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5 09:0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标准。
GB/T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实施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1989水质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水质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水质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质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城市污水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测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五、水质监测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4 水质检验方法见表2。
表2 检验方法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实施
GB/T 11899-198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1989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 城市污水 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测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三、定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五、水质监测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4 水质检验方法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