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生

更新时间:2024-04-22 21:34

择校生是对学校招生计划的补充,学校的录取方式是以志愿为顺序,以分数为依据,择优录取,招满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长希望进入理想的学校,即使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也强烈要求进学校学习,对这种情况,学校也会考虑他们的需求,这部分学生也叫择校生。

借读费

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交纳杂费,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应交纳借读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相关法规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借读”有两种理解

1、学生的学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读,则为借读。

2、学生的户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读,则为借读。

原来的规定:

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

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扩招生

W教字[1997]69号文件:“计划外招生人数限于标准班额和最大班额范围内,每班招收计划外学生不超过10人,最大班额不超过60人。同时,允许省市重点中学可继续在计划外招收两个班100名学生。”

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就是扩招生,或称为自费生,或称为委培生,或称为捐资助学生,等等。择校生在入学时要一次性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称为培养费 或教育成本费 或者其他)。

因此,同一所高中,高一入学报到时,有的学生交钱,有的学生不交钱,有的学生交的多,有的学生交的少。

是否扩招

有一个参考点,参考去年还是某一年。如果参考点是固定的某一年,那么,年年都属于“扩招”。学校年年收费,时代在发展,学校在建设,学校在发展,“扩”是应有之义,实际上学校校舍(教室、宿舍、食堂、课桌、床位等)没有任何扩建和增加,还在年年收取“扩招”费,似乎于理不通。如果参考点是上一年,那么,有的年份就不会有扩招,到后来就不会再有扩招。在1990年代,一直到2003年,普通高中连年扩招,学校大搞基本建设,老校园、新校园,都已建设完毕,校园里已经没有地方再多建一栋教学楼或宿舍楼了,教室、宿舍、食堂,也早已达到了最大容量和载荷,没法再多放一张课桌了,因此,没法继续“扩招”了。相对于去年没有扩招了,还收“扩招生”,似乎也于理不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要求: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因此,已经不存在“扩招”问题了。

从2003年开始,普通高中就没有“扩招生”了。取消了“扩招生”但却产生了“择校生”。

基本信息

什么是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2003年,国家提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三限”政策的要求是:“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鲁政办发〔2003〕63号 《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在确保原有招生计划不减少并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公办高中按照“三限”规定招收部分择校生。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以学校为计量单位)的30%。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择校生录取分数线按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2006年初,国家提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准再提高,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公办高中择校生比例过大的问题。

什么是“择校生”

择校生是指学生因为未达到一校录取分数线而经过多交学费或联合培养去一所学校学习,但是他和其他正常学生不太一样,比如说学费、学籍还有其他一些指标,可能不同学校的择校生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大部分是多交学费的,就是因为分数达不到要求,最终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在这所学校学习的资格的学生称为择校生。

第一种理解

是否“选择学校”。与普通老百姓对“择校”的朴素的理解相一致,与“择校”的字面意义相一致。“择”就是“选择”的意思,“择校”就是“选择学校”,因此,“择校生”的必要条件是要有“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只要是“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选择的学校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论分数高低,都属于“择校生”。无校可择(例如:一个县区市内只有一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或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处初中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普通高中)、或未进行选择(例如:只报考一处普通高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都没有产生“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因此,不属于“择校”。

“择校生”政策的基础是普通高中的“划片招生”政策,不进行“划片招生”就不会有“择校生”。 但是,“划片招生”有“区域歧视”的嫌疑。不在一中招生片内的人,还未出生就已经注定了没有报考一中统招生的权利。

第二种理解

根据分数(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是“择校生”。与所有高中校干和招生人员 的理解 是一致的,也就是,一处高中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70%是统招生、30%是择校生;按中考成绩来划分,被学校录取的成绩较高的70%的学生是统招生,成绩较低的30%的学生是择校生,与是否存在“择校”动作无关。

事例:

例1:一个县只有一处普通高中学校,全县想升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这所唯一的学校,没有第二所学校可供选择;这唯一的一处普通高中招生的学生,有30%是择校生(要收取择校费)。

例2:某县有多处普通高中学校,但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的办法;一处普通高中只能从指定的几处初中招收初中毕业生(指统招生),各高中不能跨片招生;例如 二中只能从二中的招生片内招生,二中不能从一中的招生片内招生;一处初中学校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高中(指统招生)。例如:某一位初中毕业生属于一中招生片,该考生的统招志愿是一中(他只能报考一中,不允许报考其它高中),该考生的择校志愿也是一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都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没有“择”校,没有“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但他仍然被录取为“择校生”,要缴纳“择校费”。

