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信息

更新时间:2022-07-06 12:40

强制信息是指信息的接收者,在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被某种外来力量强迫而接收的信息。强制信息也是事物自身显示其存在方式和运动状况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 。

消费

强制信息消费指的是消费者在没有信息需求的引导或者是在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以信息商品(包括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对象进行的消费活动。与信息消费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没有信息需求引导的一种被迫消费,虽然最终都是以信息产品为对象的消费活动,但是前者目标不是为了满足信息需求,而是在已经形成的强制信息消费的情况下,消费者希望获取最大收益为目标的行为。

强制信息消费的主体

强制信息消费的主体是强制信息消费的最重要的因素,它在强制信息消费这个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从社会组织的角度可以将主体划分为个人、企事业和政府三种类型。

本文中强制信息消费的主体在宏观上包括信息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在信息商品的流通过程中,生产者业可能是直接的销售者,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主体有着自己的完全的制造、销售部门和销售渠道,能够制作和传播强制信息,同时生产和销售信息商品;强制信息消费的主体的微观方面只包括销售者,这样的主体往往只提供商品的销售部分,自己本身不生产产品,通过销售信息商品获取收益。前者通常的共同点是已经具有一定的信息商品的生产规模,有较为雄厚的资本或者已经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能被广大消费者认识和信任,这样的主体为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其中企业主体主要指大中型企业主体,例如我国的联想集团、华为,国外的惠普、微软等;后者通常的共同点是还不具备较大的生产规模,通常以个人形式或者小作坊的方式进行生产,能够用来研发信息商品的流动资金有限,其信息商品没有很大的知名度,消费者很少认识或者根本没有听说过其信息商品,甚至有的主体根本没有能力生产信息商品,以贴牌或者代理销售的形式来经营,这样的主体是个人主体和小企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上C2C的销售模式,这样的主体只负责销售从生产商那里批发或者代理的信息商品,虽然自身没有生产制造信息商品的能力,但是他们仍然会通过一些成本更为低廉的渠道去制造和传播强制信息,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信息商品,形成强制信息消费

强制信息消费的客体

强制信息消费客体是强制信息消费的重要要素之一,如果没有强制消费客体,强制信息消费行为不会发生。本文中,强制信息消费的客体就是指消费者。因此把强制信息消费客体可以分为个人、企业和政府。

一般情况下,从社会组织的角度也可以将客体划分为个人、企业和政府三种类型。个人客体就是自然人,而代表企业和政府行使职责的客体则统称为法人。法人由自然人来承担,所以同个人一样,企业和政府的信息需求行为也是自然人的行为,强制信息消费亦属于精神消费的范畴,强制信息消费包括对信息商品的消费。因此与消费者的信息意识和认知水平紧密相关,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和制约,客体即消费者在信息的获取量、吸纳量和拥有量的不一致。特别是对于个人客体而言,在强制信息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受到年龄、性别、收入、职业、学历等等显性因素的影响,强制信息对个人的客体的影响程度会有很大的差别,这些都会影响消费者对信息商品的选择和购买。策略选择的过程其实实质是消费者心理的选择过程,由于个人客体的差异性,每一个个人客体都有独特的心理,个人客体的心理的活动有些是偶然的、暂时的,有些则是经常的、稳定的,个人客体的心理是由信息消费价值心理和信息消费的偏好心理共同决定。心理因素属于隐性因素,强制信息对每个个人客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客体和政府客体是由法人代表他们行使职责,法人可能是一个人也有可能是多个人,与个人客体不同的是,企业客体和政府客体的代表人即法人中,大中型企业的法人,他们通常是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鉴别和利用的能力,都是成年的消费者,有比较完整的世界观和较好的道德意识;政府客体是社会中占有最大信息量的客体,它的职能是管理国家和发出决策,因此,强制信息对他们的影响较个人客体要小很多。了解强制信息消费各个客体的特点,和他们各自的心理和需求,能够为分析他们的行为提供参考,也能针对强制信息消费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对促进信息消费的发展以及促进企业的生产及管理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商品

