当的限制。这时期的察举制,仍以举荐为中心环节,而当中有所变化:

(一)除岁科和常见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等继续延设外,其特科的设置更为灵活,范围扩大,增加了许多特诏科目。

(二)察举的对象,由原来的儒生、文吏两途,融合为一,儒生成为主体人选。这改变是从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开始的,规定“贡士以经学为先”。

(三)考试范围扩大、黜落程度加深。东汉时仅对孝廉一科的考试、黜落较严,西晋时扩大到秀才科。

(四)门第限制较宽松。魏晋南北朝时,下层人士通过察举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汉代仅占四分之一。至于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径,不再通过察举了。总之,察举制的门第因素,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呈下降趋势的。

察举科目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统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孝廉

在汉代察举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举“孝廉”之后,前程远大,升迁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认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举“孝廉”是以郡为单位。东汉时,和帝(公元89年—105年)采纳丁鸿和刘方的建议,改以人口为单位;郡国人口不满10万三岁(年)举孝廉一人;不满20万二岁举一人,20万岁举一人;四十万举二人;上至百二十万六人。外围郡国则作适当放宽。后来又采纳左雄建议,限年龄40岁以上才得举。但此种“限年法”实行不久,就废除了。

茂才

察举岁科之一“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讳,改作茂才(茂材)。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这是此科之始。后来,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时均有诏令,举“茂才异等”。西汉时,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

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诏令:“三公举茂才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此后才为岁举,往往与“孝廉”并称,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处是,“孝廉”为郡举,“茂才”是州举,所以数目是后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总计岁举“茂才”才约有20人。

“茂才”多为现任官吏,如西汉的茂才萧咸丞相史。这些现任官吏举“茂才”后,因本身资历高,多起用为县令(千石)。“孝廉”则多为郎官,六百石。还有不少人先举“孝廉”,再举“茂才”。“茂才”中有许多升至高位,成为汉代名臣。如东汉的周举(?—公元149年),官至光禄卿,为“八俊”之一。

察廉

“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而举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为郎官,这是主要区别。而“廉吏”与“孝廉”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

(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开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职位)直接迁补,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四)“廉吏”之“举主”范围广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仅限于郡守、国相

“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光禄四行

汉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据上述元帝诏书的内容,说明“光禄四行”的几项重点:

(一)从永光元年开始,才有推举“光禄四行”一科;

(二)质朴、敦厚、逊让、有行(或作节俭)是四种品行,也是“光禄四行”的选拔标准;

(三)“光禄四行”为岁举常科;

(四)“光禄四行”的举主为丞相、御史,被举者为光禄勋的属官;

(五)光禄勋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属官。

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时,改“郎中令”置“光禄勋”,掌管宫廷宿卫及侍从之事,属官有光禄大夫、大中大夫、谏大夫、谒者等。具上述四种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质朴的人,他们老老实实任职,没有什么突出成绩,长时间也没有得到提升,所以设立此科,每年从他们之中选拔一至两人,予以升迁。

贤良方正

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汉代察举制度设立“贤良方正”科,就是这个原因。

“贤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纳天下言”,即广泛听取对国政的意见。帝王们当时普遍认为,发生天地灾异,是自己犯了过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这一科常常是在灾异发生之后举行。而“贤良方正”又多与“直言极谏”相连,这是皇帝“求言”的一种方式,所以称作“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汉代的皇帝大多开过此科。“贤良方正”科的“举主”很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诸王侯、三公、将军、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视此科,被举者皆由他亲自主持对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为“九卿”者。

朝廷征求的人才也很广泛,包括儒生、有“道术”者,以及官吏等。有时也从贤良中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名目称为“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时,曾进行两次诏举。

这类目的在于“广开言路”的选才办法,在汉代以后曾长时间实行,后演变为唐代科举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则以“对策”的方式向全国征求治国之道

贤良文学

在汉代,选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养,也注重文化质素。“贤良”的含义就是德行兼备。自从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文学”的涵盖范围实际指“经学”。这样看来,察举中常见特科“贤良文学”一科,所立的选才标准是:品德与文才兼备,又有良好的经学底蕴。

