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8 16:20
《网络伦理》是200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把网络伦理约束作为网络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角度地对网络伦理规范、原则及对象、研究方法及其对策作具体阐述,涉及计算机科学、社会学、法学、哲学、史学、文学、伦理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多种学科。
包括网络与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与网络伦理、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网络问题与伦理危机以及网络规范等内容,分析网络技术与伦理价值选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研究造福人类及其环境的技术与伦理实践,旨在促成网络技术与网络伦理体系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构筑一个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网络文明新风的虚拟社会,构建我国信息安全的立体防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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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网络伦理的初步建构——苗伟伦
3、网络伦理是指在网络信息活动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文献来源:网络信息资源管理问题探讨——郝凤英
网络伦理问题出现的原因
人的自然属性是网络失范现象的基础原因
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与周围的事物发生关系时 ,表现出来的本能的特性。例如 ,人饿了要吃食物 ,冷了要穿衣服 ,遇到危险时要躲避或者反抗 ,发育成熟了要寻觅配偶。这些人与周围的事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天生的本能特性 ,就是人的自然属性。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合 ,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 ,使人们具有善与恶 ,荣誉与耻辱 ,正义与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 ,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 ,人们对这样的标准有努力达成的期望。
人具有自然属性是网络失范现象的基础原因 ,这些自然属性在社会生活中是要受到法律或者道德的制约 ,如人遇到危险可以反抗 ,但不能因为有危险就把可能对你产生危害的人先行消灭 ,饿了吃食物 ,但人要分场合、时间 ,不能想吃就吃。总之 ,人的自然属性天生就是反道德 ,反规范的 ,它是网络失范现象的基础原因。
社会压力大是网络失范现象的主观原因
中国的传统道德对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都有严格的礼制规定 ,人们被迫‘非礼勿视 ,非礼勿听 ,非礼勿行’,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较难得到满足。因此 ,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发泄的环境 ,释放自己的压力。在这种环境下 ,当网络出现后 ,我们才可能尽情地放纵自己 ,放松自己。也就是说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找回自己 ,放松生活的机会 ,真的很高兴 ,我们拥有了网络。
从社会原因看
网络伦理问题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又一反映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缩影。网络空间是虚拟的、数字化的 ,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有着众多的差异 ,但是 ,网络空间与现实的社会不是截然对立的 ,恰恰相反 ,网络上的空间正是从现实社会分化而来 ,是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体通过网络创造的一个全新的生活空间 ,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坐在计算机终端后面的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此 ,凡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遇到的和即将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道德矛盾 ,在网络空间统统都会存在 ,并会受到网络虚拟化、数字化特点的影响 ,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得以放大 ,从而成为现行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乃至法律都难以调节与控制的难题。
网络伦理产生原因表现为:网络结构缺陷、经济利益驱动和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等[5~6]。
1.网络结构缺陷
网络技术发展,一方面推动社会发展和商务运作,另一方面使整个社会分裂成两种不同的空间——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从而出现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虚拟的网络社会是离散的、开放的、无国界的,这使人们对网络上他人行为的管理和监控较困难,容易滋生不伦理和不道德行为。有人往往认为,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是自由的,他人是看不到的,也追踪不了,因此经常在网络上攻击、谩骂别人,或者散布谣言,造成人心恐慌而不承担责任。
2.经济利益驱动
任何行为都有深刻经济根源,网络上出现不道德、不伦理现象和经济也息息相关。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人们铤而走险,蔑视道德力量的约束和法律、法规的监控,在网络社会中任意驰骋,侵害他人隐私和权益、盗取银行密码、网络诈骗、网络聚赌、制黄贩黄、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诱使他人犯罪等。这些是因为具有高额经济回报,而通过网络犯罪难搜寻线索,又很少有现有法律法规制裁,这给不道德行为者获取非法利益留下运作空间。
3.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
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硬性规范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各方面法律工作正在完善当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改进。虽然目前我国已出台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例如,在2000年3月我国为了防治和监管计算机病毒,颁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监管办法》;同年9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务院于2000年10月颁布并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颁布实施《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依次规范公民的网上行为。但这些法规往往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致使已出台政策流于形式,不利于网络资源融合和网络空间的净化。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气,还原虚拟社会的本色。
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全新空间,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统一的价值标准,不同的价值观念、伦理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冲突,使人们产生诸多伦理难题:
1.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伦理难题
物理空间是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乃至观念的种种限定,人们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而电子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兴起而出现的,以“ 数据化”、“ 非物质化”的方式进人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社会。在网络时代,它们共同构成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对物理空间的生存产生了冲击。网络的虚拟性对一些人产生巨大的诱惑,他们在“ 虚拟朋友”、“ 虚拟夫妻”、“ 虚拟父母”的关系中迷失了自我,自以为找到了“精神家园”,终日沉迷于其中而导致问题的产生——道德情感淡漠,道德人格虚伪,交往心理障碍。
2.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的伦理难题
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应该共享,即信息共享属于网络伦理范畴,但是,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人,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也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由此也产生了在处理信息独有与信息共享关系上的两种极端化行为,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
3.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的伦理难题
隐私权是私人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传统社会,两者没有突出的矛盾,但是在网络时代,二者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冲突。就保护个人隐私权而言,收集、传播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信息,未经主体同意披露,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计费依据外,不能作其他利用。就保障社会安全而言,个人应对自身行为及后果负责,其行为应该留下详细的原始记录供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查证。这就产生了个人隐私权和社会监督的矛盾,由此带来的伦理难题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合法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或要挟个人的手段?群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个人的信息?可以调阅哪些信息?怎样才能协调个人的隐私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如果对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侵犯隐私权、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严重后果。
4.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伦理难题
上网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自然也就成为许多人获取信息的首选,人们会以通讯模式套用网络行为模式,把网络信息漫游归人通讯自由,看成是网络主体个人的事情。然而,网络隐匿性和分散式的特征,很容易使上网者不需要任何国家的“ 护照” 就可以任意出人任何“ 国家”。网络摆脱了传统社会的管制、控制和监控,使网络主体容易形成一种“特别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网络给人们提供的“自由”,远远超出了社会赋予他们的责任,如果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便会产生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度与其所负的社会责任不相协调甚至相冲突的局面。滥用通讯自由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自我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
