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9 15:40
虚拟社会就是一个依托互联网而进行一系列人类活动并且由此产生各类社会关系的时空集合。
虚拟社会是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中展开活动,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虚拟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丰富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现实社会并存的社会存在的新形式;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形成了人类的虚拟生活方式;改变了人类思维的社会基础,形成了人类的虚拟思维方式。使虚拟化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这社会哲学提供了重大研究课题。虚拟社会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和框架,人们以虚拟方式在其中展开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 ,可以称为虚拟社会。虚拟社会的生成 ,改变了社会的结构 ,使社会分化为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 ,社会主体生存也随之分化为现实生存和虚拟生存。以虚拟性、模糊性、全球性、裂变性为特点的虚拟生存是与现实生存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体的一种存在方式 ,这种存在方式带来了人类生存中虚拟生存与现实生存、理想化生存与世俗化生存、全球生存与民族生存的矛盾。
当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过硬的企业并不多,行业内优秀品牌企业稀少。呼吁业内企业共同努力,尤其发挥吹毛求疵的研发精神,进一步提高研发能力,降低成本,真正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严把质量关,提供最可靠的产品和技术。
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的生存状态,形成了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我们称之为“虚拟社会”。虚拟社会具有崭新的社会形态特征,区别于传统规范和要求,虚拟社会的特点引发了其与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冲突。 虚拟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为当代伦理道德建设既提供了无穷的机遇,也带来了无尽的挑战。迎接这些机遇与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建构虚拟社会伦理道德的原则,应把握共享与所有、个性与责任、虚拟与现实的辨证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新方法、新途径并倾注人文关怀,使网络为人类追求自由更好地服务,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这种以人为中介的关系向我们昭示,现实社会伦理是虚拟社会伦理的文化资源,虚拟社会伦理必然是通过人这座桥把现实社会伦理延伸到虚拟社会的结果。不汲取现实社会伦理的文化养分,虚拟社会伦理将成为无本之木。同样,虚拟社会伦理的作用并不局限于虚拟社会之中,它也将通过人这座桥对现实社会伦理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虚拟社会伦理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社会伦理无涉,也不可能存在超然现实社会伦理的“虚拟的”伦理。同时也暗示我们,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发生冲突时,仍然需要人这个主体兼中介来化解。在网络伦理的建构中,人仍然起主导作用,决不会因为虚拟社会的数字化特性而由数字或比特来决定,网络伦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人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虚拟社会伦理决不是人们所想像的“虚拟的”的伦理,在本质上,它与现实社会伦理毫无二致。正如马萨诸塞州参议员爱德华·马基所说:“我们必经认识到,在虚拟社会里也会有真实的伤害。”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及其转换机制提醒人们,不仅要加快网络建设的步伐,提高网络的普及程度,而且要关注网络伦理建构的方式。建构网络伦理时,既要防止忽视虚拟社会的特质,把现实社会的某些规范强加给虚拟社会,影响网络持续健康发展的教条主义作法;也要防止借口虚拟社会的特殊性,任由虚拟社会中某些不良风气蔓延,影响现实社会伦理的现象。总之,我们应积极调动作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主体兼中介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自觉性,突出人在网络伦理以及网络伦理建构中的核心地位。
Converse3D打造基于WEB的虚拟社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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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虚拟软件平台只限于产品的展示功能,很难与客户产生互动效应,而大大降低应用及推广效果。因此Converse3D率先推出国内最先进的基于WEB的虚拟社区技术,使产品和项目更大众普及化和参与性。Converse3D虚拟社区技术也将虚拟现实应用推向新的应用方向。
Converse3D虚拟社区技术特点:用户无需下载、安装复杂和资源庞大的客户端,用户只需在IE地址栏中输入网址安装一个小插件便可以进入自己所需的虚拟三维场景中,在此场景中用户可以选择自定义的角色与自己的朋友间即时通话交流,也可以即时向场景管理人员咨询各类相关信息。可让用户全身浸入式全方位了解项目和产品。而大大增加消费者的需求欲望,客户可通过在线交易系统成交,从而提高了产品或项目的销售。此外,互联网是最好的广告宣传平台,其效果不亚于电视、平面等传统推广平台,现在年轻人在网上娱乐、购物、咨询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Converse3D虚拟社区平台正好迎合现代人依赖网络的生活习惯,而Converse3D虚拟社区平台在互联网宣传优势在于“新、奇、快”的特点,新——新的展示形式,全三维浸入式展示,消费者可以全方面了解产品情况,对于消费者更有吸引力。奇——形式独特,更注重于消费者与卖家的互动交流,实现在线交易。快——基于WEB技术,很容易普及,完全可以达到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的效果,而达到最终的宣传目的。所以Converse3D虚拟社区技术是产品和项目最佳展示平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社会应运而生。但虚拟社会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等内在特点决定了对其管控存在较大难度,如何引导虚拟社会自律、解决管理前端缺失、提升虚拟社会违法犯罪查处力度来规划虚拟社会管控已成为一大课题。 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是基于虚拟社会可以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游戏参与者摆脱了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的行动可以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偷菜”的一度流行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现实社会中集体主义的行为规范与虚拟社会利己主义无需规范的激烈冲突。
