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13:30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878年11月21日-1949年11月23日),男,博士,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师从刑法改革家弗朗茨· 冯·李斯特,在柯尼斯堡、基尔、海德堡诸大学担任过刑法和法哲学教授,1921-1922年和1923年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通用刑法典》的编纂者,1933年由于政治原因被解除公职;1945年重新任命为海德堡教授,并担任法学院院长,参与大学重建。其代表作有:《法学导论》、《法哲学》、《社会主义文化论》、《德国通用刑法典草稿》、《论刑法的优雅》、《英国法的精神》、《犯罪史》等。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年11月21日-1949年11月23日),男,生于德国北部城市吕贝克(Lübeck)的一个商人家庭。他于1884年进入布塞纽斯博士文科中学(das Progymnasium von Dr. Bussenius)预科班上学。1892-1898年从预科班四年级转入“卡塔琳娜”文科中学(Gymnasium Katherineum)高年级班(五年级)学习。1898年春季,以“甲等全优”(primus omnium)的成绩获得文科中学毕业证。同年夏季,作为法科学生入慕尼黑大学学习。1898-1900年在莱比锡大学学习3个学期。1900-1901年在柏林大学学习2个学期。5月20日,在柏林高等(上诉)法院以“良好”成绩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获法院候补司法官资格。1901-1902年在吕贝克任候补司法官。其间,利用休假到柏林参加了由弗朗茨·冯·李斯特主持的刑法研讨班,准备博士论文。1902年5月13日,以优秀(magna cum laude)成绩通过博士口试,获博士学位。1903年12月16日,经尔·冯·利林塔尔(Karl von Lilienthal)的推荐和招聘在海德堡获教授资格。1905年10月1日起,他开始负责管理海德堡法律系图书馆。1906年夏季学期,在曼海姆商事高等学院(Handelshochschule Mannheim)受聘授课。1907年9月28日,与琳娜·格茨(Lina G?tz)结婚(1908年离婚)。同年当选海德堡市行政委员会(Heidelberge Stadtverorneten-Versammlung)的民主委员。1910年2月,由巴登邦弗里德里希大公二世委任为编制外副教授。1910-1914年担任海德堡市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孤儿事务委员会成员。1913年8月,在苏黎世参加奥古斯特·倍倍尔(August Bebel)的葬礼和纪念会。1914年3月,应聘担任柯尼斯堡大学(Universit?t K?nigsberg)编制内的副教授。1915年应征担任红十字会志愿兵。同年11月9日,拉德布鲁赫与柳迪娅·申克(Lydia Schenk)结婚。1915年-1918年服兵役。先在海德堡接受军事训练,然后出兵上阿尔萨斯(Ober-Elsass),此后出兵瓦伏尔平原(Woevre-Ebene)。在里堡(Libau,勒特兰Lettland)接受军官培训。1918年7月,担任少尉(Leutnant)。1919年加入德国社会民主党(SPD)。同年10月1日起任基尔大学(Kiel)正教授。1920年当选为德国议会民主党议员党团(die Fraktion der Mehrheitssozialisten des Deutschen Reichstags)成员。在海德堡参与修订新社会民主党党纲(1925年发表)。同年3月13-19日,于卡普政变(Kapp-Putsches)期间在基尔遭拘禁[1]。后担任德国国民议会宪法制定委员会委员(Mitglied der Verfassunggebenden)。1921年10月26日,任命为维尔特内阁(Kabinett Wirth)司法部长。1922年负责起草《保卫共和国法》、《关于陪审员和陪审法官补偿法》、《关于妇女任司法官与职业法官特准法》。10月,负责起草《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11月23日,在维尔特内阁倒台后,返回基尔大学担任教职。1923年8月13日,再次接手斯特来斯曼(Stresemann)第一届和第二届内阁司法部。在11月份退出斯特来斯曼内阁后,再次回基尔大学任教授。1926年8月11日,在议会发表纪念宪法日演讲(《共和国的义务论》)。秋天,受海德堡大学招聘。11月13日,在海德堡发表就职演讲《法律上的人》。