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议会

更新时间:2022-05-28 13:25

爱沙尼亚于1920年举行首次议会选举,至1938年根据不同的爱沙尼亚宪法共举行了5届议会选举,自1922年起,“东比亚城堡”正式成为爱沙尼亚议会所在地。1992年,根据92版宪法,爱沙尼亚举行了恢复独立后的首次议会选举。

地位

根据爱沙尼亚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须由议会选举产生,经至少五分之一议员联名推举者方可成为总统候选人,经过不记名投票获得三分之二绝对多数票者当选总统。如首轮选举无人获得法定的绝对多数,则重新推举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如第二轮投票中仍无人获得三分之二绝对多数支持,则此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入第三轮投票。如第三轮投票仍无人获得三分之二绝对多数票,议长组织成立特别选举团选举共和国总统。总统有下列权利:宣布议会选举开始,举行特别议会选举,主持新一届议会首次会议开幕仪式,视情建议议长召开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或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向议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向议会提出首席大法官、央行行长、审计长、司法检察官、国防军总司令人选,向议会提交国家处于战争状态议案等。

议会有权向总理、部长、央行行长、审计长、司法检察长、国防军总司令提出质询,应询官员须在20个会议日内赴议会作陈述。议会就应询者陈述进行讨论,如议会认为其陈述与国家利益或相关法律不符,可对应询官员提出不信任案

选举与产生

爱沙尼亚议会实行一院制,共101个议席,任期4年。每隔4年的3月第一个星期日举行议会选举。年满21周岁且有选举资格的爱沙尼亚公民均可竞选议员,年满18周岁的爱沙尼亚公民均可参加投票。爱议会实行不分区选举,候选人由爱沙尼亚公民、政党或选举联盟推举,当选后不得担任其他公职。议会议员自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行使职权,上届议会议员的职权同时终止。议会选举前,各地方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选举的组织及计票工作,各地方选举结果交由国家选举委员会统计并公布。2007年3月选举产生的议会为爱恢复独立后的第十一届议会。议会议员来自6个党派,分别为改革党31席,中间党28席,祖国联盟和共和国党19席,社民党10席,人民联盟6席,绿党6席。101名议员中女性议员21名,男性议员80名,6人生于1935年至1944年,32人生于1945年至1954年,25人生于1955年至1964年,24人生于1965年至1974年,13人生于1975年至1984年,1人生于1985年,41人为首次出任议员,60人为第二次或多次担任议员。

职权

主要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具体为:通过法律和决议,决定全民公决,选举共和国总统,批准或宣布废除外交条约,授权总理人选组成政府,通过国家预算并批准其执行报告,根据总统提名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央行董事会主席、审计长、监察长、国防军司令,根据大法官提名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命央行董事会成员,决定对共和国政府、总理及部长进行不信任投票,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根据总统提议宣布国家处于战争状态,发布或解除动员令,解决宪法未授权总统或政府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议员有权提交立法草案或对立法草案提出修改动议。

组织结构

议会设议长、第一副议长、第二副议长各一名,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和两名副议长组成议会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议会日常工作实施监督,批准各委员会的组成。议长不在位时,由副议长代行职责。

理事会任期1年,每年3月进行换届选举。按惯例,议长和第一副议长从执政党议员中选举产生,第二副议长从在野党议员中选举产生。

爱沙尼亚议会设有11个专门委员会,议员必须参加某个委员会的工作,分别是:欧盟事务委员会;环境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农村事务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宪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主要工作是审议法案并提交议会讨论,也可直接向议会提交议案。议会还设有预算控制、安全机构监督、反腐败法实施等三个特别委员会。

此外,议会还可视情通过议会决议,组成“调查委员会”或“专题委员会”,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并负责向议会提交报告。

爱沙尼亚议会设办公厅(Chancellery),其主要任务是为议会起草法案提供法律咨询;搜集经济、社会及其他各方面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和出版刊物;保障议会、各委员会、党团正常运行。办公厅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下辖文档局、研究局、人事局、新闻与信息局、选举事务局、外事局、信息系统和技术局、行政服务处。

会议制度

议会会期:每年1月的第二个星期一至6月的第三个星期四;9月的第二个星期一至12月的第三个星期四。会期内,每周一至周四为议会会议期,周五议员赴各自选区听取选民意见,与民众直接接触。例行会期外,在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总统选举、总统要求、政府要求或至少21名议员联名要求等情况下议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半数以上议员。

