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3 08:59
潍坊市书法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12月,现有会员630人。其中中国书协会员 57名,山东省书协会员 203 名。协会是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全市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及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书法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和组织书法家,继承和发扬祖国书法、篆刻艺术传统,收集、挖掘和整理书法艺术遗产,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和书法教育工作,密切与兄弟地区及市内各艺术团体的关系,扩大和加强同海外书法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艺术市场,为繁荣社会主义书法艺术而努力。
1985年邵桂芳任名誉主席。1992年王海亭任名誉主席。2001年聘姜绍华为名誉主席,陈炳熙、王继东为顾问,2004聘请王福金、王振民为顾问。
1997年6月23日、潍坊市书法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潍坊十笏园宾馆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委员会。
主席:蒯宪
秘书长:纪君(兼)
副秘书长:张法舜、李瑜
2005年12月27日,潍坊市书法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潍坊市接待中心召开。选举产生了潍坊市书法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副主席、副秘书长。
主席:蒯宪
常务副主席:纪君
秘书长:纪君(兼)
顾问:王文海、王振民、王继东、文红光、徐曰东、李玉林、张继安、张桂昌、张镜远、邢乐信、陈衍绪、陈炳熙、郭子宣、韩明光、逄增瑞、蒋华亭、魏增芳
(二○○五年十二月通过)
第一条 潍坊市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及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书法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和组织书法家,继承和发扬祖国书法、篆刻艺术传统,收集、挖掘和整理书法艺术遗产,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和书法教育工作,密切与兄弟地区及市内各艺术团体的关系,扩大和加强同海外书法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艺术市场,为繁荣社会主义书法艺术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是隶属于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上级书协的业务指导。根据情况本会申请成为上级书协团会员,亦可接受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书法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对县市区书法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与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本会加强地市间横向联系和书法、篆刻、刻字艺术交流,与兄弟书协及有影响的书法媒体密切合作,积极介入艺术市场,为进一步繁荣书法艺术而努力。
第六条 本会加强同海外书法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运用各种艺术交流形式,为共同发展书法艺术事业进行有效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帮助广大会员参与中国书法家协会、山东省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类书法艺术展示、研讨、比赛和交流,努力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本会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书法、篆刻作品与书学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本会积极开展书法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会努力加强协会文化产业建设,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质量和凝聚力。
第十一条 凡我市公民、中央及省驻潍单位人员,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有较好水平的作品参加市以上专业书法团体举办的展览者;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书法、篆刻作品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者;
(三)从事书法教育和书法组织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四)具有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申请入会者须由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县、市、区书法组织推荐,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经主席团审核批准。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山东省书协和中国书协者,须由本会主席团审查推荐,由本会报省书协和中国书协批复。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福利待遇;
(三)对本会工作可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艺术活动;
(四)参与并支持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根据新时期书协工作特点,为便于征集和有效使用会费,会员会费可每五年交纳一次或一次性交纳终生会费。
(六)维护协会整体形象,积极关心和支持协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可开除其会籍;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行退会;违犯本会章程,阻碍本会工作,损害本会声誉者,主席团视其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教育、批评,直至取销会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选举主席、副主席;落实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会员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审议主席团提交的有关议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
第十七条 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其职权是: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制定工作规划;总结年度工作;商定涉外活动方案;审批本会会员;推荐上级会员;提出聘请名誉主席、顾问人选;提议设立会内机构;确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