5.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的伦理难题
在网络社会,信息的传播是超越国界地域的,具有全球化的特点。这种不同文化、伦理的碰撞、交融,有利于形成网络伦理,有利于网络社会的有序发展。但信息的内容是带有地域特征的,它反映的是一定地域和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文化、知识和道德规范。网络信息的超地域性加剧了国家间、地区间不同道德和文化间的冲突, 增大了维持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目前这种信息交流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落差,由于发展中国家自制的网络信息从盘到质都处在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要在短期内得到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必须求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库,而这种求助的信息势必夹杂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念,在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资产阶级道德的影响,使原有的传统道德被分化、被同化、被扭曲,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造成很大冲击。由此带来的伦理难题是:如何既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又能保持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如何既形成网络社会的普遍伦理又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化?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当将导致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
1.观念层面上,个人自由主义盛行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延伸,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言行更自由放松,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里表现出来的自我更接近真实自我,是自我内心的释放与展现。同时,道德虚无主义、自由无政府主义膨胀[2]。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特征是:怀疑道德、否定道德,将个人视为自己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甚至为实现内心自我而不顾他人感受,忽视社会传统规范和礼仪甚至法律,造成不必要伤害,前段时间“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很好佐证。同时,无政府主义者在网络上宣言“完全自由”与“彻底民主”,主张取消政府,不要法制,不要道德,这和自由的实质是相违背的。而“黑客”成为“电脑英雄”代名词,不少青少年盲目崇拜并效仿,将个人主义推向极致。这些个人主义思想在青少年人群中扩散,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2.规范层面上,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失灵
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不是相对的,而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与发扬。但在虚拟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道德规范主体在虚拟社会中表现不完整,传统的年龄、性别、相貌、职业、地位等属性在虚拟社会中模糊,取代的是虚拟的文字或数字符号,给网络欺骗和网络犯罪留下空间。处在此环境下的道德主体会产生主体感和社会感淡漠现象,不利于虚拟社会道德水平提高。其次,道德规范实施力量出现分化甚至消亡。现实社会中,人们面对面交往,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信念起作用。而虚拟社会是人机交流,人们之间互不熟识也能交往,很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发生“逾越”行为。在此情况下,社会舆论承受的对象对个体来说不明确,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从而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由此说明,传统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受阻,对道德行为约束下降。
3.行为层面上,网络不道德行为蔓延
网络社会中,不道德行为处处可见,正蚕食道德领域。网络上不道德行为表现为:商业欺诈、利用网络散步虚假信息;制造大量垃圾邮件,造成网络堵塞;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及一些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网络犯罪,利用病毒或者信息技术盗取他人密码,给社会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网络使人的传统的社会性人格发生嬗变,网民社会责任感弱化,人际关系淡化,忽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存在,一味在网上欺骗别人,造成不利影响。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被一些人追捧,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深深刺痛社会敏感的神经。
为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需要从技术方面、法律方面和伦理教育方面着手,构建网络伦理。
1.技术的监控
国家或网络管理部门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一套网络安全体系, 严格审查、控制网上信息内容和流通渠道。例如通过防火墙和加密技术防止网络上的非法进入者; 利用一些过滤软件过滤掉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 限制调阅网格中不健康的内容等; 同时通过技术跟踪手段, 使有关机构可以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调查和控制, 确定网络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以上伦理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约束, 另一方面则可以寻找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如通过道德向量规范网民的行为。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作了详尽阐述, 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调节来规范人们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就有“计算机伦理十戒”和美国计算机协会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等,这些都规范网络交易主体行为,增加网络间人们信任,减少道德风险。我国在这方面正在积极的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另外若交易主体违背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惩罚,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3.加强伦理教育
我国有几千年伦理底蕴,只是网络发展速度太快,人们在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下可能迷失,因此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如上所述,首先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规范网民的行为,其次就是通过教育机制,从中小学开始就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课程,通过持久、深入教育,使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再次就是开设相关讲座,可以在大学刚入学时候就开设讲座培养学生正确技术价值观,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的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基础,通过规范网上企业道德行为,加强伦理教育。
当前,借鉴西方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实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构建网络伦理或计算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促进人类美好生活原则。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与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相一致,服务于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促进人类美好生活的原则,意味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者必须充分考虑这一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对不合理运用技术的可能性予以排除或加以限制;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者必须确保其对技术的运用会增进整个人类的福祉且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造成伤害;信息网络空间的传输协议、行为准则和各种规章制度都应服务于信息的共享和美好生活的创造以及人类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
2、平等与互惠原则。
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惠。无论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拥有何种社会地位、职务和个人爱好,不管他的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是什么,在网络社会中,他们都应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或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也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和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同时也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平等权利和互惠的道德义务。
3、自由与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在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和无中心特征,激发了人心中的自主意识,为个体一定程度地实现自主权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也必须担负道德责任,成熟理性主体所享受的自由都是合理的、正当的,都是“自律的”、“守规矩的”,而不是“放任的”和“随意的”。自由与责任原则要求人们在网络活动中实现“自主”,即充分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
4、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也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是谁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他人得到自己的数据。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5、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都是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由于计算机网络行为产生的影响无比快速和深远,因此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