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2-02-25 11:10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章程

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法学会从事社会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会员组成。社会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社会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繁荣社会法学研究,推进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团结社会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坚持社会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组织社会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对社会法学和社会法制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学术研讨,发展社会法学理论,推进社会法制建设。

第七条 参与社会立法的研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咨询论证工作,提出立法建议。

第八条 参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社会法学专业培训。参与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及社会法学教学改革,培养社会法学、法律人才。

第九条 总结交流社会法学研究经验,宣传推广社会法学研究成果。定期出版本会会刊。

第十条 承接社会法学国内外课题研究,开展社会法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反映本领域中国法学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承担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理事会;

(四)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五年,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失去理事资格。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本会会务工作报告;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四) 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 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三)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 设置本会工作机构,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签署本会文件。

第十七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若干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会议、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根据法学研究需要,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从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各类课题研究资助经费;

(三) 中国法学会拨款;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生效。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名单

(2006年9月2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代表会议通过)

会长

贾俊玲 女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导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全兴 男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导

叶静漪 女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刘 俊 男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副校长

刘翠霄 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研究员

闫宝卿 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司长

张鸣起 男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 书记

林 嘉 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导

郑尚元 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教授 博导

姜俊禄 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主任 博士

郭 捷 女 西北政法大学 教授 副校长

常 凯 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博导

董保华 男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 博导

秘书长

叶静漪 女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学术委员会

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科资源整合,促进社会法学科发展,繁荣中国社会法学研究,2008年2月16日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经多方征求意见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现将两个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公布, 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将由两个委员会另行制定。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贾俊玲

副主任:王全兴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冯彦君 叶静漪 石美遐 许建宇 李坤刚 林 嘉

郑尚元 常 凯 董保华 蒋 月 谢增毅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郭 捷

副主任:刘 俊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允武 丛晓峰 刘 诚 许明月 杨汉平 沈同仙 周长征 郑少华 谢德成

樊启荣 黎建飞

特此公告。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2008年5月26日

历届年会

2007年年会

长春

2007年8月7日至8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祖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的近100位学者参加了年会。会议共收到论文76篇。

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与会代表们围绕社会法的理念、范畴与体系探究;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等三个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社会法基础理论部分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法的界定、社会法的理念、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逐渐成为社会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成为本次年会讨论的焦点。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一般性问题、国外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问题、其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学者们探讨的问题基本涉及到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很多学者从宏观层面上探讨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社会保险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学者们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学者们均提出了有益的见解。除了上述年会的三个议题之外,学者们的讨论也涉及到了社会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大会开幕式由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冯彦君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代读了中国法学会孙在雍副会长的书面致辞;我校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法学院院长徐卫东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研究员焦兴铠教授、吉林省总工会包秦主席、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振国分别在大会开幕式上致辞或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

大会闭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林嘉教授和叶静漪教授共同主持,研究会会长贾俊玲教授做了精彩的大会总结;叶静漪教授代表研究会做了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的工作汇报和未来一年的工作设想;最后,贾俊玲会长和焦兴铠理事长共同为年会纪念标志物揭幕。

本次年会由承办方吉林大学法学院制作了以“共创和谐”为主题的年会纪念标志物,标志物主体部分为一双紧握着的象征合作的大手托起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美丽地球。借此阐释了共赢、共享、合作共进的理念,也表达了“发学理之广大,致世界之大同”的理想。

2008年年会

重庆

2008年11月1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承办,为期两天的“改革开放与劳动保障法制30年研讨会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圆满落下帷幕。

会议期间,全国各地社会法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来自香港、台湾地区学界同仁以及韩国、加拿大等国学者齐聚一堂,共话中国社会法研究成就和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司、全国总工会、中国法学会有关领导莅临指导。与会代表经过主题发言、小组讨论和总结发言等阶段,围绕社会法学发展历程、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社会保障立法等内容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闭幕式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贾俊玲教授对此次社会法学年会的成功举办予以了肯定,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指导意见。随后中国社会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教授向大会通报了学会相关事宜,并向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和我院及与会领导、专家学者表示感谢。

