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务公所

更新时间:2023-04-15 17:47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巡警道下设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内容

同年,广东全省巡警总局改组为巡警道署,最高首脑称为“广东巡警道”,正四品官。王秉必、李湛阳、严家枳先后任职。

随后,根据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直隶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设置直隶警务公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及办事人员。

总务科:掌警务公所总汇之事,凡考定章程,承办机要,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及警学各事项。

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之事,凡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口,稽查工程、管理营业及消防警察各事项。

司法科:掌司法警察之事,凡预审、探访、督补、拘押及违警罪各事项。

卫生科:掌卫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项。

1910年巡警道颁布了《广东警务公所更定分科细则》。对职员和预备警员的薪水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强预备巡警队伍的稳定性,以提高警政效率。

由于辛亥革命形势高涨,总督张鸣岐(1911年4月 - 11月8日)对警察的控制进一步加强,警察成为总督镇压革命的工具。1911年6月警务公所及附属机构由77人改章减为35人。民政部又指令将各科科员酌量归并,后来仅存31人,人员都一人兼数事,原来省级完备的领导机构裁撤的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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