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0 21:35
2002.3——2011.5 任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
2011.6——2013.5 任福建省连城县县委书记;
2013.6——2015.7任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福建省第十届、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龙岩市二届、三届人大代表,连城县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
2015年5月4号,巡视组把关于江国河的问题线索移交给了省纪委。
2015年7月4日,据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江国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连城县多位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江的落马令人有些“意外”。“与其他多位涉案人员的张扬个性相比,江国河比较低调,人很有眼光,而且已经到省里两年了,没想到还是晚节不保。”有连城干部举例说,江国河“有眼光”的一个表现是,虽然连城是个贫困县,但是他没有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GDP的增长。他致力于把连城建设成为中国旅游强县,因此坚决不让污染项目进来。曾经有公司提出在连城投资5000万元上一个化工项目,被他拒绝了。
2015年10月9日,据福建省纪委网站消息,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江国河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1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江国河(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1月,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对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委员、纪委原书记江国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江国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收受礼金,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问题,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江国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国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被告人江国河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属本院管辖,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漳州市中院管辖。漳州市中院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是后,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漳州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7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国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江国河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江国河违法所得折合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二万零二百六十九元五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