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3 15:47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英文名称: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REA)。深圳房协成立于1989年10月5日,登记证号:社证字第00001号,是深圳市第一家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是深圳市第一家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深圳房协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物业评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市场巡察监管、行业投诉、诚信系统公示、项目手册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通过对我市630余家开发企业、5000余名从业人员、2100多个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体系、项目手册已成为政府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为政府获取行业发展信息提供了重要一手资讯,更成为开发企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深圳房协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事务部、行业服务部。
深圳房协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多次受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及省、市主管部门的嘉奖,在2009年被评为深圳市行业协会首批4A级行业协会商会,并被授予“全国房地产行业先进协会”、“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深圳市优秀社团”等称号。
2005年出台的《深圳市待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九大职能,即: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1999年,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委托,深圳房协还履行下列职能:参与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对国内外同行业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组织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展销活动,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受理社会各界对房地产开发机构和咨询、经纪机构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人员的投诉等。
深圳房协现有会员单位482家,其中开发企业339家,中介机构143家。协会将继续围绕着“服务、发展、和谐”的创会宗旨,以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协会为奋斗目标,将承担行业管理职能为工作重心,作好政府的助手的工作目标,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普法教育,宣传推广深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房协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英文名称: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REA。
第二条 深圳房协是由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相关的咨询、代理、以及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企业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职能是:
(一)代表会员和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价格协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组织执业行为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五)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六)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热点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
(九)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十)依法调解处理行业在从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评估、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协会的会员。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时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四)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五)决定终止或变更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协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五) 协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候选名单;
(三)决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提议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常务理事成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作出有关决定: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议会员的除名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在常务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选举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协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动议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协会负责,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解释权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监事还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费;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审查。
第四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财务主管人员时,应由监事或监事会主持,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协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须变更或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八条 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上述变更或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八年一月十六日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