例3:某初中毕业生,家住在一中附近,与一中相邻,祖祖辈辈都住在这儿,他的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都是报考的一中,他应该报考一中 并且只报考了一中,没有“择”校,但他被录取为一中的“择校生”,要缴纳“择校费”。

第三种理解

是对“择校生”的完整正确的理解: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这部分学生除按规定缴纳正常学费、课本费等费用外,还应按培养成本一次性缴纳择校费。(后来规定 缴纳择校费的学生不再缴纳学费。) 因此,判断是否是“择校生”,有三点:一是 分数够不够,二是 有没有“选择高中”,三是 选择的是否为 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 第一条,“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也就是分数不够,分数低;第二条,“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要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第三条,仅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还不够,还必须是选择了“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 选择的普通高中 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如果尽管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但选的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属于“择校”。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 才属于“择校生”;缺少任何一条,均不属于“择校生”。

择校生的招生也是有计划的。择校生招生计划和统招生招生计划是同时制定、同时批准、同时公布的。实际上,是先确定全校的招生计划,然后再将招生计划数乘以0.7就是统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数乘以0.3就是择校生计划;因此,如果统招生计划属于“计划内”的话,择校生计划也一样属于“计划内”的。

总之,择校生可分两类:一是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近年来的原则为相对就近,按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就学。不在指定学区就学,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即为择校生。按照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中考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二是高中阶段择校生。就是那些在中考的时候没有到达普高学校统招分数线但是达到择校分数线,占用择校计划被录取的需要交1.5万或1.8万择校费的考生。

规定

地方规定

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鲁教基字〔2007〕20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要求,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高中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日常班班额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然而,招生文件,几乎都这样规定:根据鲁政办发〔2003〕63号文件,确定统招生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70%,择校生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30%。根据***文件“省级规范化普通高中每生择校费不超过10000元,市级规范化普通高中每生择校费不超过9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实际情况是:这几年普通高中招生,一个县(区、市)有多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管各高中的条件和情况是如何的不同,各普通高中一律统招生占70%,择校生占30%。即使是 一处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全是本服务片内的学生,也就是招收的学生都没有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这处高中的择校生也不会少于30%;即使是 一个县内只有一处普通高中,全体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这处高中,别无选择,无校可选,择校生也不会少于30%。

把“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这一句话的后半句删掉,只保留前半句;把“择校生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30%”,变成了“本校招生总数的30%是择校生”。 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增加“择校生”的人数,尽可能多的收取“择校费”。 (这是否属于“断章取义”?)

北京规定

2012年6月26日,东直门中学考点,中考结束后两位考生跑出考场。2014年2月19日,北京市教委表示,2014年起北京取消中考择校生。

在京已经实行了10余年的中考“择校”名额2014年起被取消。北京市教委表示,从2014年起,北京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经市教委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和部分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普通高中,按照批复文件精神,可在全市范围招生。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2014年6月16日,市教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表示将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高中违规招生等乱收费行为。

根据上一年度的相关《意见》,公办高中可招收择校生,择校费按照每名学生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收取。

高中不得以借读生为由高收费

《意见》显示,2014年起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涉及学校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针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等的管理也需加强,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办学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北京统一规定的高中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办学校教师禁在校外机构兼职

在中小学不可乱收费方面,《意见》明确禁止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同样被禁止的,还有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公办中小学也禁止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并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任何学校禁止自定收费项目

《意见》要求,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各阶段学校禁止收费的范围。

学校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高招线下录取学生将无学籍

《意见》称,2014年市教委监察处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注册学籍的,将予以取消。违规高校的招生计划将被核减、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 部分禁止收费范围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乱收费。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伙食费,高中学校不得收取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之外与军训有关的任何费用。

●代收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必须按代收费管理要求及时入学校财务账,不得私自存放或直接交社保中心。

●学校、幼儿园不得代办学生、幼儿商业保险,也不得为商业机构入校、入园办理商业保险、“校讯通”等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新政

严查“以钱择校以权入学”

2014年4月23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逐县(区)、逐校开展择校乱收费问题排查。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等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评议、选用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虚报印张、豪华印刷、侵权盗版、违背自愿原则强制订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据了解,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教育部要求,各地要抓住寒暑假等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凡是发现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一律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弊端

