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1-07 14:39
1980年7月——1986年1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太平街小学教师;
1986年1月——1987年10月,呼和浩特市团委干事;
1987年10月——1990年5月,呼和浩特市团委少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0年5月——1994年8月,呼和浩特市团委学校部部长、少工委办公室主任;
1994年8月——1995年4月,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组织处正科级组织员;
1995年4月——1996年8月,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青干处正科级组织员;
1996年8月——1998年10月,呼和浩特市组织部青干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8年10月——2005年7月,呼和浩特市托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5年7月——2006年7月,呼和浩特市托县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6年7月——2007年3月,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2007年3月——2010年6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成员、主任;
2010年6月——2012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兼市政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12年4月——2012年10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兼市政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备处负责人;
2012年10月——2013年1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兼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2013年1月——2014年9月,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兼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2014年9月——2016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16年4月——2018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18年4月,退休。
根据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回头看”移交线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查处了呼和浩特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海生违规公款旅游问题被通报。
张海生利用赴外地参加会议的机会,两次擅自带领参会人员在当地游玩、购物、参观,将产生的费用共计6420元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自治区纪委给予张海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对赵雪东、闫文胜、郎显超、朱志清、李维娜、李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上述7人将公款报销的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5月1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张海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8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张海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海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购物并公款报销食宿费用,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违规购置车辆;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设“小金库”,将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支出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5家银行和102家招标代理公司、97名个人索取共计493.397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张海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张海生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企业索取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价值78.3372万元,涉嫌受贿罪;利用职权指使他人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外资金,为其个人购买集邮册、冬虫夏草、购物卡共计33.53万元,涉嫌贪污罪。
张海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张海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张海生(副厅级)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8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海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8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张海生(副厅级)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海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5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嫌犯单位受贿罪,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张海生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被告人张海生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被告人张海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张海生进行了最后陈述。纪委、监委、政法委、社会各界人士及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海生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张海生获刑5年半。
鉴于被告人张海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张海生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