强制信息消费的主要内容即信息商品,目前国内外关于信息商品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信息商品是指用于信息的数字化生产、处理、交换和存储的制成产品和服务。它包括两大类: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产品。所谓信息商品,是指能够被数字化的东西,包括书籍、电影、录音、电话通讯,等等。在美国,信息商品是指信息、通信、娱乐三大产业所提供的产品,这些产品是能够数字化的或数字模拟化的,例如书籍、软件、数据库、电影、录音带、影像带、电话、通信、咨询服务等,信息商品中既有有形的产品,也有无形的劳务。

通过分析上述定义,本文这样划分信息商品:

首先,信息服务本身是一种服务活动,信息服务也是有偿的,因此本文中信息商品包括信息服务。其次,本文把信息商品划分为基于工具的信息商品和基于内容的信息商品。再次,基于工具的信息商品,实际上是电子信息商品,主要指信息消费过程中所利用的工具,即硬件和软件。

信息的商品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对称使市场信息具有了价值,因此信息能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而存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思.J.阿罗在其《信息经济学》著作中提到:“人们可以花费人力及财力来改变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种改变恰好就是信息的获得。不确定性具有经济成本,因而不确定性的减少就是一项收益。所以,把信息作为一种经济物品来加以分析,既是可能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决策的准确性,以此获得了其自身的市场价值,因此市场信息具备了成为商品的条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用于交换的商品必须是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劳动产品,所以商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产品;二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三是用来交换。根据马克思商品的三个要素,我们可以将信息商品界定为:信息商品是用来交换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信息产品。

目前我们可以免费从网络上获得许多需要的信息,表面上看好像免费,但免费信息提供方的目的也是为了进行交换,无形中使消费者付出了成本,成本包括消费者的时间、精力等等,因此也为免费信息付出了成本,所以这些免费信息也符合商品的三个条件,所以免费信息也是信息商品

强制信息消费的效应主要有积极的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强制信息消费的效应

强制信息消费的积极效应

(1)强制信息消费有利于促进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区别于企业以及个人,在有一些政策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是强制实施的。因此强制信息消费能够帮助政府,特别是在在落实政府政策、学习中央会议精神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从政策的制定、修改到最后的颁布实施,在整个过程中,国家机器可以通过强制信息消费的形式,通过传统的媒体如:电视、报纸、期刊、书籍等等,以及较新型的媒体如: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参与其中,有利于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倾听人名群众的心声,能够让国家制定的政策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强制信息消费这一手段能够让政策更加顺利的实施。

(2)强制信息丰富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和消费途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途径日趋多元化。这也直接导致强制信息的传播途径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强制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传播,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获取信息,例如: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视营销广告、互联网网络广告等一些新的方式接收各种各样的信息。虽然通过这些途径传播的强制信息可能有欺骗、虚假的成分在里面,消费者在逐渐适应这些强制信息的内容并且逐渐会有辨别真伪的能力,强制信息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不管是真是假,是否具有欺骗性,它们为消费者打开了一个新的信息接收窗口,并且是直接的不需要消费者付出或者付出很少成本就能获得这些信息。随着我国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制信息对消费者影响会有积极地一面。

