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4 16:09
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2011年3月25日,相关记者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自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曝光至23日18时,河南全省共排查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近6万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126头,涉及60多个养殖场;排查50头以下散养户7万多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生猪8头;同时还查获含“瘦肉精”饲料若干批次。
2011年3月25日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已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联合工作组还通报,截至2011年3月24日,“瘦肉精”事件中被河南省有关部门控制、刑拘、立案侦查的人员已达68人,其中“瘦肉精”销售人员26人,使用养殖户33人,生猪经纪人7人,企业采购人员2人,并对4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相关人员表示,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月24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据了解,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起草了《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并要求27日之前张贴到全省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所有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这份《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说,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山东省是我国生猪养殖大省,截至2011年2月底,全省共存栏生猪4245.75万头。
河南警方发布消息称“瘦肉精”案已经侦破,查明流入河南省“瘦肉精”源头在湖北襄阳。
河南省检察院的消息,河南省已经有12名公职人员因在“瘦肉精”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被立案侦查。
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开票员王明利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员田伟斌、检疫员李正付已被开除公职;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员江光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带班领导谢学燕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畜牧局局长齐德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袁建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长刘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孟州、沁阳、温县三县(市)畜牧局局长已停职检查。其中,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畜牧防疫中心站检疫员李正福、动物防疫中心防疫员田伟斌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瘦肉精”案发后,河南省公安厅连夜派出5个工作组赶赴焦作、新乡、济源三市,以及发案的孟州、沁阳、温县、获嘉、济源5县(市)。
3月22日,警方分别在陕西咸阳和河南洛阳,将两名在河南销售“瘦肉精”的主要上线陈某、肖某抓获,并查获“瘦肉精”成品、半成品和加工设备。
3月25日,专案组在湖北十堰将主要疑犯刘某控制,并查封位于襄阳南璋县的生产“瘦肉精”窝点。3月29日,专案组在江苏常州将刘某的同谋奚某抓获。
至此,“瘦肉精”案告破,控制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95人。
警方:建议对疑犯从重惩处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警方将在彻查全案的基础上,在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对应当严惩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从重惩处的建议,并配合检法机关快审快结快判。
另外,河南省公安厅还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检方:严查渎职等职务犯罪
据河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人介绍,除已经立案侦查的12人外,他们正在组织检察干警对其他41名公职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严肃查办这起严重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
自从央视曝光“瘦肉精事件”以来,食品安全再次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此事性质恶劣且影响巨大,这也引起了欧足联的注意。2011年4月10日,欧足联在其官网上对球员发出警告,告诫球员们前赴中国和墨西哥时,要注意食品来源,避免误食含有瘦肉精的食品,从而引起药检不合格。 瘦肉精含有一类叫做β-兴奋剂(β-agonist)的药物,球员如果误食含瘦肉精的猪肉有可能导致药检不合格。三月,央视曝光了河南部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这在中国引起了巨大影响。无独有偶,墨西哥的“瘦肉精事件”也层出不穷,2007年该国甚至有200余人因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肉中毒住院治疗。由于6月18日到7月10日将在墨西哥举行U17世界杯,该国的食品安全引起了德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NADA)的担心。
德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表示:“球员们在去墨西哥和中国时必须对当地食品保持谨慎的态度,3月我们在两名曾去墨西哥旅游的游客尿液中检测出了盐酸克伦特罗,浓度分别达到了115pg/ml和90pg/ml。还没有针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特别规定,一旦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就会被视为服用兴奋剂。”
德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给球员们提出了建议:“我们建议,当球员们在墨西哥和中国时,尽可能用其他肉类替代猪肉,以摄取必需的蛋白质。球员们必须为自己负责,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国家队训练中心的营养专家,或者和德国奥林匹克协会联系。”
