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条款

更新时间:2023-02-10 14:35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它一般包括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

简介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常见的表示货物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溢短装百分比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该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与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②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一般来说,是履行交货的一方,也就是卖方选择。但是如果是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或船方行使。

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

对机动幅度范围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者少装的货物按装船时的市价结算。

解释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安装船日或卸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货物。

实际运用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租船运输

注意事项

商订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2)增减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条款组成部分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里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3部分组成,就是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选择权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中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是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情况下,因为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大多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安装船日或卸货日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着少交货物。比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履行交货义务。但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实例

现举数量条款实例如下:

数量:100000公吨,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

解决信用证数量溢短装条款与金额不配套

信用证根据合同条款对货物数量,作了溢短装条款的规定,但对信用证金额却没有作相应规定,允许金额有一定的增减幅度,这就导致了信用证项下数量与金额的规定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益人溢装货物,货物溢装部分的收汇没有信用证的保证。按照ucp500第三十七条对商业发票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议付信用证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为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这就是说,当出口方的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可能遭到银行的拒绝;即使银行接受了该发票,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也仅仅限于信用证规定金额,而不是发票金额。所以说,溢装部分的货款没有信用证收汇的保证。对有溢短装条款,而金额未做相应规定的信用证,出口方在货物装运数量上受到限制,但是,当出口方预计货物数量不会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时,就不一定非得要求修改信用证,在发货时,控制好货物数量,不溢装货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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