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7:18
指核电站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随着核电站工业的迅速发展,核电逐渐成为重要能源之一,人们对核电站潜伏的巨大风险也有了深入了解,核电站保险便应运而生。核电站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部分:
(1)责任保险。赔偿核事故对公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裂变过程产生的放射物的外泄会给周围地区的居民和财产带来核污染及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电站责任保险可分为核设施经营者责任保险和核材料设备供货商、运输商责任保险两种。
(2)财产保险。赔偿核危险和通常原因如火灾、爆炸、风灾造成核电站在建筑安装和运转时期的财产损失,以及核材料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核电站财产保险可分为核电站建筑、经营、运输和营业中断险等。由于核设施昂贵和责任风险巨大,许多国家建立了核保险集团,并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大的风险。
核电站保险特点
第一,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是核风险。在所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都将核风险列为除外责任。而核电站保险恰恰相反,不仅承保核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承保核风险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第二,核电站保险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风险。由于核电站风险太高,保险人特别注重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以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标准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并采用集团共同保险或再保险方式,将风险转嫁到国际保险市场,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核电站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核损害的赔偿方式。因此,保险人开办核能保险在发生保险赔款不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各国的核能保险集团在相互分保时,也将分保手续费降得比其他财产保险低,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
核电站保险分类
1.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在核电站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保险人主要承保保险标的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2.核电站海运险
该险种主要承保有辐射和无辐射的核燃料物料的运输,包括运输中的临时仓储。投保人一般为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其他合作方为共同保险人。该险种的其他规定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相同,但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由核能保险集团承保,并经由核能保险集团安排分保。
3.核电站机器损坏保险
该险种承保核电站所有设备,不同的是对于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其内部设备只能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对于核燃料、冷却水、化学剂等易消耗物质一般不予承保。此外,该险种通常作为核电站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有时也可按主险承保,单独签订保险单。
4.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核电站的反应装置、核燃料、发电设备、办公场所等项目。其保险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核风险和常规风险提供保障;第二部分是对其他设备的常规风险提供保障。常规风险包括火灾、雷电爆炸等。核风险包括核裂变过程中超常规释放以及核污染和核辐射等。此外,保险人还负责清除核污染费用和损失。
5.核电站责任保险
核电站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核电站所有人依照本国法律规定,因发生一般保险事故或核事故,包括运输中的核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核电站所在国家法律规定,操作核电站设施的员工也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人一般也要将他们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人按一般事故和核事故分别拟定赔偿限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核电站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承保核风险。核风险是指核燃料、核废物或核产品引发的辐射的、有毒的、爆炸性的物质,容易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的风险。
核电站责任险由核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组成,不同的责任险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
核责任保险是根据各国核电站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承保由于核辐射和核放射致使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的伤害或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责任。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内容基本相同。
3.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各项: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师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而造成的损失或在正常操作中造成发射性污染而产生的清污费用;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伴随正常运转的放射能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而引起的损失;由于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滑坡、场面下沉或塌陷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4.核电站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核电站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合同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按照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争、暴乱、恐怖行为、内战、革命等政治风险;大气、土地、水污染等污染风险;10年后才申报的损失;产品责任;遗传疾病;正常损耗等。
在核电站保险中,保险人对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与核电站邮政信箱分别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通常根据核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来确定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核电站责任险,保险人也按常规风险和核风险两类不同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
在对核风险造成的核电站责任赔偿时,保险人一般都按法律规定处理,按照绝对责任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过失责任来承担。因此,当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时,政府会给予财政补贴。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覆盖的业务范围以涉核为标准,限定核设施或与之相关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核事故或常规事故。核设施在建筑安装阶段的工程保险等不涉核业务,不计提核巨灾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规定,核设施是指下列设施及场址区域内与其配套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系统和构筑物,核材料的贮存、装卸和处理系统和构筑物: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动力装置等);
(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核巨灾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包括境内业务自留保费和境外分入保费)的50%计提,远远高于农险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主要考虑:
一是符合核保险的巨灾性特点。核保险保费规模小,核事故发生频率低,但核巨灾一旦发生,损失巨大,需要大量资金的积累来应对,高比例提取有利于巨灾准备金的快速积累。
二是符合国际惯例。从拥有核电的主要国家来看,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都是按照保费的50%比例计提,美国按照保费的75%比例计提,法国和德国按照毛利润的75%计提,我国50%的计提比例与国际水平基本相当。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核保险业务历年盈利水平较好,保险公司可以承受此比例的准备金。同时,计提高比例的巨灾责任准备金,可以把核保险高额的巨灾成本显性化,扭转核保险业务长期高额利润的假象,防止应有的风险储备误作为利润被分配。
《办法》规定,境内保险机构核巨灾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其所承担的未完全终止的核保险责任的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时,可以暂停计提。境外保险机构因其核巨灾准备金只在境内留存3年,所以没有规定上限。
设置计提上限的目的,是在保证核巨灾准备金充足性的前提下,防止核巨灾准备金过度积累,拉高公司资本成本,影响保险公司开展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计提上限以未完全终止的核保险责任的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为限,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一是采用单一事故而非所有事故责任,主要考虑到核巨灾事故低频、影响大的特点。一方面,即使在全球范围看,尚未出现过同时发生两起核巨灾事故的先例;另一方面,从历史经验看,一旦发生一起核巨灾事故,全球核工业都会面临巨大影响,极易引起全球核电产业的停堆检查,所以单一事故已经可以满足充足性的要求。
二是采用自留责任而非承接的所有核保险业务责任,一方面我国“偿二代”已经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了评估和防范,保监会对再保险业务安全性也有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以所有核保险业务责任为基础计提准备金,在存在大量再保险和转分保安排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重复计提的问题。
《办法》区分境内保险人自留业务(包括境内自留业务和境外分入业务)和向境外分出业务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1. 刘峰.核电站保险浅谈[J]
2.《保险学概论》保险职业学院,第8章 其他财产保险,8.3 核电站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