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9 16:13
德国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是德国的一个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各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一个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代表,它有义务咨议每一项联邦法律,同时作为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
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决权取决于各州居民数。根据德国各个联邦州的人口多少,每个州在联邦参议院都有自己的议席,但是这一点多少和美国略有不同,因为美国不论是人口多寡,各州都会有固定一致的2名参议员。通常情况下,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和下萨克森州可以拥有有6个议席,黑森州可拥有5个议席,柏林州、勃兰登堡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萨克森州、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期泰因州和图林根州可以有4个议席,而汉堡州、不莱梅州、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和萨尔州则可以拥有3个议席。每个州内部在表决时的意见必须统一,否则不能通过。另外,各个州政府可以指派参议院代表,但是这些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这个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席位,代表通常会允许16个州的州总理担任。
联邦参议院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行使立法否决权。德国联邦政府提出的法案,需要先向参议院提出。如果要通过所有和联邦州相关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才可通过;对于所有其他法案,联邦参议院有权以多数予以否决,但是如果联邦议院(国会上院)再以多数通过,法案依旧通过。如果联邦参议院是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的法案,则联邦议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让已经被参议院否决法案通过。
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通常在6周内对提案提出意见。联邦法律须经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通过后,联邦议院议长应立即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在收到法律决议后3周内可要求召集由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会议,共同审议法律提案。联邦议院决议的法律一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即为成立。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调解委员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占16人,其中参议院的16名分别来自16个州)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
联邦参议院全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69名代表16个联邦州的参议员参加全会。联邦参议院内设16个委员会,负责审理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或联邦州递交的议案草案。各项草案通常需首先经由相关委员会审议。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联邦参议院内设16个委员会,负责审理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或联邦州递交的议案草案。各项草案通常需首先经由相关委员会审议。
联邦参议院会议主要为全会和委员会会议,参议院每年召开11次到12次全体大会。全会席次按各州字母顺序排列,会期由16名来自各联邦州的全权代表构成的常设顾问委员会协同参议长确定。两名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员(现职联邦州部长)协助参议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参议长和副参议长因故同时缺席,由最年长的州长主持会议。出席全会的参议员须会前签到。获简单多数赞成票联邦参议院的表决成立。
此外,参议院内还不定期举行州长会议和专业部长会议,协商共同面临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但两会一致通过的决议仅具备建议效力,无法律效力。
德国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联邦各州普遍实行议会内阁制,只有在各州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取得组建州政府的权力。各州政府派出的联邦参议院成员,往往都是在州执政的某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党员,联邦参议院的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党活动的影响。但是由于政党的地域性非常强,同一政党在各州面临的环境和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联邦参议院的政党并没有形成具有严格纪律要求的党团,而是一般采取对话会的形式,统一来自不同州的同一政党在相关事务中的立场。
联邦参议院的政党结构和其受政党活动影响的程度,会随着各州选举结果的变化而改变,这取决于各州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情况。各州政府的任期和选举时间都不相同,平均每年会有3—4个州进行选举,因此,联邦参议院的政党结构会因各州选举的进行而经常发生变化,同一届联邦政府在任期内也会因这种政党结构的经常性变化,面临来自联邦参议院的不同压力。
由于选举制度上的设计,各州执政舞台上一个政党单独执政的情况比较少见,多是由两个或多个政党组成执政联盟。各州执政联盟是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即使各州处于相对多数的政党相同,在不同的州也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政联盟。当州政府由执政联盟组成时,结成联盟的政党可以在联盟协议中就州在联邦参议院的投票作出约定,当联邦参议院就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州将不投票或经与联邦政府协商获得特殊回报后再进行投票。例如在社会民主党取得联合执政地位的7个州,在联邦参议院共有28个投票权,但由于其中有2个州就联邦参议院的投票有协议,社会民主党实际在联邦参议院可依靠的投票只有17票。
如果在各州取得执政地位或联合执政地位的主要是联邦的反对党,联邦参议院的多数席位将被反对党控制,其在联邦政治中的影响和作用就会更大,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联邦参议院将更加积极地提出法律草案,尤其是与联邦政府法案相对应的备选法案,以便民众直接比较反对党与执政党在某方面事务上的处理能力,间接对执政党形成某种制约;二是联邦政府法案会在联邦参议院遇到更多的不同意见,经常需要召集两院调解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达成妥协。三是联邦参议院行使绝对否决权的情况明显增多。这时,联邦参议院往往会成为“反对党伸长的胳膊”,成为反对党拖延、修改甚至阻碍联邦政府法律出台的工具,联邦政府也会在联邦立法时被迫与反对党、与各州政府进行更多的讨价还价。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反对党利用对联邦参议院的控制来影响联邦政府执政的情况,已成为德国一种普遍现象,对联邦政府的执政效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003年秋天,在联邦议院(国会下院)处于反对党地位的基民盟和基社盟在各州选举中接连获胜,控制了联邦参议院的41个席位后,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在10月份共同成立了特别委员会,对德国联邦制的现代化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要对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各州在联邦决策中的权力和责任及联邦和州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考虑,以明确联邦和州之间的责任范围,并通过扩大各州本身的权限、减少各州参与联邦决策的范围,提高联邦制运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