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

更新时间:2022-01-13 09:40

恢复性司法代表一种传统、根深蒂固的、但却其他方法遮蔽了的司法理论的复归。它在当代的再度出现,及其所显示的广泛的影响,给刑事司法的未来带来的希望。

内容简介

《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将恢复性司法置于中国文化这一大视野内,讨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契合恢复性司法的和谐理念的纠纷解决模式。通过从哲学角度报应正义与恢复正义的优劣比较;从伦理学角度对耻辱与自尊、悔罪与宽恕的阐述;从刑法学角度对当今各国刑法典普遍采用的并合主义刑法理论面临的困境分析,得出恢复性司法应该予以提倡的结论。

作者简介

胡嘉金,男,江西乐平人。200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并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兼职教授。

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荣获“江西省优秀公诉人”称号。

先后在《人民检察》《法学评论》等杂志发表论文十余篇,参编并出版系列丛书《侦诉辩审办案一本通》两本。

图书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恢复性司法概说

第一节恢复性司法的起源:

一、恢复性司法的历史回顾

二、恢复性司法的复兴

第二节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征

一、恢复性司法定义

二、恢复性司法特征

第三节恢复性司法模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恢复性司法模式

二、恢复性司法的缺陷

三、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恢复性司法本体论

第一节 哲学角度

一、正义

二、报应正义与恢复正义

第二节 伦理学角度

一、羞耻与自尊

二、悔罪与宽恕

第三节 刑法学角度

一、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及并合主义

二、并合主义面临的困境与恢复性司法的提倡

第三章恢复性司法的实体价值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的实体法表现

一、外国的立法

二、我国的立法

三、立法评析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的实体价值取向

一、刑罚轻缓化与非刑罚处理方法

二、刑罚个别化

第四章恢复性司法的程序价值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的程序法表现

一、外国的立法

二、我国的立法

三、立法评析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的程序价值体现

一、恢复性司法带给司法机关的收益

二、恢复性司法促进和谐社会的达成

第五章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实践反映

第一节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古代法的智慧

一、恢复性司法与“息讼”“无讼

二、恢复性司法与“原心论罪”“原情执法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

一、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立法规范

二、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具体运作

三、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对我国当前法律建设的启;

第三节 我国文化、道德、法律的割裂与演变

一、我国传统文化对外来文化冲击的应战

二、我国近百年来道德的嬗变

三、我国近百年来法律的变革

四、评析

第四节恢复性司法的现行实践

一、司法制度层面

二、司法实践层面

三、恢复性司法对我国的启示

第六章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现——刑事调解

第一节 刑事调解的必要性

一、恢复性司法与我国调解的契合

二、引入我国传统的模式弥补人文关怀的缺乏

三、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第二节 刑事调解的可行性

一、思想观念基础

二、组织基础

三、法制基础

第三节 刑事调解的操作构想

一、立法

二、司法

三、行刑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美、加的最初形式是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其方式通过专门组织的工作,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恢复原有社区秩序。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警察发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并不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先进行面谈,然后带少年犯去作案现场,与受害人面谈,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之得到受害人谅解,最后形成协商补偿方案,从而使犯罪人免于起诉。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并不限于轻罪案件,一些重罪案也逐步尝试恢复性司法模式,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如强奸、抢劫等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美国对未成年犯注重非监禁刑适用,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注2恢复性司法在许多非西方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得到适用,如新西兰、北美的一些土著民族等,他们适用“社区司法”、“家庭组会议”等刑事和解方式,强调家庭或社区在犯罪处罚中的作用,以之平抑社会对正式司法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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