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8 00:49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即对市场的规制。“规制”一词,是由日本经济学家创造的译名。它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有的文献(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将Regulation译为管制,其反义词 Deregulation译为放松管制或放松规章限制。在汉语词汇中,管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统制经济和命令经济形式,而规制更接近英文原义,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故称之为规制更为恰当。正因为这一区别,管制往往被用来描述计划经济体制,规制往往被用来描述市场经济体制。
其特征有:
(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
(2)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济许可等。
(3)规制政策的动态性。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市场规制始终处于动态之中。作为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规制政策的选择——如对什么进行规制,对什么不进行规制,从紧规制还是放松规制,规制的松紧如何结合,等等,属于公共选择,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动态。
(4)规制内容的经济性。如前所述,依规制内容可分为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辅助性规制。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
(5)规制范围的微观性。市场规制虽然对宏观经济会产生影响,但其直接对象是微观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