强制信息消费的负面效应

(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物非所值

信息产品是一种后验性产品,只有在使用了之后才能体会到它的质量和效用。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强制信息的影响和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消费者获得充分地关于信息产品的信息只会越来越困难。消费者在强制信息的影响下,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成本甚至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就能够获得一定的信息产品的信息。因此,消费者往往在粗略了解了信息产品信息后就会做出决定是否购买。这种决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消费者无法确定信息产品的质量、效用、信誉等情况,抑制需求,放弃购买;二是消费者根据强制信息购买了信息产品。这样就可能出现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产品基本符合需要,另一种可能是由于强制信息的非真实性甚至具有欺骗性,购买的产品质量不过关或者不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并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例如,我们在网上冲浪,浏览自己需要的信息的时候,网页可能弹出一个某品牌MP4的广告,这条信息是我们不打算去浏览的强制信息,可是我们接收到了,并且,仅仅从这个广告的图片信息我们并不知道这个品牌的MP4质量如何,是不是正品,只能从图片和少量的文字介绍中去判断,觉得这个MP4的款式还不错。至于购买之后的结果,可能要看运气了。购买到一个正品确实是像广告所描述那样的MP4,价格又比市面上确实卖的便宜,非常的满意。可是如果买到的是一个功能和外观上不是广告中所描述的那样,甚至可能是旧的或者是坏的,这样会浪费钱、精力和时间。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2)消费者会造成身心伤害

在强制信息消费过程中存在不当消费。消费者在一些强制信息的影响下,可能会有行为不端,错用产品,以及从事可能增加他们财产风险甚至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通过了解造成消费者行为不当的原因,如人们冲动购买和消费非法物品的原因,国家能够最大可能地贯彻法律和规章来造福社会。网络如同一个虚拟社会,这里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强制信息。还可能出现包括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尤其是年轻一代“80后”、“90后”甚至“2000后”来说,求新,好奇,对网络中的强制信息容易不加辨别,不加选择地去消费。对消费者身心会造成伤害的强制信息包括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网络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信息库在提供大量有用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垃信息。在因特网上的信息中,有不少都与色情、暴力、反动信息有关,不时可见些不健康的内容和不负责的舆论,有些甚至恶意诽谤。这类信息,对于世界观、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之中的青少年有很大诱惑力,很容易使他们失去自制,刻意的去接受这些信息。如果他们不能明辨是非,是很容易沉溺其中不可收拾。

(3)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强制信息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通过传统渠道和网络渠道的各种IT产品的消费。无论购买什么产品,假货都是绝对无法接受的。在强制信息的影响下,消费者购买到的假货最多的可能就要算是IT产品了。IT产品包括各种数字数码产品如:数码相机、摄像机,个人PC电脑、笔记本,MP3、MP4等等,假的IT产品跟宣传单和网页广告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通过这种发布强制信息进行欺骗的方式,这是一些骗子和部分数码经销商最大的盈利点,同时也是这个市场为消费者设置的最大的陷阱。

短信是当今社会中让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途径。一些手机内容服务提供商通过手机短信这种强制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消费者利益会受到损害:一方面是利益的促使,一方面是消费者“不追究”的消费习惯,短信成了很多人创收的新途径,甚至渐渐向“垃圾”靠拢。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手机短息发送一些虚假的广告甚至是非法的信息,来诱导消费者,使其上当受骗。如有的手机短息内容是:出售盗取的汽车、枪支弹药、毒品等等,一些思想动机不够单纯的消费者可能就会中招被骗。

促销也是让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方式。例如商家为了促销常常采取的优惠其实给消费者挖了个大坑,手机资费就是典型。话费中的消费陷阱不可谓不多,最常见的是各种看似优惠的资费套餐,在推广产品时,运营商们往往将优惠的办法写得鲜亮异常,而限定办法却只字不提,面对这些,消费者们却无能为力,这在无形中又将霸王条款问题提了出来,因为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享受不到服务,人们其实并没有选择的权利。消费者在这些消费过程中往往是被强制进行消费的。

对策

通过上述研究结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要减少甚至是避免强制信息消费产生的负面效应,必须促进信息消费的良性的发展,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宏观的对策

