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21:36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经2013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2013年3月29日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以下简称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遗址名录)
市大遗址为国家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宫窑址、瓦窑山窑址、十方堂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
市大遗址的名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市大遗址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原则)
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最少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大遗址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五条 (保护范围)
市大遗址名录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二)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市大遗址名录中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识等保护设施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 (保护责任)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广新、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社会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大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市大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市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大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用于市大遗址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社会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市大遗址保护工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及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规划控制)
市大遗址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经专家评定,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市大遗址保护的依据。
第十二条 (范围划定)
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控制)
城市、镇、村庄发展应当避开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且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对危害市大遗址本体、破坏市大遗址历史文化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拆除或者迁移。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等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保证市大遗址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在市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
(五)违规堆放、焚烧垃圾;
(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货物堆场、建窑、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垦荒、修建墓地、立碑等;
(七)擅自采集遗存文物;
(八)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其他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展示利用)
鼓励、支持在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宣传历史文化、展示市大遗址格局和风貌、陈列出土文物等活动。
市大遗址的宣传展示应当制定详细的方案,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定并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制作出版物、影视节目和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在市大遗址进行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市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移动损毁标识的、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对市大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市大遗址本体和历史文化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为国家大遗址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已被纳入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由于目前缺乏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保护、利用工作难以有序、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大遗址保护管理的专门性办法。《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针对大遗址保护的综合性管理办法。通过进行专项性立法,可以使大遗址保护有法可依,更好地推动大遗址保护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将成都片区建设成为我国南方大遗址保护重要示范区之一。二、《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三、《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在大遗址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 为了有效保护成都市大遗址,《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对成都市现有24处大遗址保护的范围作了做了界定。同时还规定了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对成都市大遗址目录作适时增补,形成了动态的管理机制,为今后的工作细化留下了空间。二是确立了成都市大遗址的管理体制与经费保障。明确了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明确了市和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用于大遗址保护工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大遗址保护工作。三是明确了大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使地方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大遗址保护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促使地方认真处理长远与眼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才能避免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中造成大遗址的建设性破坏。四是明确了成都大遗址保护管理的禁止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问责机制。四、成都市大遗址名录的是如何确定的?成都市大遗址名录通过以下几个条件进行确定:(一)遗址价值遗址体现了本地区古代文明史或某一学科领域的最高水平,其发现对研究中国或成都古代社会发展史产生了重要影响;遗址历史文化内涵丰富,文化定位清晰明确,具有独特的考古学研究地位,填补或丰富了某一学科领域的空白,为研究中华文明史或地域文明史等提供了重要佐证;遗址已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或具有潜在的资源优势与开发利用价值,保护与展示后既能继续为学术研究服务,又能成为市民休闲观光的理想场所。(二)遗址的基础工作遗址“四有”工作已完成;遗址考古调查发掘、资料整理研究等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如发掘简报、发掘报告、资料汇编等成果;遗址已制订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考古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遗址已制订保护规划,并获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三)遗址的本体及环境遗址本体的物理构造或重要特征保存相对完好,没有遭到严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工作覆盖面广,采取了最小干预原则,保护手段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通过保护工程实施,对遗址本体的各种自然与人为破坏因素得到缓解和控制;遗址周边自然环境与历史环境得到有效整治与控制,基本实现了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协调共存。(四)遗址保护与城乡建设遗址所在地政府已妥善处理了遗址保护中涉及到的人口调控、征地、环境整治、土地利用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等问题,或正在按规划实施过程中;遗址保护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要载体,基本实现了城乡建设和文化特色相融合、旅游业发展和文物保护共赢,出现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并从中得到享受的良好局面。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大遗址的名录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五、成都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是如何划定的进入成都市大遗址名录的各遗址点均为各级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均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所划定的范围执行,不需重新划定。六、为了保障相关制度得到落实,《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为了保障《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了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广新、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大遗址保护中的职责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二是充分发挥规划的保障作用。《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市大遗址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 三是严格规定大遗址保护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大遗址保护管理有哪些禁止性行为《办法》规定,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 (五)违规堆放、焚烧垃圾; ’(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货物堆场、建窑、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垦荒、修建墓地、立碑等; (七)擅自采集遗存文物; (八)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其他危害市大遗址安全的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市大遗址名录中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识等保护设施。《办法》规定,在市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违反这些规定,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外,还对第十四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新设了行政处罚。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大遗址保护的综合性管理办法。目前经确认纳入成都大遗址保护名录的共有24处35个遗址点。
大遗址通常指的是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范围较大、有居民生活、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地下文物遗迹。《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对成都市现有宝墩遗址、鱼凫村遗址、黄龙溪明代墓群、彭州磁峰窑址等24处大遗址保护的范围做了界定。该办法还明确了成都大遗址保护管理的禁止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