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16:09
1979年09月至1982年07月,灵璧师范学校学习;
1982年07月至1984年08月,灵璧县冯庙区卓场乡初中教师;
1984年08月至1995年06月,历任灵璧县冯庙区王沈中学副校长、冯庙中学副校长、校长、灵璧一中副校长;
1995年06月至2002年12月,历任灵璧县教委副主任、向阳乡党委书记、灵璧县教委主任、县教育局局长;
2002年12月至2006年11月,历任灵璧县副县长,灵璧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6年11月至2007年04月,任宿州市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07年05月至2012年12月,任宿州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2年12月至2015年06月,历任萧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
2015年07月,任萧县县委书记;
2015年08月,任萧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年01月起,任萧县县委书记。
2019年10月21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萧县县委书记王共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5月12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萧县县委原书记王共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共伟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有关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房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违规报销个人费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
王共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教育挽救,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明目张胆地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公然插手干预司法活动;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免去王共伟中共宿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宿州市第五次党代会、萧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6月,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王共伟(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共伟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7月,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王共伟(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共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共伟利用担任灵璧县副县长,宿州市教育局局长,萧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15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萧县县委原书记王共伟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共伟利用其担任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宿州市教育局局长、萧县人民政府县长、萧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新校区建设、创办艺术学校、合作办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请托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共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1927万余元人民币、33.8万美元和价值人民币105万余元的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258万余元。案发后,赃款900万元人民币、3.19万美元和汽车已扣押在案,赃款80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共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共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共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2021年4月27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萧县县委原书记王共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共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王共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27.8888万元、33.8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05.582万元的丰田埃尔法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258.70954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共伟利用其担任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宿州市教育局局长、萧县人民政府县长、萧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新校区建设、创办艺术学校、合作办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请托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其利用权力寻租,共非法收受薛某、魏某某等7人给予的人民币1927.8888万元、33.8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05.582万元的丰田埃尔法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258.70954万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900万元、3.19万美元、丰田埃尔法汽车已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800万元、20万美元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共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共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王共伟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部分已经追缴,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共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共伟出具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王共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王共伟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共伟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