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8 00:00
比例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 的对称,以保险金额作为划分分保人和再保险人的责任基础的一种分保方式。即由分保人和再保人事先约定以各自占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也按约定比例处理。因此分保人应从原保险费中按比例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人应按同一比例分摊赔款及有关费用。比例再保险一般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比例再保险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本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
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假定表中的原保险金额均在合同最高限额之内。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来概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陷是指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应该指出的是,成数再保险优点是主要的,这是成数再保险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具体大致有八种情况: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方的责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换句话说,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Line),前述一定倍数,即指此线数而言。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
溢额再保险有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分保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接受分保业务之一。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总而言之,比例再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其业务如果是合同再保险的,双方均承担义务,原保险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双方无权自由选择;如果是临时再保险的,则可选择分出,再保险人也可选择接受。
2. 自留责任和再保责任以保险金额的分摊为基础进行划分。此种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处理经过与时间较短,再保险费结算的等待时间也较少,一般的,如火灾、盗窃险赔偿条件均可短期完结,再保险费在年终结账时,较快地准确地核算出来。
3.原保险人合同再保险中,比例再保险以原保险人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如全部的海洋货物运输险业务;而临时再保险,则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基础,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可自由选择分出或接受。
随着经济发达国家中保险金额巨大和危险集中的业务增加,以及责任保险业务的大量开展,国际市场上呈现出对非比例再保险迫切需要,有“比例”向“非比例”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