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8 17:53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来源:(1)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2)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3)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4)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在基层工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群众活动和事业方面、工会建设方面和工会行政工作方面,在县以上工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还包括有国际活动方面和基本建设方面。另外,工会经费开支还包括基层工会上交经费和县以上工会对下级工会补助支出两个方面。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总的来说,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2、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缴。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它具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会团体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具体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5%上交全国总工会。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
(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①临时工。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②计划外用工。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如: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其他招收的职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
(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
(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
(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工资总额组成”。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如下:
(1)各种工资。
①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事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及学徒工的生活津贴。
②基础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
③职务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的工资。
④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按营业额提成、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资。
⑤加班加点工资:对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资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
⑥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调整工资补发上年的工资等。
(2)各种奖金。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生产、工作上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交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①各种生产(业务)奖:如质量奖、安全奖、提前竣工奖、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影剧院超场奖、教师超钟点奖等。
②节约奖: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⑧劳功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
④增收节支奖: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行政经费对职工的奖励。
⑤其他奖金:铁道、交通运输部门从补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奖”等。
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分红。
(3)各种津贴。为了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以津贴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对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种实行的津贴:如从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动施工、林区、高温、艰苦气象台站、微波站、冷库低温、废品回收人员岗位、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贴,以及夜班中班津贴、夜餐费和班中餐等。
③技术津贴。如特级教师、科研、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和体育津贴等。
⑤其他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冬季取暖补贴、职工生活津贴(如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伙食津贴(如火车司机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人员伙食津贴、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运动员伙食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回民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书报费以及学徒服装津贴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算范围,也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与工资总额组成一览表,见附表6-6。
督促行政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为了做到及时、全部收齐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督促行政每月最迟于十五日以前完成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并按月根据“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范围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无误。可按行政上月份所填报的工资总额统计表所列数字作为核对计算拨交本月份工会经费的依据。
1.工会组织要向企业、事业、机关行政宣传党的有关政策法令,使这些政策法令得到切实遵守和具体落实。
2.除做好宣传工作以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措施。全国总工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1980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其中规定:“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迫辙。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其存款户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当然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行政罚款,而是为了确保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采用这一手段。”
3.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不能拨现金,均应通过银行填写专用缴款书(附表6-7)转入基层工会帐户,同时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转入或汇到上级工会的帐户。基层以上各级工会收到基层交来的上解经费后,也应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逐级上解,不得截留。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另外,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2%收缴的工会经费中约4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1999年全总修改后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包括使用管理原则和开支范围两个部分。
使用管理原则
①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②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③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④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⑤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⑥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⑦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不得在二级市场炒购股票。
开支范围
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工会经费开支的界限,规定哪些费用由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工会工作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九项经费开支范围:
①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组织会员活动日经费、郊游活动费、联欢会、参观展览会、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②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③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④事业支出。用于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单位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⑤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⑥上缴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
⑦工会行政经费方面。县级以上工会开支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费用。
⑧专项资金使用方面。县级以上工会机关,根据主管工会核定的专项预算,用拨入专项资金,从事专项工程、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⑨补助下级工会支出。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补助款项。
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暧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截留挪用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以及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缴比例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下列情形均属于截留、挪用应上缴工会经费行为:
(1)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后,未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缴工会经费的。
(2)擅自改变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的规定,降低上缴工会经费比例,减少上缴经费的。
(3)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后,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一套账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缴工会经费的。
(4)擅自将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挪用于本级工会或补助下级工会的基本建设,或挪用于所办企事业的投资或其他用途,少上缴、不及时上缴工会经费的。
(5)同意所属工会少上缴或不上缴工会经费,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
(6)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缴或不上缴工会经费的。
工会经费主要两个方面:一是上交经当地工会部分,二是企业工会留用的部分。有关工会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工会经费里面列支,但税法允许抵扣的工会经费不能超过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
主要的工会支出
企业如果有工会就要计提工会经费(须是经过当地的工会批准或备案的)。当然你的工会经费也必须上交部分给出当地的工会。一般私营企业是没有工会的,所以不用提工会经费,但如果你单位有工会,或当地要求必须设立工会,那就应该提工会经费。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通常包括三部分:
1、由企业向工会组织提供的办公设施。包括工会日常活动所必需的房屋设备,以及有关水电、办公用品等设施,通常由企业提供,其维修费用通常也由企业承担。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每月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但必须收到专用收据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3、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按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交纳会费。
工会经费的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活动,其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到这些文艺活动的经费;还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日常经费。
3、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运动用品和服装费。
4、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
5、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6、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7、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是于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2、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但是,以上两条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情况应查询当地工会的有关组织。
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新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这与当前主流媒体就工会费的计提基数的解释有些冲突,如有观点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即按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2005年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但总局[2006]56号文新的申报表重又强调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在联合发文尚未作废之时,是否是有文件打架之嫌?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