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诏举“贤良文学”:“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发生地震,诏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不见于诏书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时就有“贤良文学”之举,晁错属此科。可见,贤良与文学有时连称,成为一科,有时分开,各独立成科。不论怎样,此科是以文学为主,主要荐举对象是儒生。

在汉代察举制中,文学一科很受重视,西汉时每次察举“文学”的规模可达一、二百人。王莽时有四科之举:“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文学是其中之一。两汉时期“贤良文学”一科,出了许多名人,包括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地位显赫,成就卓异。

直言极谏

中国古代有敢于指出皇帝的不足之处,提出治国建议与方略的大臣,被称为“诤臣”。于是有了“直言极谏”这个词,意思是“正直的言论谏诤”。汉代名臣晁错写有一篇《举贤良对策》,是对“直言极谏”的最好解释。

所以,从汉代察举制度正式建立之初,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此后,举“直言极谏”一直延续下去。但它不是独立的一科,而是与“贤良方正”相连,说明对直言极谏者来讲,应当具有公正无私的品德。无私才能无畏,才敢于“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谏”的说法,是文臣(特别是谏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汉官吏王吉,先举“孝廉”,再举“贤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时常劝谏昌邑王而遭到处罚。宣帝(公元前73年—公元前49年在位)时召为博士、谏大夫,常上疏议论时政得失,但没有受到皇帝重视,只好托病还乡。元帝(公元前48年—公元前33年在位)时召他为谏大夫,担任掌管议论的官员。

孝弟力田

《汉书》上说:“惠帝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诏选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为官。这时察举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死后,少帝立,由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在位)临朝称制,特设“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时,“孝弟力田”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管教化的乡官。以后“孝弟力田”成为察举的特科之一。

为什么要举“孝弟力田”呢?“孝弟”与“力田”,有时分开作两科,因为这是两种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对父母尽孝,“悌”是对兄长尊敬。古时候中国人很尊崇孝道,因为它能使社会秩序和谐安定。至于“力田”,因为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以农为本,农业“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于耕作,达到“家给人足”,国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举选士(举人)的科目之一,可见其仍受重视。

明经

汉代察举中的“明经”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经”就是通晓经学。秦朝就有此科,到汉代地位开始突出。所谓“经”,原指先秦经典,自从汉武帝尊崇儒学,“经”就专指儒家经典了。其实,察举各科都有经学内容,被举者也要熟习经学;把“明经”特立为一科,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汉代的读书人无不自幼苦读经书,目的都是为了应举、入仕。

西汉时举“明经”科不按人口,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开始,以人口多少定举数。后来加上年龄限制,年50至年70才可入太学。但在东汉初,年纪轻而精通经学,也可应举“明经”。如张玄“少习《颜氏春秋》,兼通数家法,建武初,举明经。”

汉代许多名臣,如孔安国贡禹等都是明经科出身,韦贤韦玄成父子皆以明经科入仕,先后位居宰相。重经之风一直延续到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唐代的“明经”科试帖经,以通经比例决定等第。可见经学在汉代察举制中地位之重要。

明法

汉代治国是儒、法并用的。选官时既选拔通晓儒学的儒生,也选拔通晓律令的人才,因此设立“明法”一科,作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汉武帝时令举“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这是设“明法”科的开始。在此之前,汉初就开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辅佐以法治理国政,可见朝廷对律令的重视。由于通晓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汉代不乏其人。如:郑宾位至“御史”,陈咸、陈忠位至“尚书”,吴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晓律令,有七个人当上廷尉,即国家最高司法审判官。唐代科举考试仍设“明法”科,选拔明习法令的人才,为常科之一。

明阴阳灾异

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天人感应”说,认为天的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符;天有阴阳,人也有阴阳。天和人相类相通,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亦能感应上天,自然界的灾异和祥瑞,表示着天对人们的谴责和嘉奖。

汉朝的君臣们大都认为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察举的特科中设立“明阴阳灾异”一科,选拔有关人才。

由于这一科本身的特点,所以大都在发生天地灾异的年份才开科。如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风雨不时”,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师及郡国四十大水、大风、雨雹”,是因为皇帝“不德”,造成万民饥馑,少数民族叛乱,特下诏,举明习阴阳等有识之士。