网络的出现并发展为活动和信息交换提供了虚拟空间,有社会学家认为虚拟空间及其间发生的各种活动形成了虚拟社会,虚拟社会可说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它维体现,各大SNS社交网站就是虚拟社会中不同虚拟国家或者虚拟社区。目前中国针对虚拟社会和虚拟社区并没有建立相关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对于其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原因以及综合防控对策也没有深入研究。
200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破获了一起网游公司数据库管理员,替玩家修改游戏数据牟利的商业贿赂案件。虚拟社会中的宝物、货币等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买卖,这产生了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重要载体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积分、虚拟装备、电子账号等等都属虚拟财产。虽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有意义,具有明显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性,但是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的需要并可以交易,甚至具有可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
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时,就应该被纳入现实法律的调整范畴。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中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如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所产生的买卖关系。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偷菜”不算偷,但是如果在可用货币买来的积分、装备方面作弊就是违犯民法了。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普及率达到26%。手机网民规模为1.55亿人,占整体网民的46%。作为互联网使用者的主体,青少年受网络影响尤其大。
除了在技术上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之外,还应该通过立法对互联网络、虚拟世界进行规范,打击破坏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应合理引导网上舆论,促进互联网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积极正面的影响,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技术方案提供商应在网络上、业务上和技术上保证互联网和游戏的健康向上。
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信息社会条件下,政府不能再仅仅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管控信息,生硬地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通过政策法规、经济手段和技术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规制。政府在鼓励和发展虚拟社会的过程中,既要尊重市场规律,鼓励良性竞争,又要注重引导教育,不断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政策法规,充分营造虚拟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首先,运用法律法规对虚拟社会进行管理。互联网信息交流的开放性、匿名性和高速流动的特点,一方面使得通过网络违法犯罪变得更为容易,成本更为低廉,另一方面使得监控网络违法犯罪变得更加困难,代价高昂。网络与信息安全已从一个经济文化问题上升为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性问题。没有网络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依法管理的有效性,就没有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上述问题首先必须依法管理和解决,加强立法已成为我国虚拟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没有规范虚拟社会的网络法律法规,任何规制和管理措施都无据可依。
其次,改善网络教育和网络舆论引导方式,探索以广大网民能接受的形式弘扬主旋律。事实证明,互联网这块阵地不被科学的、大众喜闻乐见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食粮占领,就会被其他意识形态占据。近年来,我们虽然一再强调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意识形态的传播教化提供了多元化的新平台,不必循规蹈矩地秉持单一落后的思想灌输方式,但遗憾的是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这种宣教方式造成了许多令人尴尬的现象:网民渴望真实,不要神话,一边对“高、大、全”形象不满,对普遍塑造的“典范”冷眼相对;另一方面对非主流的内容大声喝彩。这种奇特的中国式网络文化景观,反映了网民对传统宣教方式的逆反。这就要求全社会在进行网络教育、网络舆论宣传工作的时候,要避免使用陈旧的灌输手段与形式,注重和运用灵活、生动的手段去塑造让人喜闻乐见,切合网民心声的形象和内容,引导虚拟社会舆论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再次,运用技术手段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技术的发展在虚拟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技术手段既可能给虚拟社会带来某种威胁,也可被运用来消除这种威胁。由于互联网的拓扑式技术架构和分散式管理结构体系,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可以独自在网络上随意发布和接收信息,结果可能使不良、虚假和错误信息充斥整个网络,而真正有价值的科学的信息反而难以被发现和利用。但是网格的出现使这些被人们所诟病的信息孤岛、信息垃圾等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技术手段在防范虚拟社会的偏失问题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不仅是网络社会缘起的基础,也是各种虚拟社会安全管理的保障。
