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举

更新时间:2024-02-28 19:57

杨洪举,男,汉族,1959年1月生,四川都江堰人,四川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80年4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成都市原郫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成都市金牛区委副书记、区委党校校长,成都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都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成都市城管委巡视员等职务,2019年2月退休。

人物履历

1980年4月至1981年10月,在灌县白沙乡卫生院工作;

1981年10月至1983年11月,在灌县计生办工作;

1983年11月至1987年3月,任灌县卫生局副局长;

1987年3月至1992年5月,任都江堰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2年5月至1995年5月,任都江堰市灌口镇党委书记;

1995年5月至1995年11月,任都江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5年11月至1997年11月,任都江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1997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任成都市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3年10月至2006年12月,任郫县县委书记;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郫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任郫县县委书记;

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任成都市金牛区委副书记;

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任成都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任成都市城管局(市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市城管局(市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成都市委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任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任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巡视员;

2019年2月,退休。

职务任免

2009年2月9日,郫县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宣布,免去杨洪举同志中共郫县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10年9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杨洪举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2013年3月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杨洪举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2014年1月27日,成都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杨洪举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15年3月,杨洪举同志任成都市城管委主任、党组成员、书记、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2016年2月,杨洪举同志任成都市委副秘书长,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7年6月20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杨洪举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担任职务

四川省第八、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届市委候补委员、委员,成都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政务警告

2019年4月22日,针对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给予时任成都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杨洪举政务警告处分。

违纪被查

2019年12月16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巡视员杨洪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0年9月,杨洪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经查,杨洪举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纵容、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杨洪举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成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洪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洪举涉嫌受贿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杨洪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违纪犯罪情况

利用职务之便为广东某公司在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中标谋取利益等。2005年至2008年,杨洪举在担任原郫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广东某公司在该县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中标、成都某公司在排污工程项目中标、成都某建设公司在地产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09年至2010年,杨洪举在担任金牛区区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四川某公司在项目中标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05年至2019年期间,杨洪举分别收受广东某公司、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建设公司、四川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财物。同时,杨洪举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2004年至2016年,杨洪举违规收受他人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01.7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04年至2018年,杨洪举通过其妻龙某投资多家药房,获利930万元,另分得价值25万元的药品;2011年,杨洪举出资900万元,以四川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并持有郫县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份,分红获利18.86万元;2013年,杨洪举出资1028.41万元,其妻弟出资101.1万元,两人以四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购买某镇15.42亩土地用作商业开发,等等。

受贿罪。2003年至2011年,杨洪举利用担任原郫县县委书记、成都市金牛区委副书记、成都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等人在土地竞拍、项目承揽、土地置换、贷款申请、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龙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美元、港元、汽车,以及他人代为支付或免除的房屋价款、装修款等折合共计2600余万元。其中,2006年,杨洪举利用担任原郫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某在项目承揽上提供帮助。2010年,杨洪举收受黄某某所送房产两套,并授意黄某某安排他人代持。2016年4月,为逃避组织审查调查,杨洪举安排黄某某将上述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由黄某某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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