(1)规范信息市场,确保信息消费者权益

首先,必须加大对信息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信息市场的各种交易规则,这样就能够让信息商品提供者主动的提高信息商品的质量,从而降低信息消费者购买、利用信息的成本,增加消费者对信息商品的信赖度。其次就是要对各种强制信息就行严格的控制和审核,继续加强信息方面的立法;第三就是要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消费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网络技术服务体系、金融结算服务体系、安全监督服务体系等等。特别是为了扩大信息消费,还必须重视信息消费的法制建设,加快法律保障服务体系的完善,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对信息生产部门技术安全和标准立法,遏制不合格信息商品进入市场;对于国外信息产品的入境,建立合理合法的关税壁垒,用来保护本国的信息产品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资金流立法,保障信息消费中的资金安全;对于信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电子邮件保密性立法,保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等。

(2)扩大信息消费教育,提高信息消费者素质

当前,我国消费者的信息素质相对落后,特别是对于较新型的技术,如计算机应用、通过英特网搜集网络信息的能力相对偏低。正是因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才导致消费者在强制信息消费中的被动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扩大教育和培训这些途径来提高信息消费者素质,提升消费者的获取、鉴别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个体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高校的各种继续教育、各种IT培训机构的培训如北大青鸟等,以及信息利用实践提高其信息素质,从而为提高信息消费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群体消费者而言,在加强对个人信息能力教育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加强对群体内部信息流动渠道的疏通,促进信息在群体内部的有效流动,这样既可以整合团体信息消费需求,避免购进冗余信息,同时还可以降低信息处理的工作量和成本,使消费者能够相互学习,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群体的信息消费的质量,推动信息消费的健康发展。

(3)大力发展信息产业,提升信息消费层次

目前,信息服务业是第三产业发展最好的行业之一,加快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步伐,提高信息化的利用水平,可以提高其他产业的技术和生产效率。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高信息消费的水平,我国的信息产业发展必须与工业化发展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信息技术赋予传统工业新的内涵。同时,建立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工业体系,为信息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实现跨越式发展。另外,应积极扶持、发展信息服务业。事实证明公共信息服务水平越高,社会信息消费指数也越高。因此,我们应处理好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的关系,加快形成社会信息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和有效共享的机制,对一些重点信息服务项目,如软件开发、公益性数据库开发、电子政务建设等,要给予重点推进和扶持,力求为信息消费者提供贴近其消费需求的信息资源、信息商品和网络服务,为信息消费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4)加大政府推动力度,提高信息消费水平

推进信息消费,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既要有明确的认识,又要有积极具体的措施。重点是要抓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导向管理等工作,大力推进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积极培育信息市场,刺激信息消费,推动信息消费蓬勃发展。具体而言,第一步,政府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信息政策,促进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信息消费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商品和服务,同时应促进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在全社会的高效流动,为信息消费者选择、购买、利用信息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第二步,政府应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设备、信息资源、通讯网络三个部分,是信息消费者进行信息消费的背景平台。目前,我国建设的各项“金”字号工程和“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等项目都是政府主导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为促进社会信息消费活动、提高信息消费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微观的对策

强制信息消费可能导致消费者面临身心受到伤害,权益受到侵犯等一些风险,因此可以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微观的方面提出更加具体的对策。

政府方面

(1)引入公平的竞争机制

对于由诸如电信等大型私有、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导致的风险来源,必须引入公平的市场竞争,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通过市场来体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利益侵害,而消费者也可通过市场提供的更广泛的选择来约束经营者的侵犯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更趋于激烈,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会进一步加剧。所以就更需要一个有序、公平、成熟的信息市场,来保证信息消费的健康运行。

(2)适当控制商业活动

消费者中特别是未成年的消费者,由于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尚在形成之中,缺乏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国家应从两方面来保护消费者:一是从法律层面对有害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二是从技术层面阻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信息的网络传播,包括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硬件技术指通过各种科技手段对各种强制信息从源头进行阻拦,软件技术例如:国家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自由进出网吧,对广电总局对电影进行审核和删改之后才能放映、对电视电影广告的内容的种种限制,还有就是对于现在红红火火的各种选秀活动如 “超级女声”、“快乐男声”等大型选秀活动的限制,这些都是国家利用法律和规则等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3)培养公民道德意识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

