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1 11:16
形式婚姻(Cooperative marriage),简称形婚,又称合作婚姻、互助婚姻。形式婚姻是指为了某种目的与另一人举行婚礼或履行法律上的手续,保持名义上的夫妻身份,其目的包括利益共享、政治联姻等,本词条仅关注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形式婚姻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在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间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登记结婚,组成形式上一夫一妻的家庭。而实际上,“夫妻”方在身体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满足家人和社会对其成员缔结异性婚姻的期待,与此同时,他们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恋爱关系。与骗婚不同,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不会故意隐瞒自身的性倾向,以达到欺骗不知其性倾向的男人或女人与之缔结婚姻的目的。除同性恋之外的其他性少数群体也可能有形式婚姻的情况,但相对可见度低,证据不足。
中国社会对于同性恋者的负面态度集中于忽视同性恋者,或用父母的关爱来裹挟同性恋者。中国同性恋者的父母、亲朋会密切关注其个人生活,并对其不合常规的生活方式和性别实践进行严厉批评。在这种环境下,同性恋群体会采用相对含蓄的手段回应家庭及社会对他们符合异性恋规范的愿望,形式婚姻现象极致展现了这种含蓄文化。
除同性恋者本人具有结婚压力外,同性恋者的父母也会遇到子女不婚为他们带来的困扰。部分父母在子女公开性倾向后依然希望子女进入异性婚姻,从而选择支持子女进入形式婚姻。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基础是家庭和宗法,也就是先有家族观念,再有人道观念。为了保证推动从家庭到宗嗣再到社稷环环相扣的伦理体制的正常运转,结婚及婚内生殖成为超神圣的性义务。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同性恋者父母的困难在于,他们不仅要接受同性恋子女,还要面对亲戚、邻居的眼光,甚至感到子女不婚有愧于祖先。在强制异性婚姻的社会环境下,部分男女同性恋者不愿意重复前几代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步入婚姻的悲剧,而选择了在同性恋社群内寻找异性与自己进行合作,以完成社会和家庭的期待。2015年,由同志商务网站举办的对18647位性少数者(同性恋、双性恋、泛性恋、无性恋等人群)的生活调查显示,约有5%的男同性恋者与3%的女同性恋者希望走入形式婚姻。
满足原生家庭的期待是同性恋者进入形式婚姻相当重要的原因之一。很多同性恋者希望籍此履行孝道、承担家庭的责任,部分同性恋者会考虑在形式婚姻关系中生育。2008年,男性公益杂志《点》对100名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有24.0%的人考虑过形式婚姻,2.0%的人已经选择了形式婚姻。在考虑形式婚姻的人中,迫于家庭压力的占92.6%,迫于社会压力的占74.1%,希望生育孩子的占55.6%。
形式婚姻也是某些同性恋者追求自由的方式,因为他们可以以建立自己的家庭为由与原生家庭拉开距离。无论在空间还是情感上,形婚的双方在离开父母后都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许多女同性恋者通过形婚远离了父母的压力,摆脱父母在婚恋问题上长期且持续的管制。表面上组成了新的家庭,实际上脱离了女儿和妻子的性别角色,获得了独立的居住空间。
同性恋者也可能出于获取现实利益的考量选择形式婚姻。2014年,香港大学女性主义研究者王颖怡对我国南北五个城市形式婚姻现象展开了研究。研究发现,在许多工作场景中,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已婚人士更易受到提携,而工作中的社交场合,已婚身份背后的家庭责任感和家庭生活相关的话题也更易拉近职场中的人际关系。因此,有些男女同性恋者十分重视获取已婚的社会地位。一位参与访谈的女同性恋者相信,相比感情生活与和谐家庭,经济独立和赚钱能力才能带来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权。这位女士选择了与一位高学历的体制内男同性恋形婚,因为中产阶级模范家庭的形象有助于她在商业投资中获得高额利润。因为在家中居于强势的经济地位,她更有底气表达对形婚配偶的不满,并有更多主动选择的机会,同时,她在这段关系中也有更高的议价权。
在形式婚姻中领取结婚证亦能为双方带来物质利益,例如外地户籍单身人士无法在上海购买房产,如选择生育,为孩子办理户口时也更有优势。由此可见,形式婚姻不一定是不得已的选择,同性恋者也可能因为婚姻红利主动选择形婚。
有部分同性恋尽管意识到自己的性倾向,但自我认同比较低,内心也十分抵触自己的性倾向,故而选择形式婚姻来削减对自己的抵触感,是对自我的一种“交代”。另外一些同性恋者虽然可以正视自己的同性恋身份,但是在目前大众对同性恋接受度低下的情况下,选择不出柜。故这部分人会选择形式婚姻作为保护自己不受外界舆论非议的外壳。
还有一部分理想主义者对婚姻充满了憧憬和想象,认为婚姻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以带来稳定生活的机制。在无法与同性伴侣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希望借由形式婚姻的方式获得稳定。
因大多数男女同性恋者走入形式婚姻都是为了承担家庭责任,在亲友面前维持夫妇亲密关系的假象成为了许多形婚者的必修课和压力来源。尤其是在被催促生育时,没有生育计划的形婚者会陷入新的尴尬境地。
选择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可能面对一些法律风险。财产分配是形式婚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同性恋者赠予婚姻外同性伴侣财产时可能需要与形式婚姻对象进行协商。形式婚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口头形式无效。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避免债务问题,财产协议亦需告知第三人。为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证据效力,形婚双方可以前往公证处进行公正,在制定协议时最好参考律师的意见。
