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6 12:07
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全省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干部人事处
协同省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设区市党委管理和考核设区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和考核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同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承担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干部人事工作。
(三)政治工作综合处
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政治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表彰奖励和检察文化工作。指导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的日常管理考核、医疗保健等工作。承办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的文秘行政、机要保密工作。
(四)新闻处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干部教育培训处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六)第一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也可称普通犯罪检察部)
负责办理除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承担刑事检察综合指导业务。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七)第二检察部(也可称重大犯罪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八)第三检察部(也可称职务犯罪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省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九)第四检察部(也可称经济犯罪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十)第五检察部(也可称刑事执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十一)第六检察部(也可称民事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及依职权管辖的民事案件。
(十二)第七检察部(也可称行政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及依职权管辖的行政案件。
(十三)第八检察部(也可称公益诉讼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二审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等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十四)第九检察部(也可称未成年人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五)第十检察部(省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也可称控告申诉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六)法律政策研究部
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议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对征求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法律政策类规范性文件等研究提出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建议。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十七)案件管理部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的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
(十八)检察技术部
承担全省检察技术工作的规划和办案的指导。根据委托承担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等工作。组织重大疑难复杂技术案件的会检,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科研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检察技术人员。
(十九)警务部(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承办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警衔申报、审查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完成跨地区的重大任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器材统一制式的管理。
(二十)检务督察部(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一)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实施。协助省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中央和省补助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经费。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服装、武器弹药等装备的统一购置和管理指导。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三)老干部处
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4月,获得江西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度全省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
2021年4月13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涉黑恶案件办案组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集体名单。
2021年6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党支部被确定为“江西省直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1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处入选第六届全国检察“三微”作品征集展播活动“组织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