汉代是中国古代地震频繁发生的高峰时期,据统计,从公元96年到125年间的30年中,就有23次较大规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发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汉朝的皇帝大为紧张,只好乞求于鬼神术数。大科学家张衡发明了可以观测地震的“地动仪”,可是并未被举“明阴阳灾异”科。可见,科学与迷信在汉代并非一途。

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举考试中,有文、武两科,武科的渊源就是汉代察举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战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军作战,这就是此科所选之人才。此科始于汉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这一年发生日蚀,成帝恐天下有变,下诏令“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后,汉朝频开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诏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东汉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灾异蜂起,寇贼纵横,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重以蝗虫滋生”,说明这一时期天灾人祸频发,社会动荡不已。所以,“诏三公特进九卿、校尉,举列将子孙明晓战阵任将帅者”。

(二)东汉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诏令大将军、三公等各举地方“刚毅武猛有谋,堪任将帅者各二人”。

(三)东汉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诏公卿,举列将子孙及吏民,有明战阵之略者诣公交车”。

从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灾变不息,盗贼众多”的东汉,才急需较多军事征战人才。一般而言,汉代察举制仍以“明经”科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察举制度

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地区,人口稀少,“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敦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

年龄限制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年—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培养机制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

(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历史影响

实行了300多年的两汉选官制度——察举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观察,察举制度确实为汉朝选出了许多人才。究竟什么原因令察举制度能如此成功呢?总括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察举科目多,涵盖了国家所需的各种人才,选拔的范围也较广,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

(二)相对而言,察举制度执行严格,对举主和被举者均有赏罚,特别是举主,不得不谨慎行事,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三)最重要的是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此外,汉代察举之得人,还要归功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汉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汉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贤若渴,于是大力推行察举制度,呈现出“群士慕向,异人并出”的勃勃生机,造就了汉王朝成为当时的文明大国。

但由于汉朝选才之权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员之手,人为因素对选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也是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当时被举者占四分之三是现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特别在东汉后期,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无遗。

积极影响

其一,在察举制下,个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选士任官的唯一依据。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实学,有一定的社会威望,或有值得称颂的道德品质,就有可能成为察举对象,从而登上仕途。许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东方朔、司马相如在汉武帝时得到重用,而这在世卿世禄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世卿世禄制下,官职由贵族垄断并世袭,一般人根本没有条件成为官吏。而世袭的贵族往往奢侈腐化,无所用心,于国于民都为害不浅。军功制起初,只要有军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而若没有军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贵也不能获得爵位,所谓“有功者荣显,无功者虽富贵无所芬华”是也。但到两汉时,有了高爵低爵之分,一般人不可能获得高爵,换言之,家庭出身此时使得爵位越来越无实际意义,百姓对是否拥有爵位也毫不挂心了。

其二,察举制有利于招徕各类人才。察举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几种,而且又让熟悉地方情况的州郡长官亲任察举官,这就能把各类人才作为察举对象,选士任官,这无疑有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而军功制不利于按才能来选拔官吏。在军功制下,授爵仅以其军功为依据,如此便剥夺了许多非身强体壮的士人之权利。韩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说得很有道理。秦朝又实行“计首授爵”制,多次发生杀良冒功之事(这在《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载)。在军功制的蛊惑刺激下,将士疯狂屠杀,几乎每次战争都要死许多人,给社会造成极大破坏。世卿世禄制不利人才选拔之弊则更明显了。在世卿世禄制下,官职由贵族垄断并世袭,出身的小贵族即使是昏庸之辈,甚至是白痴,也可继承父兄的职位。如此弊病大矣哉!

其三,察举制有利于中央集权,这与军功制相比更加明显。在察举制下,察举权虽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而在军功制下,极易出现地方诸侯“功高盖主”的现象,对皇权造成威胁。西汉初,分封的异姓王几乎全是军功制的受益者,结果造成地方王国势力强大,中央无法驾驭。地方王国问题遂成为西汉中央集权的最大威胁,这很能说明军功制是不利于中央集权的。