除财产外,形婚双方也可能面临一些人身安全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性义务,但因“婚内强奸”发生在一种性权利义务契约关系中,在法律判决时,一般不把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因此部分同性恋者担心对方因生育需求对自己施加性暴力。
性少数群体中时常出现反对形式婚姻的声音,例如认为形式婚姻是在迎合社会上强制异性婚姻的规范,降低了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的可见度,使大众增加了对性少数群体的偏见与歧视;形式婚姻是对性少数者身边亲友的欺骗行为,也是性少数者对自身感情的自我欺骗等。另外,也有文章指出,部分商业化软件和网站借由促成形婚牟利,实际上违背了性少数群体争取缔结同性法定婚姻权利的目标。
部分学者对个人在形式婚姻中的处境持谨慎态度。2014年,荷兰国际亚洲研究所研究员伊丽莎白·恩格布雷森(Elisabeth Engebretsen)在对三个案例进行深度访谈后,发现短期形婚虽然满足了家庭需要,但产生的压力完全需要形婚者承担。三个案例都描述了当事人在形婚中的压抑与内疚,也点明虽然部分女同性恋者可以通过形婚脱离原生家庭,但仍可能在异性恋性别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从事更多家务等无偿劳动。
另一种声音认为,人们不应当完全否定形式婚姻的作用。比如香港大学女性主义研究者王颖怡认为应当用“合作婚姻”来代替“形式婚姻”的称呼,以肯定性少数者在形式婚姻中的主动合作。王颖怡认为,步入形式婚姻的人不是简单的被动服从者,而是通过自身的策略调节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并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间的人。在这个语境下,男女同性恋者在这种活动中互相结为盟友,形成了新的关系模式,呈现了性少数社群更为多元复杂的现象。形式婚姻超越了真实和虚假的二元对立,试验性地创造了新的家庭想象,打破了家庭空间的稳定性和单一存在。
形式婚姻正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名词,这一现象说明,形式婚姻正在打破人们以往对于婚姻的固有想象,例如由爱而婚、婚姻必定与浪漫爱结合、婚姻中必然存在性关系等。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形式婚姻在诸多方面又以异性恋婚姻为模板进行参照,这说明传统的性别观念和婚姻观念(例如男性权威至上的观念,以及以父权制为基础而建立的伦理规范和社会文化秩序)仍在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两个无性别的人组成的互助小组,实际上,形式婚姻与传统婚姻间的差别常常引发形婚双方的争端。在没有浪漫爱的背景下,形式婚姻更凸显了男女双方对家庭生活的不同期待,特别是女方无需提供性服务时,形式婚姻往往异常脆弱。
女性在形式婚姻中的处境和传统婚姻中的处境有所不同。女同性恋者在扮演妻子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比男方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情感付出,在没有浪漫爱的前提下,她们对这种分工方式更为敏感和不满。如果生育子女,孩子的姓氏问题也会使女同性恋者更深地意识到婚姻中的性别不平等。
总而言之,形式婚姻中的双方都认定对方是需要建立“平等交换”的目的性伙伴,双方(尤其是女性)更容易看出异性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谈判制定规则来令双方满意。
另外,走进形式婚姻后的男女同性恋者与同性伴侣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差异。男同性恋者相对来说限制更少,无论结婚与否都更有能力发展同性关系;而受传统性别观念与婚姻观念的影响(如“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社会对于女性成为“贤妻良母”角色的期望),女同性恋者则更容易在事业与个人生活方面受到束缚,保持单身或发展同性伴侣的机会相对更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疑问1:全面性教育会引起学生未来不结婚吗?
答:全面性教育不会影响学生是否结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学生未来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其婚姻自由不应受到干涉。全面性教育从权利视角出发,尊重国家法律,关注社会性别,承认在所有社会里,人们用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有时并不会遵循传统社会规范,包括在性行为、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认同方面的规范。全面性教育提倡保障所有人的身心健康与福祉,而并不特别认可或呼吁采取某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
常见疑问2:形式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吗?
答:部分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会选择领取结婚证,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三种,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形式婚姻并不因为当事人的性倾向无效,婚姻有效则意味着当事双方需履行婚姻法定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常见疑问3:形式婚姻可能会面临什么困境?