由于“瘦肉精事件”的影响,中国和墨西哥已经进入了欧足联的“黑名单”,此次欧足联特别发出警告后,相信球员们都要对中国和墨西哥产的肉类产品敬而远之了。不仅如此,“瘦肉精事件”或许还将使得欧洲各大豪门的夏季访华受到影响。欧洲足坛的赛季已经到了末尾,各大豪门正在考虑自己的夏季行程,皇马、米兰双雄、利物浦等豪门都可能会在夏季来华,不过在曝出“瘦肉精事件”后,相信各大豪门会好好考虑自己的行程的。
2011年11月26日消息,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全省法院受理的59起114人的“瘦肉精”案已经全部审结。
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1案1人,其余58案113人均被判刑,制售者和公职人员共77人获刑。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关人员介绍,“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河南省法院工作人员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和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59案114人的身份、涉嫌罪名、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进行分析、梳理,建立了全省“瘦肉精”系列案件审理台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全省三级法院安排专人负责案件审理,形成协调联动机制。
据统计,在审结的58案113人中,判处“瘦肉精”制售者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77人,其中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9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至9年有期徒刑20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2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判处生猪养殖户3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至拘役的29人、缓刑7人。
河南省法院受理的“瘦肉精”案件全部审结,其中焦作市两级法院审结42案80人、新乡市6案17人、济源市1案3人、鹤壁市4案5人、洛阳市2案4人、平顶山市1案1人、信阳市1案1人、周口市1案2人,其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案5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8案3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3案52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4案13人,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案4人。
“瘦肉精”这个10年屡禁不绝的餐桌“毒瘤”,地下链条怎样秘密生成?随着河南公安机关侦破“瘦肉精”案件,一条完整的“瘦肉精”地下产业链条浮出水面。
租赁化工厂研制
3月15日,河南“瘦肉精”事件发生后,为查清“瘦肉精”的生产、销售源头,河南省公安厅迅速确定了“追上线、查网络、端窝点、打源头”的案件主攻方向。通过层层“倒追”,公安机关发现,湖北襄阳籍刘某为制造“瘦肉精”的最大嫌疑人。
据刘某交代,他曾在江苏常州一家药厂担任技术人员,其间结识了同厂做药品销售的奚某。2007年,曾销售过平喘药盐酸克伦特罗的奚某告诉刘某,有人想要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养殖,如果能研制生产出来,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2007年4月底,利用奚某提供的资金,刘某回到老家襄阳,找到南漳县九集镇八泉村的一个民营化工企业负责人,称可以合作开发化工产品二氯烟酸。达成租赁经营协议后,刘某利用厂里的试验室和自购的设备,开始秘密研制盐酸克伦特罗。
为刘某打开销路的正是其合伙人江苏常州的奚某和下线销售人员河南郑州的陈某、洛阳的肖某等人。
中间人加淀粉稀释
2007年底,刘某在不掌握地下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开始陆续把生产出的盐酸克伦特罗交给奚某,然后由奚某负责外销给河南郑州的陈某和洛阳的肖某,2008年自己开始直接给陈某和肖某“发货”。“他们只需要电话通知我需要‘几个’、什么时间发货就可以了。”
据刘某交代,由于清楚是违法活动,上下线制售人员间都以电话单线联系,几乎从不见面,联系中也从不提及“瘦肉精”一词,一般以“一个”代表“一公斤”的电话暗号商定所需数量,然后通过物流公司以“添加剂”的名义向外“发货”,而收货人直接按“行内价格”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即可完成交易。
据介绍,陈某等人从刘某处“接货”后,除少数就地转手给次级分销人员赚取差价外,一般会按照30到35倍的比例在盐酸克伦特罗原粉中加入淀粉等添加剂,再次包装后销售给次级分销人员或养殖户。
经公安机关审讯,“瘦肉精”案中的非法制售网络基本查清为:加工源头(刘某和奚某于湖北襄阳合谋研制生产)→主要销售窝点(陈某和肖某)→次级分销窝点(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瘦肉精”使用者(生猪饲养户)→加精猪流向地(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
处于链条最顶端的刘某称,出厂的盐酸克伦特罗呈粉末状,由于纯度很高,被称作原粉,出售价格一般为2000元/公斤,扣除原料、人力、厂房租金等成本后,每公斤还有600至700元的生产利润。
而主要销售人员陈某和肖某“接货”后,要么以4000元/公斤的价格转手给下线人员,要么添加淀粉等物质稀释后,再以每公斤2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下线销售人员或者养殖户。“转手的次数越多,‘瘦肉精’的纯度就会越低”,而每公斤的销售利润也会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在郑州市陈某的亲戚家,现场查获的未转移现金就高达30多万元。”警方人员说。
养殖户每头猪多赚50%
处于链条次末端的生猪养殖户拿到稀释后的“瘦肉精”,由于纯度不同,价格也会从每公斤200元到300元不等。饲料中有了这样的“添加物”,就能饲喂出高瘦肉率的生猪,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每头猪能多赚40到60元,对于每头生猪80到100元的正常利润而言,算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
而为了迎合“挑肥拣瘦”的市场需求,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也更愿意以微小的边际收购成本增加其收购生猪的瘦肉率,从而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获利上占得先机。
瘦肉精产业链
加工源头 刘某和奚某合谋研制生产
销售窝点 陈某和肖某
分销窝点 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
使用者 生猪饲养户
加精猪流向地 屠宰点和肉制品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