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量标准

更新时间:2024-07-06 10:08

水质量标准是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它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按水体类型可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可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质标准等。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相关说明

例如,铜的标准值在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分别规定为1.0mg/L、0.1 mg/L和0.01 mg/L。世界各国制定的各种水质标准中规定项目多寡不一。多数国家的地面水水质标准中都规定有酚、氰化物、砷、汞、铅、各、铬等主要项目。中国已颁布的水质标准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等。

.1 水环境质量标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 3020-19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 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代替CJ/T 48-1999

GB/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代替CJ/T 95- 2000

GB/T 19772-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

GB/T 18919-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的测定 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 致突变物的测定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术语定义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4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

水质要求

供水水质要求

4.1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

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表1续

表1续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表2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2续

表2续

水源水质要求

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

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检验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

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

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6。6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安全规范

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调查:城乡受访者对饮用水质量下降感受同样明显

2016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村受访者对于饮用水质量和空气质量下降感受也比较明显。调查中,66.7%的农村受访者感觉自己家乡饮用水质量下降情况严重,65.7%的农村受访者感觉自己家乡空气质量下降情况严重。此外,50.7%的农村受访者发现自己家乡噪音污染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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