立法程序

议员、议会党团、议会专门委员会及中央政府有权制定并向议会提交法案,议会理事会审核议案是否符合议会内部程序法后即可进入立法程序。法案提交人向议会作2分钟以内的法案陈述,议会理事会根据内容将法案交由某一专门委员会主审,或交给由几个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的法案审核小组对议案进行审议,后提交议会全会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三读通过制,一读主要就法案的主旨原则进行讨论,讨论过程中,每位议员可以就法案提出至多2个问题,一读须在7个工作周内完成;二读过程中,任何议员可就法案提出修改意见,经由主审委员会或审核小组同意,议会全会就法案修改意见进行表决,二读结束后形成法案决议草案,交由议会进行最终表决;三读讨论仅限于议会各党团代表参加,讨论结束后,议会全会对法案进行最终投票表决。一般性法案获得出席表决议员总数的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经过三读通过的法案交由议长(如议长不在则交由主持会议的副议长)在法案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并提交总统批准。涉及公民法、议会选举法、总统选举法、地方政府选举法、国家财政预算等方面的法案须获得绝对多数方可通过,即至少须获得51票赞成票。

议员制度

根据爱沙尼亚《议员地位法》规定,议员为人民的代表,议员须从爱宪法、爱各项法规、民众利益及本人价值观出发独立决策。他人无权强迫议员辞职。议员享有豁免权且不能主动放弃豁免权,只有在国家总检察长对某位议员提出审查议案且该议案获得议会简单半数通过后,相关议员的刑事豁免权将被终止。议员有权了解国家机密,并可根据其职权了解相关外国机密。议员有权对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员提出调查要求,相关官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议员认为有进一步调查的需要,相关官员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议员工资规定:国家统计局每年2月26日向议会报告去年全年居民平均工资,在此平均工资基础上,根据下列标准制订当年的议员工资水平:议长工资为平均工资的6倍;副议长工资为平均工资的5.5倍;议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议会各党团主席工资为平均工资的5倍;议会专门委员会副主席及议会各党团副主席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5倍;普通议员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倍。议员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费用根据收据可实报实销,报销上限为议员工资的30%。议会为来自首都塔林以外省市的议员提供塔林市的住房,外省议员亦可选择领取不超过其工资20%的住房补贴

党团

爱沙尼亚法律规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5%以上选票的政党进入议会,并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来自同一党派的议员可以组成议会党团,但不应少于5名议员。同一党派只能组成一个党团,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成员超过12名的党团可选举2名副主席。第十一届议会共有6个党团,分别是:改革党(31席),中间党(28席),祖国联盟和共和国党(19席),社民党(10席),人民联盟(6席),绿党(6席)。另有1名无党籍独立议员。各党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召开党团会议。

办事机构

每位议员可聘用一名助手,并与选定的助手签订雇佣合同。议员助手工资不得超过议员工资的35%,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支付,议会办公厅为议员助手提供办公地点。议员与其助手的雇佣合同至议员任期结束自动终止,议员亦有权随时终止与助手的聘用关系。

爱沙尼亚议会设办公厅(Chancellery),其主要任务是为议会起草法案提供法律咨询;搜集经济、社会及其他各方面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和出版刊物;保障议会、各委员会、党团正常运行。办公厅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下辖文档局、研究局、人事局、新闻与信息局、选举事务局、外事局、信息系统和技术局、行政服务处。

对外交往

爱沙尼亚议会对外交往主要分为四部分:议会外事委员会、议员常设代表团、议员成立的与某个国家的友好小组和代表团出访。外委会主要负责外交有关的立法、根据国家外交政策就某一问题发表声明、批准双边及多边条约和加入国际公约。

爱沙尼亚议会常设6个代表团:驻欧洲议会代表团、驻世界议会联盟代表团、驻西欧联盟大会代表团、驻欧安组织大会代表团、驻北大西洋大会代表团、驻波罗的海三国议会大会代表团,上述代表团负责相应领域对外交往。

爱沙尼亚议会友好小组旨在加强与某一国家议会间交往,进而实现爱外交目标,由议员自发成立,各小组成员数量无上限。议会专门委员会、议会各友好小组、议会党团均可提出组团出访申请,申请须经由议会理事会批准。议会办公厅外事局负责促进议会与世界各国议会及国际组织的关系发展,接待来访的外国议会代表团等。加入欧盟和北约后,爱沙尼亚议会外交日益活跃,以2008年为例,在积极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以外,爱沙尼亚议会共派团出访600余次(平均每位议员出访6次以上)。

爱沙尼亚议会与外交部及总统办公室协调安排国家领导人级别的出访。爱沙尼亚议会每年平均接待2至3位外国议长来访,安排2至3次议长级别的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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