必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信息消费的社会功能,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开展道德教育,增强他们对假、恶、丑的辨别能力和抵抗能力。对于已经犯了错误的人,在惩罚的同时要进行教育,让他们从内心深处具有道德意识,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4)政府给予企业政策上的优惠和经济上的支助

政府的政策是企业发展的风向标。特别是生产科技含量高的信息商品的企业,国家可以多多给予这些企业政策上的优惠。一方面鼓励这些企业的迅速发展,缩短这些产品从研发到走向市场的时间,能够使生产在短时间内规模化,降低生产成本,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好处的,这样企业分摊在消费者的身上成本会更少,能够让强制信息消费转化为正常的信息消费;另一方面,政府给予企业经济上的支助,可以帮助一些企业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加快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能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减少强制信息消费的状况。

(5)必要时采取经济惩罚措施

在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散布有危害性、误导性强制信息的个人、企业进行经济惩罚。虽然,仅仅从经济上进行惩罚不是长期有效的办法,但是有时候具有杀鸡儆猴的效果。

企业方面

(1)实施品牌策略,尽可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对于生产者而言,在条件的允许下,尽可能地将信息商品的相关信息更加具体的地传递给消费者,以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强制信息,但是只要生产者能用心的去经营,用非常诚恳的态度去对待,消费者也是乐意接受的。如给信息产品的说明和广告用些巧思,在能获得消费者信任的同时,让其更加能炫目,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外的一些的运动品牌广告和快餐业的广告,品牌打响了,消费者对其是非常的信任的;另外,推行品牌策略就是消除质量信息不对称引起逆向选择的重要途径。如果消费者因为强制信息的影响,购买了某种品牌的信息产品后,发现买到的产品跟广告上宣传的功能、质量等出入很大,没有达到预期的效用,消费者就会对该品牌的产品产生抵触,从而减少甚至不再购买该品牌的其它产品。所以说,品牌不仅仅是质量的保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消费者对厂商不负责和欺骗行为的一种监督和报复。

(2)适当利用经济和物资刺激

适当的利用经济和物资刺激消费者,可以进行定期的回馈活动,让消费者了解到自己确实在消费中买到了实惠;对于企业而言,给与下属员工更大的权利和利益,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去为企业做出贡献,让他们不用去欺骗和剥削消费者就能获得较大的利益。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消费者出去旅游的时候,导游会把消费者带到各种商店去购买包括信息商品,往往这些商店的老板和旅行社及导游都有销售提成,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导游没有底薪,没有保险,只有业绩提成,他们会用各种哄骗手段、强制信息去影响消费者,促使他们进行消费,为他们自己谋利。因此,企业给员工和消费者经济帮助和物资刺激是解决强制信息消费负面效应的方法之一。

个人方面

(1)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信息的获取能力

在消费者一方,可以通过自我的不断学习和交流,从各种渠道来获取关于自己需要的各种信息。例如:可以利用因特网无比强大的传递和搜索优势,通过网络提供的丰富的信息资源,改变自己的信息劣势;另外,要重视传统的信息获取渠道,报纸、电视新闻等等,能够不断累积自己的信息量,并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减少强制信息对个人的影响程度。

(2)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消费者自身也应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产品或服务的诱惑。首先作为一个信息消费者,应该主动拒斥不良信息,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良信息对消费主体自身的道德品质的毒害和污染;其次,信息消费者不应在未经授权或未被许可的情况下消费信息商品,应明白这其实是一种偷窃行为,是种不道德的行为。有时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例如:支持购买正版的各种信息产品,主动的抵制仿冒品,对于一些违法的强制信息一定要做到不制作、不传播,主动的举报一些自己发现的各种有害于社会的特别是网络上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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