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5 10:54
独生子女护理假,护理假期。
在中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多地立法明确护理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相关经验后可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或修法。
福建、广西、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等10余省份出台了具体规定。各地的护理假时长有所区别,此外,在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虽然未明确规定护理假天数,但是却提出用人单位应支持子女照料住院老人。
其中,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广州则是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则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这其中,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黑龙江也在政策中区分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依照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
2017年3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8年9月通过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就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2018年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草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最新修订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2018年3月1日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8年10月23日,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并公布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变化、分户生活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者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
2020年6月,广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020年12月11日,云南昆明宣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子女带薪护理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三孩”政策写入地方法规,同时设立“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河南独生子女休护理假的前提是要求老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川则规定独生子女休假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广州还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需满足“年满60周岁以上”且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条件。
1、细则不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温舒表示已接到不少咨询电话,除了市民反映不知如何请假外,不少单位和公司也不知道怎么批准。
2、监管不明确。广东省民政部门表示,老龄办负责政策的细化,而具体的执行监管应该是劳动监察部门。记者调查发现,湖北省人大、省政府明确将开展执法检查,此外一些省份并未对该项假期的落实开展执法检查。
3、处罚不明确。该项假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至有部分企业以相关条款未作细化明确为由拒绝执行。企业违反规定有什么罚则并未体现,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进一步细化政策,确保护理假落实有据。应对独生子女身份确认、父母住院情况、外埠独生子女请假途中时间如何计算等问题作出统一的细化规定。可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
其次,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和补贴政策。消除或减轻企业因执行护理假而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可通过税收调节等方式,弥补企业额外增加的人力成本。
最后,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政策的落实还应该明确具体的责任监管部门,可以由工会或民政等部门负责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有企业违反相关法规,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进行惩处。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