答:形式婚姻可能会面临家庭和法律上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多数同性恋者进入形婚是为了向父母掩盖性倾向,结婚后势必要经历不断的隐瞒和表演。如果长辈渴盼子女生子,还要面对“催育”的状况。如果领取了结婚证,形婚双方要处理从婚后财产到遗产继承等一系列经济纠纷,生育子女者在离婚争夺抚养权时,法官会更多考虑孩子在稳定环境中成长的问题,因此性倾向一般不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婚内强迫性行为一般不做强奸处理,部分同性恋者可能会遇到对方因生育而实施性暴力的风险。另外,形婚对双方与各自同性伴侣的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小学性教育中相关内容的教育
小学的性教育会讲解有关性别和性倾向的内容,以及长期承诺与婚姻家庭相关知识。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相关内容是在三年级。
三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社会性别”主题中介绍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区别,指出“传统的社会性别已落后,现代的社会性别很多元”,并提倡尊重社会性别的多样性和不同性别的权利。读本中强调不同社会性别的人可以有同样优秀的品质,可以从事各种职业,也都可以参与社会发展。
此外,读本在四年级上册中从权利的视角阐释“不同性别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六年级上册中讲解“价值观影响人们对社会性别的态度”等。掌握这些知识之后,儿童能够认识到对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看法受到许多不同信息来源的影响,能够反思自己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的感受,并学会理解、尊重他人的社会性别身份。
首次专门介绍性倾向的概念是在五年级。在五年级上册读本“家庭与朋友”单元“消除歧视”主题中,性倾向歧视和性别、地域、年龄、健康状况、性倾向歧视一起被列为生活中常见的歧视现象。此外,该主题下还阐述了歧视的危害和应对歧视的方法。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儿童能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社会性别、性倾向歧视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从而批判性地评估自己的偏见程度并调整自己的行为。在自己遇到歧视事件时,也能更从容地应对。六年级上册“性别与权利”单元“性倾向”主题举了两对同性伴侣共同生活的例子,以此帮助儿童了解“不同性倾向有的人有相同的权利”、“公平对待不同性倾向者”这两个知识点。
读本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童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
初中性教育中相关内容的教育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社会性别和性倾向平等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在了解社会性别、性倾向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将认识到对社会性别和性倾向的刻板印象和偏见影响了具有不同社会性别身份和性倾向的人被对待的方式,也影响了他们所能做出的选择。同时,初中学生也会学习社会性别和性倾向平等可以促进与性行为和人生规划有关的平等决策。在掌握这些知识、态度和技能之后,初中生将有能力欣赏自己的社会性别、性倾向身份,尊重他人的社会性别、性倾向身份,并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如何影响自身观念和偏见。
初中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医院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喜宴》(1993)
影片信息
导演: 李安
编剧: 李安/冯光远/詹姆斯·沙姆斯(James Schamus)
主演: 赵文瑄/金素梅/归亚蕾/朗雄/米切尔·利希藤斯坦(Mitchell Lichtenstein)
类型: 剧情/喜剧/爱情/同性/家庭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美国
语言: 汉语普通话/英语
上映日期: 1993年8月4日(美国)
片长: 108分钟
剧情简介
伟同是事业有成的男同性恋者,与男友赛门在美国过着幸福的同居日子,烦恼来自要用各种招数应对远在台北的父母的一次次逼婚。伟同被逼以“乖乖仔”形象修书一封声称会在美国结婚,没料父母想亲眼见证。无奈,他只得拉上来自上海的不得志的女艺术家葳葳“假婚”,想逃过一劫。
父母对葳葳相当满意,却对伟同的草率态度不满,为让父母满意尽快返回台北,伟同犹如“拼命三郎”使出了浑身解数。但人算不如天算,不断的波折使得父母的返台日期一次次推迟,令他和赛门的感情亮起“红灯”,而葳葳又意外怀上了他的孩子。似乎,伟同在强大的父母(传统)面前,只能选择去做一个“表面正常”的男人31。
影片讲述了在华人以家庭为本的文化中,进入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与父母复杂的关系。从传统家庭对子女生育的渴盼、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到同性伴侣中的感情纠葛。
李某1与贺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1与贺某均为同性恋者,为实现生育子女之目的,李某1的同性恋人曹飞波通过网络联系到贺某,并与李某1共同作为乙方与贺某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约定与甲方(贺某)自愿结成形式婚姻。婚后,李某1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诞下一子李某2。双方婚姻无感情基础,因婚生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协议离婚,李某1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1、贺某所生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基于此,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德、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在子女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结合各方面条件,判定由李某1直接抚养为宜。贺某上诉虽表达愿意抚养子女,且有稳定收入和住房等,希望优先考虑随父生活,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不予采信。然而,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并非是不可变的,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还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出现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十岁之后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