其四,察举制在其实行之初一般能保证被察举者的“质量”。被察举者有一年任期,只有胜任者才能转为正式官员。若不胜任,就要被撤换,而且推荐者也会因此受罚,这使得察举人不敢随便乱推荐士人。还用策问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处自不待言。东汉顺帝采纳左雄建议,用贤才必须经过严格考试,一考儒家经典,二考文书、表奏。“诸生通章问,文吏考笔,得考选。”公府初试后,还要在端门(御史台复试,如此严格把关选拔贤才,“南郭先生”们是很难蒙混过关的。

综上所述,察举制相对于世卿世禄制、军功制是一大进步,两汉统治能长达400年之久,与察举制的有效推行有很大关系。

消极影响

正如凡事有利有弊一样,察举制虽有上述多种优点,但也有其严重弊端。

其一,在察举制下,虽然察举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贤人之众,不可能把所有贤人都推荐给朝廷,仍有许多不为人知的贤才被埋没在乡村野氓中,终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费。两汉由察举而成为官吏的士人只占总官吏人数的极少部分,而且有许多小人利用察举机会,或贿赂或靠关系千方百计使自己成为被察举对象。还有,被察举者因察举人而走上仕途,必对察举者感恩戴德,并为之效命,这样极易产生宗派行为,形成地方集团。

其二,对士人道德品质的考察是察举制的前提,但这不易作好,因为很难对人的道德品质作出中肯的评价。人的道德品质须通过对他言行的长期考察才能得出较客观的评价,而且这种言行还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后发生蜕变。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后汉书·许荆传》中那个挖空心思、沽名钓誉的许武;王莽篡汉前,谦恭至孝,有很大的声誉和威望,后来却成为篡汉的历史罪人,正所谓“向使王莽身先死,一生真伪谁复知?”。

其三,察举制广泛推行,地方乡闾因之有了评议之风,“清议”名士好品评臧否人物,不重实际,空发议论。这种恶劣风气还遗留给了后世,在魏晋时尤为明显。“清议”名士中有许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艺,以就声价”者,清议成了这些伪君子攫取名利、捞取政治好处的资本。

其四,察举制在其后期,弊端日益严重。到东汉中后期,地方选举权被少数公卿大臣、名门望族所控制,他们选士任官往往推荐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学问品质如何,如此使得察举范围越来越狭窄,被察举者也大都名不符实,“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社会上出现了“四世五公”、累世公卿”、“累世经学”的官僚门阀集团。此时的察举制已蜕变为变相的世袭制,成为那些公卿大族维护自己势力,维持特权的工具了。而“一部中国政治制度史证明,不论是何种官僚制度,一旦变成世袭制,它便很快就要腐朽下去。”(朱绍侯语)魏晋时产生极端腐朽的士族便是两汉察举制严重弊端所致的。

综上所述,相比于世卿世禄制、军功制,两汉的察举制有着明显的优点,这也是我国的封建社会能在两汉时期获得初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察举制也存在着严重弊端,在其后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急需各类人才,因此很有必要借鉴我国古代选举制度之得失,努力做到唯才是举、因才制宜、人尽其才,以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两汉浅析

摘要:两汉时期,选拔或委任官吏以“尚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察举选官制度。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选拔官员的办法。主要是根据人的“德行”,通过举荐和策问,在经过一定的考试后,授以相应官职。通过察举制度,两汉选出了很多贤良之才,对巩固两汉统治、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两汉察举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两汉时期察举制创立内容影响

战国时,许多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选拔贤能者担任官职。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建立了军功爵制,按军功选拔官吏,直到统一六国。西汉建立后,在继承前朝“尚贤”思想的基础上,为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对官员选拔方法叉进行了变革。于是,察举制度应运而生。

一、察举制的创立

察举制是以远古“尚贤”思想为基础,在对先秦诸子百家“尚贤”理论进行继承发展并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尚贤思想历史悠久,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就是体现着“选贤与能”精神的一种远古选举制度殷周时期仍有保留。春秋战国时期也强调尚贤、贵贤、选贤,而秦朝尚贤思想曾受到冲击。西汉建立后,统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绝对化的种种弊端,为了更好地巩固封建政权,尚贤思想再度受到重视。这就为察举制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基础。两汉时期,举贤思想很好地付诸实践,形成了系统化的察举选官制度。高祖刘邦于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发布求贤诏书,开了察举制之先河,之后至文帝时,察举制度大体形成。文帝于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于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正式建立了以儒术取士的较完备的选官制度,并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首次颁布了“令郡围举孝廉”的诏书,规定各郡国每年必须依照规定的数目向朝廷推荐。但在诏书颁布之初,各郡国对荐举人才并不十分积极。因此,武帝于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诏书,要求各地诸侯、郡守必须向朝廷及时举荐贤良,否则将“议罪”。对不举荐者议罪为:“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在武帝的大力倡导下,察举制逐步确立和发展,成为汉代选拔官员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察举制的内容

