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6 08:28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俄语: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CCCP;英语:Supreme Soviet of the USSR)是根据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所设立的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1988苏联修改宪法后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成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91年9月苏联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宣布在过渡时期最高苏维埃重新成为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1991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通过最后一项决议宣告苏联停止存在。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后改为共和国院)组成。两院权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创制权。其成员称“最高苏维埃代表”,是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原则,由推荐组织(一般是工厂、农场等)推荐,以秘密投票方式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的(1989年后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代表任期为4年。在最高苏维埃休会期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执行其职权(1990年后由总统执行原职权,主席团负责召开最高苏维埃会议)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首脑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是苏联的国家元首(1990年修改宪法后苏联总统为国家元首)。主席团副主席通常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担任。联盟院主席、副主席,民族院主席、副主席也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员。
根据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俄语: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оюза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它仍由人数相等、权利平等的联盟院(俄语:Совет Союза)和民族院(后改名“共和国院”)(俄语:Совет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组成。
联盟院从按地区划分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根据加盟共和国或地区的选民人数选举产生。民族院从民族地区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4名代表,每个自治州2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1名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新两院1/5的成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过去的职权改为由苏联总统行使,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为组织最高苏维埃的工作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苏联解体前最高苏维埃的主要职权为:
①决定选举苏联人民代表和批准选举苏联人民代表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②根据苏联总统的建议,成立和撤销苏联各部及苏联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③根据苏联总统的提名批准任命总理,在会议中同意或者不接受苏联内阁成员候选人和苏联安全会议成员,同意解除上述人员的职务;
④选举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批准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任命苏联监察院主席;
⑤定期听取由它成立或选出的机关以及由它任命或选出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报告;
⑥保证苏联全境内法律协调的统一,确立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立法原则;
⑦在苏联权限范围内,对实施公民宪法权利、自由和义务的程序,所有制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的管理组织,财政预算制度,工资和价格构成、征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其他关系进行立法调节;
⑧解释苏联法律;
⑨规定共和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总则,确定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原则;
⑩提出苏联国家长远计划草案与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重要计划草案,供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执行计划和预算的总结报告,必要时对计划和预算进行修改;
⑪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
⑫监督向外国提供国家借款、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等工作,签订外国的贷款协定;
⑬确定国防及保证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措施;在全国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在必须履行有关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
⑭规定军衔、外交官等级和其他专业职称;
⑮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
⑯发布全苏大赦令;
⑰废除苏联内阁同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相抵触的文件;
⑱废除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同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⑲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时期,通过关于举行苏联全民投票的决议;
⑳解决除绝对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问题以外的应由苏联处理的其他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法律和决议不得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令发生抵触。
21.在履行有关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动用苏联武装力量人员的决定;
会议是苏联最高苏维埃活动的基本形式。在1988年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召开两次例行(春季和秋季)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持,会期通常持续3~4个月。非常会议则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者根据加盟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中的一院不少于 1/3代表的提议召开。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包括两院分别举行的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以及两院常设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所举行的会议。两院举行的会议分别由两院的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则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或由两院主席轮流主持。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由两院在其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苏联法律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任何一院多数代表投票赞成可认为通过。在两院之间意见发生分歧的情况下,将问题提交两院按均等原则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解决,然后再由两院在联席会议上审议,若不能达成调解则举行苏联全民公投。
1990年3月由于总统职位的出现,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也可以由苏联总统召开,1991年9月改民族院为共和国院。
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仍然行使自己的职权,直到新选出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新的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为止。
1936~1988年12月期间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且为联盟内直接选举,苏联1936年宪法还废除了苏联苏维埃全体会议,废除了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设立苏联最高苏维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根据苏联1936年宪法,最高苏维埃平等的由联盟院、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代表的选举比例按照人口划分,每三十万人为一选区,每选区选举代表一人,民族院的代表,按照每个加盟共和国25席,每个自治共和国11席,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民族州(自治州)选举代表一人。在最高苏维埃两院中各自选举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则由两院联席选举产生,选举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每一加盟共和国一人,故有所变动)、秘书一人、委员十六人,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联的集体国家元首。但直至1938年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结束,上述规定才开始生效。
根据苏联1977年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任期由四年改成五年,联盟院仍每个选区选举1人比例组成。民族院则按宪法规定的选举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32名代表,每一自治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一自治州5名代表,每一自治专区1名代表,两院内选举与前同,但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中的委员由十六人变为二十一人,在本部宪法里规定只有苏联共产党、工会、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各级组织,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以及部队的军人大会可以提名最高苏维埃代表候选人。
最高苏维埃每年举行例会不少于 2次。最高苏维埃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产生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最高苏维埃还选举组成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为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对外代表国家。
苏联末期多次修改宪法,政治体制不断变动,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地位、组成人员和职权也相应变化。1988年12月,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第十二次非常会议修改宪法,在本次修改中设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宪法实施,且由原来直接选举最高苏维埃改为间接选举最高苏维埃代表,虽然最高苏维埃仍旧拥有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等职位的权力,但是苏联人大会在最高苏维埃任命后进行批准,并且本次修宪还将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改称为最高苏维埃主席。
1989年苏联第一届人大开会,此次人大会议修改了宪法,在地方也设立了人大
1990年3月,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设立苏联总统职位,苏联最高苏维埃变成苏联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并且将提名部长会议主席等职位的权力划归总统。1990年12月,改苏联部长会议为苏联内阁,并设立苏联最高仲裁法院。
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9月2~5日第五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关于过渡时期苏联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法。该法规定在新宪法和新的权力机构产生之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仍为两院制,原先的民族院改为共和国院,其代表由各个加盟国共和国议会直接派出联盟院通过的法律只有在共和国院赞同后才生效。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原苏联加盟共和国宣告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
1991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通过最后一项决议宣告苏联停止存在,苏联从法律角度正式解体。
1938年至1989年的最高苏维埃为直接选举产生,1989年后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苏联第一届最高苏维埃,1937年12月12日选举,任期1938年1月12日至1946年;
苏联第二届最高苏维埃,1946年2月10日选举,任期1946年至1950年;
苏联第三届最高苏维埃,1950年3月12日选举,任期1950年至1954年;
苏联第四届最高苏维埃,1954年3月14日选举,任期1954年至1958年;
苏联第五届最高苏维埃,1958年3月16日选举,任期1958年至1962年;
苏联第六届最高苏维埃,1962年3月18日选举,任期1962年至1966年;
苏联第七届最高苏维埃,1966年6月12日选举,任期1966年至1970年;
苏联第八届最高苏维埃,1970年6月14日选举,任期1970年至1974年;
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1974年6月16日选举,任期1974年至1979年;
苏联第十届最高苏维埃,1979年3月4日选举,任期1979年至1984年;
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1984年3月4日选举,任期1984年至1989年;
苏联第十二届最高苏维埃,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1989年至1991年;
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1989年5月25日—1991年12月26日)
详见主词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