最后,加强虚拟社会的行业自律。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载体,很多行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经济活动,良好的网络环境有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反之将导致这些行业的衰退。因此,行业内部有责任也有义务组织相关企业构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各个企业的网络行为。在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链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处于内容收集者、生产者和业务提供者的位置,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加强对计算机房、网络接入点的管理,及时把有害信息隔离在网络之外。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一方面要协助政府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抵制不良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内容和网络行为的监督,净化网络环境。自律和自觉是虚拟社会健康发展的特殊要求,虚拟的空间需要秩序,开放的互联网需要网民,尤其是从业人员悉心呵护和建构。网络媒体应从自身做起,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承担社会责任,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无论未来怎样,人类在感受着虚拟社会的美好、奇妙、绚烂的同时,更期盼着它的和谐、文明、健康。它不孤立,更未遥远。虚拟社会映射并放大着现实社会,现实社会衍生并滋养着虚拟社会。它们纵横交织,互助共生。只有做到“兴网之利、除网之弊”,才能使虚拟社会有效助力于现实社会,现实社会正确引导虚拟社会,真正实现两者共赢,共同为国家的政治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文明、健康的环境。
?由于“网络社会”是新兴的社会形态,因此不但有上述不同指称的两种说法,而且还有几个其他名称来代称,这些相近的概念也容易“网络社会”相混淆。这里拟对与“网络社会”相近的其中几个概念,略加比较分析。试图经过这样的比较分析,可以相对更清楚界定“网络社会”的概念。
“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或“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信息社会”强调信息的社会角色,而“信息化社会”则强调的是社会在信息渗透下的转型特征。“信息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两种说法应当说都有一定的关系。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是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而两种“网络社会”同样深深地依赖于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从关系来说,“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具有独特“实在”的社会场域,是作为转型社会的信息化社会的产物;就空间和互动场域而言,它与日常社会生活是不同的,但可以视为日常社会即“信息社会”的“变体”。然而在概念上,“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与“信息社会”相距较远,而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也许与“信息社会”的相似点更多些。 从“信息化”视域出发,我国专家在《信息化与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报告中指出,“信息化包括:集成电路技术所构成的信息设备、装置和原材料;通信网络,它负责联结总体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将它们组织成为一个复杂的巨型系统;计算机智能系统,它是信息化的指挥、计算协调和运筹中心”等。这种理论认识,恰好是描述网络化的结果,即一种结构、联系和系统的特征,突出社会联结、系统内部的关系、管理与控制、信息通过网络系统的整合过程等。因此,人们关于“信息化”特征的认识和揭示,与其说是“信息化社会”的特点,还不如说是“网络化社会”的特征。所以从信息社会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来判断,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的结果使“信息化社会”实际上是“网络化社会”。全社会的信息化是前提,网络化是结果和目的。只有信息化到一定程度,各种社会实体网络才能成为信息网络的一个节点,各种社会网络的信息才可能转化为信息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而这个过程中的技术基础正是包括Internet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可见,所谓“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指的是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
所谓“赛博社会”的称谓,是有人根据英文“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音译而成,意思等同于电脑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英文“赛博社会”Cyber society来源于“赛博空间”(Cyber space,也译为“网络空间”),加拿大科幻小说家威廉?吉布森(W.Gibson)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首先使用“赛博空间”一词。他在一本科幻小说中描写了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联结起来的新时代,昭示了一种社会生活与交往的新型空间。随后,以Cyber为前缀的词汇迅速流行起来,出现了《赛博文化》杂志、《赛博空间独立宣言》(1996),并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赛博空间会议”。一些以赛博空间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的相继建立,使“赛博”一词逐渐进入各国政府的文件和报告之中。 “赛博空间”概念的提出,显然受到“控制论”(Cybernetics)的影响。由维纳创立的Cybernetics一词,在我国已习惯译作“控制论”。如果音译,则是“赛博论”。按维纳的定义,它是一门“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把它译作“控制论”,难于体现“通讯交流”的内涵,亦无法看出其前缀“赛博”所暗示的与维纳理论的关系。从关于控制和通讯的赛博论,到人们将计算机数字化信息储存和处理能力通过现代通讯网络技术联结起来,造就了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与交流的空间——赛博空间。这是一种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它需要使用计算机、电脑,也需要现代的通讯网络技术,以及种种有关的未来技术。可见,“赛博社会”实际上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同义语,但也许是译文选词不妥或别的原因,它没有出现能够代替“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迹象。
