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2-03-30 09:18

根据《中共辽宁省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旅游局(简称市旅游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建设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旅游工作。

(二)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居民出境旅游及相关事务;负责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在我市开设旅游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贯彻国家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规划开发处

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以及重要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和协调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及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三)质量监督处(市旅游监察大队)

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研究全市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旅游体制改革和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和协调假日旅游工作;指导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行业管理

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游览车船的服务标准;管理全市居民出境旅游及相关事务;依法办理旅游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和等级标准考核工作;负责境外驻抚旅游机构的管理,指导组织旅游培训。

(五)宣传联络处

负责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政务宣传以及旅游行业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指导全市重要旅游产品推广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促销活动和重要旅游节会活动;指导全市旅游宣传品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旅游区域合作;开展对国际和港澳台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负责与境外旅游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旅游外事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

(略)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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