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士创新发展促进会

更新时间:2023-12-13 21:39

2012年11月8日下午,广东博士创新发展促进会正式揭牌,并举行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同时,由广州博士俱乐部主办的“第二届金博奖”评选活动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主要职责

促进会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下,广东博士创新发展促进会,将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博士工作委员会、广东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和广东创新创业服务业技术联盟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下,推进广东省的企业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创业服务,以团结全国各地各行业的资源优势,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广东省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广东博士创新发展促进会成立后,将开展一系列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发挥服务人才、服务企业,优化产业结构的平台优势,提升我省高新技术水平。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和提供各种服务,增进博士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和贡献力量。

成立意义

广东第二届“金博奖”社会发展之创新、创业、科普突出贡献博士评选活动,也在成立大会上正式启动。

创办于2011年的“金博奖”评选,是我国首个致力于奖励和鼓励博士开展科普的非官方奖项。据了解,本届“金博奖”,将着重表彰本年度中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科普工作,对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博士。在奖项上,将设置“创新突出贡献奖”、“创业突出贡献奖”、“科普突出贡献奖”等

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权,负责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决定终止事宜。

2、理事会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直接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秘书长

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拥有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权。

4、秘书处

由资深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为广东博士创新发展促进会提供决策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服务、技术攻关等等各类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的联谊活动,提高博士的身心健康,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博士会员间的联系,积极为博士会员创造相互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三)维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四)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博士会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五)积极发挥会员群体优势,扮演好科技顾问角色,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

(六)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项目,接受委托,组织对项目的咨询、论证,为领导开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

(七)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和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氛围;

(八)发挥本会平台的优势,加强社会各界和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及积极参与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九)努力办好会刊杂志, 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十)向国内外宣传和报道本会的活动情况,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美誉度。

理事成员

本次大会通过投票选举出促进会首届理事,理事会议选举章熙春为会长,李烈军等4位为副会长,广州博士俱乐部负责人、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倪浩担任秘书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广东博士创新发展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Dr.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以广东为主、来自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高层次人才自愿参与并依法登记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和提供各种服务,增进博士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技厅 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地是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3号金华园区C5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的联谊活动,提高博士的身心健康,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博士会员间的联系,积极为博士会员创造相互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三)维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四)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博士会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五)积极发挥会员群体优势,扮演好科技顾问角色,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

(六)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项目,接受委托,组织对项目的咨询、论证,为领导开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

(七)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和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氛围;

(八)发挥本会平台的优势,加强社会各界和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及积极参与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九)努力办好会刊杂志, 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十)向国内外宣传和报道本会的活动情况,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或取得荣誉博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党政机关领导人;

(三)荣誉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对我国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教育家和企业家;

(五)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议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享有得到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向本会发表建议与意见的权利;

(五)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四) 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

与本会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团等组织,经理事会审议,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与本会其他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团应指定一名代表负责与本会的联系。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同意,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原则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各项决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在协会网站上设置网上投票栏目,采用电子表决方式,分层级进行网上投票或邮件批复,在规定日期内未批复则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荣誉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理事会决议案;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的委托,可行使会长的职权。

(四)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2年2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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