“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从这一视角来解读“网络社会”,可以有三个基点:一是“数字化社会结构”的认知,在于凸显数字化决定了网络社会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由此构建的关系网络具有虚拟的特征;二是“数字化社会结构”命题显示其特殊性,在于它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具有中观的、技术性的特质;三是“数字化社会结构”表明网络社会结构是由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联结而发生的具有数字化和技术化特性的新型社会结构,而不是现实社会结构的延续。“网络社会”数字化特质的形成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结成网络社会物质的、物理的要件是信息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设备和以数字形式流动的信息。二是网络社会结构的形成以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数字化整合与互联实现。 正是因为Internet与“数字化”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深度关系,因而“网络社会”与“数字化社会”之间也应当具有本质的关系。有一个关于“网络社会”的定义,似乎可以说明问题:所谓“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就是以数字信息关系为纽带、通过数字化的信息交往与互动而结合形成的人类共同体。就是说,网络社会是在数字化信息的生产与交换中形成的,依托于数字化信息的生产关系。因此根据这样的理解,将“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称为“数字化社会”(Digitized society),也是未尚不可的。
“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实际上就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它强调了该社会的“虚拟化”特性。虚拟社会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社会,是由现实的和想象的虚拟化的产物——虚拟实体以及它在网络空间中的组合、联系、作用、活动,并联结在虚拟世界交互作用的人及其虚拟化存在所构成的社会。而且这四个概念产生的顺序,反映了虚拟社会产生、发展的内在逻辑。这就像人类社会的形成一样,首先是人与自然实在共处于地球空间,然后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和作用,最后形成了群体和社会。虚拟社会是一种奇特的存在,它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数字化或电象的。不过“虚拟社会”的提出,还有另外的多种原因,其中可以肯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区别同一个译词“网络社会”在汉语语境中的两种不同所指,即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和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中的新的社会形式。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虚拟社会”这一术语可能在“虚拟”上引起误解,这种误解出现的一个原因在于“虚拟”和“现实”在它的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据考证,“虚拟” (virtual)指的是“严格而论或名义上虽然不是,但实际上是”,或者指“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实质上的,但未在名义上或正式获承认”(《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2002)。也就是说,“虚拟”的英文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而在汉语语境中,“虚”具有或暗示着虚无、虚假和不真等语义;而“虚拟”则意指“假设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其与“虚构”、“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在《词源》、《现代汉语规范用词大词典》等工具书里都有这种类似的解释。因此用汉语的“虚拟”理解英语virtual就会产生误解。在研究“虚拟”与“现实”的相互关系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将引起我们研究视角的差异;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从现实的角度看,虚拟社会是“虚拟的”社会;从虚拟的角度看,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真实”。虚拟社会,即是一个在网络空间产生的、由各种网络实在构成的真实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 在学术界,对于“虚拟社会”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比如认为,“虚拟社会”不等同于“网络社会”,“虚拟社会”的命题大于“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另外也有人提出,在“虚拟社会”这个组合词中,“社会”的含义和传统理解并无明显不同;而作为修饰词的“虚拟(Virtual)”明显脱胎于“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英文缩写VR),虚拟现实实际上是“虚”的,只是用户感觉是“实”的。虚拟社会的“虚拟”与此不同,只表明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而不是真实物理环境中,人们不是面对面交流,而是在计算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持下交流,但成员都是真的,在交流过程中产生的观点、感情和社会关系都是真的,建立在这种群体交流之上的社区也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