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先由皇帝下诏,令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干出众、学识渊博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经过某种形式的考核、面试(直至皇帝亲自策问)择优录用。被察举的对象主要是官府官吏和各级学校的学生。汉代察举科目很多,包括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尤异等,以及临时规定的其他科目。但是在这众多的科目中。以前四种为主流。

1.察孝廉。察孝廉源自高祖于二年(公元前205年)宣布:“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此后,吕后惠帝也曾多次诏举“孝悌力田”。到武帝时。岁举孝廉逐渐成为一项明确的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孝廉即孝子廉吏的简称。孝与廉均是传统社会所提倡的两种重要的德行。汉代统治者对察举孝廉非常重视,使其成为汉代察举中的常科。武帝时,根据岁举孝廉的办法,各郡国每年应当向朝廷荐举规定数目的人才。这一数目的确定是根据郡国平均而定的,但曾因各地人口多寡不一而出现了矛盾。于是,到东汉和帝永元便改为以人口为标准,二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后又对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制定了优宽政策。

2.举茂才。茂才是察举的另一重要科目。西汉时,茂才名秀才,东汉因避光武帝刘秀之讳,改为茂才。西汉“茂才”仅属特科。或单独举行,或与“贤良”、“直言极谏”并举,“光武中兴”后,才成为常设科目,和“孝廉”并举为岁举。然而孝廉为郡举,茂才为州举,且数量较孝廉为少,故茂才的规格高于孝廉。

3.举贤良和举文学。贤良方正始于文帝,武帝即位曾“诏丞相、御史..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此后的两汉皇帝都颁发过举贤良方正的诏令。贤良方正多与“能直言敢谏者”相联系,但与州郡岁举孝廉不同,武帝之后此科成为特举,多实行于遇到灾异之后。文学即经学。最初常同贤良、方正、有道等科目连在一起,单独举文学起自昭帝。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六月)“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贤良文学与经学联系密切,属于诏举之列。在两汉时期经常进行,也是选官的重要途径。

三、察举制的影响

两汉选官将选贤思想很好地加以贯彻。察举制的实施对两汉社会的发展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1.察举与考试相结合,使国家得到较多的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察举的科目较多,范同也很广,通过察举出来的人才。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才能够被量才适用。如武帝时代是新的选官制度确立的时期,也是选官制度峰持最好的时期。当时统治者求贤若渴,能够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所以这一时期涌现出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这蝗优秀人才不再是出身贵族或地主之家,而是大多出自社会下层。他们能够很好地了解百姓心声,体会民间艰苦,因此也就能很好地向朝廷直言极谏。可以说,察举制度的实施,对汉代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兴盛王朝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汉代实行以孝治天下,极力提倡孝道观念。这在官员选拔中也有所体现。察举中以察孝廉为主,在众多科目中占据主流,也是官吏入仕的正当途径。因为汉代统治者认为,孝与廉是相并行的两种传统道德品行。孝是廉的根本,只有在家中孝敬父母,与父子兄弟互相关爱,入朝为官后才能以百姓为重。孝是成为廉吏的基本前提。两汉时期,朝廷对举荐孝弟力田是非常莺视的。《汉书》记载,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即政府让地方官荐举子孙孝敬父祖、弟弟顺从兄长而又致力于农事的民人—孝弟力田者,免除其劳役。少帝(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特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这种官爵秩很高。为的是让他“劝历天下。令各敦行务本”。西汉政府极力宣扬孝的精神。并通过察举的形式使社会中行孝之人得到实惠。通过行孝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这就使得民间孝的观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间父子兄弟互相关爱,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察举制是在汉代集权制国家中产生的,它为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有效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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