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3 09:08
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樟树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2号)和《中共樟树市委办公室、樟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樟树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办发〔2019〕1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二)落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责任。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党的建设工作。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
(三)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使用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协调医疗投诉、纠纷的处置。
(十)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中医药养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樟树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件、向农村覆益、向艰苦地区和生活因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惠普化、便捷化。
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变,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l、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责任分工
会同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综治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党的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科技教育股)。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及援外工作。
拟订我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指导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伦理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推动实施医学人才模式改革,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和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三)规划与信息股(宣传股)。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宜春市、本市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项目资金管理,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
(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服务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股)。组织起草卫生健康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产业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服务工作。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核发相关工矿商贸生产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办公室)。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相应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编制全市地方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七)医政医管股(药物政策与食品安全监测评估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上级有关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等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基层卫生健康股。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健康扶贫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妇幼健康股。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等工作。
(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一)中医药管理股(中医药产业促进股)。负责贯彻执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
制订全市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中医药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重大中医药产业项目实施和技术开发。参与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
(十二)老龄健康股(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应对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十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组织推进全市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改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管理股。负责对全市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20名,工勤编制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职数14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郭志荣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0年12月,获评“江西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