1928年回绝汉堡大学的聘请。1929年1月23日起,担任布鲁赫扎尔男性监狱顾问(Beirat der Bruchsaler Strafanstalten)。1931年回绝柏林大学的聘请。1933年5月9日,巴登邦(纳粹)当局被解除公职。1934年被迫回绝国外的聘任和邀请(考纳斯大学[Kaunas]、纽约大学、苏黎世大学、里昂大学)。1935-1936年作为牛津大学大学院客座研究员,在牛津大学访学一年。1938年11月21日,东京商科大学(一桥大学)出版其60周岁祝寿论文集。1939年3月22日,其女儿蕾娜特·拉德布鲁赫(Renate Radbruch)在巴伐利亚阿尔卑斯山雪崩事故中遇难。1942年12月6日,儿子安塞尔姆·拉德布鲁赫(Anselm Radbruch)担任少尉在东部前线严重受伤后死亡。1945年9月7日,拉德布鲁赫恢复教职并担任海德堡大学法学院院长。1948年7月13日,告别(教坛)演讲。7月14日,重新加入德国社会民主党。11月21日,举行70寿辰纪念,同时被授予海德堡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名誉博士学位。出版祝寿论文集《文化哲学与法哲学论稿》。入选海德堡科学院。1949年11月21日,拉德布鲁赫突发心肌梗塞,11月23日在海德堡逝世。
拉德布鲁赫一生著述甚丰。主要作品有:
《论堕胎》(与格罗特雅恩合写,1921年版);
《法律智慧警句集》(阿图尔·考夫曼编,1963年版);
《论启蒙时代的崇高精神:人道主义和共济会主义之思想史论稿》(拉德布鲁赫编,1948年版);
《法学导论》(1910年);
《论刑法的优雅:刑法史研究十四题》(1938年);
《作为难题的新教团契》(1927年);
《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1922年,1952年版);
《保罗·约翰·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一个法学家的生平》,(1934年版);
《费尔巴哈纪念演说以及3篇学术遗稿》(1952年版);
《特奥多尔·冯塔纳,抑或怀疑与信仰》(1945年);
《法西斯主义刑法》(1933年);
《助产与刑法》(1907年版);
《英国法的精神》(1946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天主教会》(1950年);
《人物与思想》(1944年);
《犯罪史》(与亨·格文纳合著,1951年版);
《法哲学纲要》(1914年版);
《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1904年版);
《心灵之路:我的生活片段》(1951年);
《你们诸位年轻的法律学生!》(1919年版);
《司法漫画》(1947年);
《法律警句集要:致安塞尔姆的格言集》(1954年);
《社会主义文化论》(1922年);
《法律思维中的分类概念和秩序概念》(1938年);
《超越马克思主义?》(1926年);
《法律上的人》(1927年版);
《法律上的人:有关法的基本问题的报告和文章选集》(弗里茨·冯·希佩尔负责整理,1957年版);
《作为法律思维形式的事物的本性》(1948年版);
《刑法改革和民族社会主义》(1933年);
《法理念的难题》(1924年);
《1932年版卡尔五世刑事法院规则》(拉德布鲁赫注释,1939-1940年版);
《论这场战争的哲学》(1917年);
《监禁心理学》(1911年);
《论法的宗教哲学》(1919年);
《共和国的义务论》(1926年);
《法理念与法的质料》,(1923-1924年);
《共和国司法部的荣誉和终结》(1948年);
《罗马法与革命》(1919年版);
《司法:格尔利茨纲领释义》(1922年);
《法哲学》(1932年版);
《法哲学补遗》(1973年8版);
《法哲学和法律实务》(1932年);
《社会民族国家中的法》(1919年);
《作为法律创造的法学:议法律方法之争论》(1905年);
《社会主义与文化》(1919年);
《作为学科的公民教育》(1948年);
《19世纪的三本刑法学教科书》(1949年);
《公民课程的任务》(1924年);
《论犯罪学体系》(1930年);
《信仰犯》(1924年);
《1928年8月11日共和国政府庆典上的宪法演讲》(1928年);
《法哲学入门》(1947年版);
《拉德布鲁赫全集》(阿图尔·考夫曼编,20卷本,1987年以后)
五分钟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德] 著 舒国滢 译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
在宗教信仰
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