1、高中阶段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生缴费是为了享受到学校提供的服务。普通高中教师往往更关注尖子生(希望能考上重点大学)和边缘生(希望通过努力后能考上普通大学),而对那些低程生(成绩较差的学生或考大学无望的学生)往往关注相对较少。择校生大部分属于低程生。择校生交更多的钱,接受的服务可能是一样的 甚至是更差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2、同样一个学校的学生甚至是一个班的学生,有的人收钱(择校费),有的人不收钱,有的收钱多 有的收钱少,因人而异,这样很不合理。类比:一辆客车标准载客30人(车上只有30个乘客的座位),实际载客40人(有10个人坐在走道的小马扎上),这10个人没有座位(有小马扎),有座位的乘客每张票10元,没有座位的乘客每张票90元。这样合理吗? 要提价,应该是所有人都提,不能只有一部分人提,并且悬殊特别巨大。

3、学生在一入学时,有一部分学生就被列入另册(择校生名单),就要遭到区别对待(缴纳数额可观的择校费),就会被人另眼看待,学生的自尊心会受到极大的伤害。(我们不是认为 中考成绩是学生的个人隐私吗?我们不是 要强调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吗?)

4、学校为了尽可能多地收取“择校费”,故意将“三限”政策中的“择校生不超过招生人数的30%”理解为“招生人数的30%是择校生”,并将此作为“什么是择校生”的答案,当有的人询问“什么是择校生”时,学校就拿出“三限”政策来解释,实际上是答非所问、混淆概念,歪曲了国家的政策。全国几乎所有的公办普通高中都这样,并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真令人惊奇!

5、只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有“统招”和“择校”之分,同一处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 甚至同一个班的学生 有“统招”和“择校”之分。小学、初中学生,没有“统招”和“择校”之分,所有学生缴纳的费用是相同的;小学、初中没有择校费;小学、初中已经取消了借读费。同一处职业高中招收的学生没有“统招”和“择校”之分,所有学生缴纳的费用是相同的。大专院校、高等学校,同一个院(系)的学生,缴纳的费用是相同,没有“统招”和“择校”之分。只有普通高中例外,只有普通高中搞特殊。

6、“择校生”和“择校费”政策的基础是公办普通高中的“划片招生”政策。如果不“划片招生”,“择校生”和“择校费”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没有“划片招生”,就不可能有“择校生”和“择校费”。一中的资源配备(教师、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是最好的,比二中、三中、四中等学校都好,一中也属于公办普通高中,但有些初中的毕业生愣是没有报考一中的资格。因此,“划片招生”有“地域歧视”之嫌,“择校生”疑似“地域歧视”的产物。

取消“择校费”

同时保证学校收费不减的方法

学校收取“择校费”,目的是为了收钱,为了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普通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收取学费并非不可以,收取学费是可以理解的。

取消“择校费”以后,可以同时提高学费,并且同一处高中的学生所缴纳的学费都一样。例如,某校原来每个“择校生”要交9000元的“择校费”,“择校生”占招生总数的30%;取消“择校费”以后,所有学生均缴纳6000元的学费(可以分学期或分学年缴纳);每个学期或每个学年,学校都拿出一定的资金 再加上公共财政拨付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各个学校、各个县(市、区)、各个地市 都这样要求,就减少了“到规定的区域外招生”(乱拉生源)的动力,“其他学校不收钱 而该校收钱,好学生会跑掉”的担心就没有了。如果都按省厅文件的要求办,就更不用担心别校“乱拉生源”了。

我相信,用不了几年,普通高中“择校费”就会被取消,同一个班的学生、同一个学校的学生 缴费就会一样了,就不会在一入学时就被列入另册(择校生)而被区别对待了。(这句话听起来怎么象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啊?)

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普通高中教育也属于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择校费。

2008年12月7日

综述

1 择校生是对学校招生计划的补充。

2 学校的录取方式是以志愿为顺序,以分数为依据,择优录取,招满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长希望进入理想的学校,即使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也强烈要求进学校学习,对这种情况,学校也会考虑他们的需求,这部分学生也叫择校生。

3 普高招生数量满足不了学生的需要,就会出现择校问题。什么叫择校呢?就是考试分数不够,但仍然想上普高。例如,某个学校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没有招满学生,任何想进这所学校的人,都可以接收,普高招生已经没有最低录取分数线了。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是按照杭州市物价局(杭价费[2004]99号)、杭州市教育局(杭教计[2004]16号)、杭州市财政局(杭财综[2004]341号)、杭州市纠风办(市纠办发[2004]2号)《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的一项招生政策。具体地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的20%;择校生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分数线。择校费:重点高中每生3.5万元,一般普高(含列入普高招生计划的综合高中)每生2.5万元,在入学时一次性交纳;此外每学期还需交纳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学费和代管费。

公办高中3年内取消择校生

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意见还提出,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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