2009年年会

西安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于8月17日—19日在古都西安举行。本次年会由西北政法大学承办,来自中国内地近67所大学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及台湾、香港、美国、英国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邀代表18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年会主题为: 社会保障立法与新农村建设法律问题,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规制问题,劳动合同与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社会法理论及学科建设问题(含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问题),共收到研究论文137篇。大会采用主题发言、分组讨论、不同司法管辖区立法经验介绍等形式,展开了积极的争论和深入的研讨,取得了圆满的预期效果。

年会得到了中国法学会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中国法学会林中梁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雷宝生会长、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翟四虎常务副厅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贾俊玲会长、台湾劳动法学会理事长刘志鹏、英国华威大学 艾伦·尼尔教授(Pro. Alan.C.Neal )及西北政法大学王瀚副校长参加开幕式并分别致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代表从实务层面做了精彩的主题发言;名誉会长、著名劳动法学家关怀教授到会并做了专题发言。

2010年年会

上海

2010年8月21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上海财经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总工会、台湾劳动法学会、上海财经大学的领导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王全兴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校副校长孙铮教授代表承办方上海财经大学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到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预祝本次年会圆满成功。接下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贾俊玲教授和台湾劳动法学会会长郑津津教授也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结束之后,大会进入主题发言阶段。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彭高建副司长、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的郭军部长、全国工商联法律部的白莲湘副部长、台湾劳动法学会的郑津津理事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王国社处长、温州大学法学院的李炳安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谢增毅副研究员都做了精彩的主题发言,与会的专家学者也一一给与了点评。

会议在21日下午和22日上午进入分组讨论阶段。与会专家、学者分成六个小组,分别对社会法和社会分配基本理论、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农民工权益保护这六个社会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交换了彼此的学术见解。

8月22日上午,会议接近尾声。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林嘉教授主持。首先,各组代表对分组讨论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发言。在进行了对青年学者优秀论文的颁奖活动之后,社会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叶静漪教授做了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并布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接下来,社会法研究会会长贾俊玲教授进行了年会总结,对会议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社会法今后发展的努力放向。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教授为本届年会致闭幕辞,下届年会主办方温州大学也致了欢迎辞。本次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最终圆满闭幕。

2011年年会

预通知

经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由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承办,将于2011年11月上旬在温州市举行。本通知为第一次通知(预通知),待收到会议论文并确定具体日程后,再发第二次通知(邀请函)。

现将本次年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二、会议论题

主题: 发展*民生*社会法

议题: 1、当代中国发展、民生与社会法基础理论

2、“劳工三权”与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规制问题

3、《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配套立法和实施问题

4、教育法、卫生法、基本住房保障法相关问题

5、民营经济劳动关系问题研究

6、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的体系与教学问题研究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初定为2011年11月11—13日,具体以正式会议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会议通知将于9月底发出。

会议地点:温州市

四、论文提交

1、论文应当围绕会议主题。如果提交其他主题的论文,将不被收录到年会的资料中,敬请原谅!

2、论文提交时间:参加优秀论文评奖的论文于2011年9月10日前提交,其他论文于9月25日前提交。

3、论文结构和提交方式

文本结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中英文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主要参考文献。

请将word格式的论文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6、论文篇幅

为方便交流,本届年会仍将印刷非正式论文集。论文集只编入通过遴选且篇幅不超过6千字的论文。论文遴选通过,但字数超过6千字又不提交压缩版的,可以在提交论文的同时另行提交500字以内的“论文摘要”,编入论文集。

五、青年论文评奖

为鼓励和扶持青年研究者,年会将再次组织青年论文评奖。有关要求如下:

1、参评者限于大陆地区学者,且年龄在40岁以下(1971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2、所提交的年会论文应当围绕本届年会主题;

3、参评论文的篇幅可以不限,但入选论文集须控制在6千字以内;

4、提交论文时请注明:“申请参加青年论文评选”和作者出生年月。

各省分会信息

山东省分会

山东省法学会批准,2004年12月11日上午,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在济南市汇源宾馆隆重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山东省法学会秘书长陈泽沅同志、副厅级巡视员李为生同志、济南大学校长程新同志、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郑传林同志、济南大学副校长党明德同志、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孙圣瑞同志、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丛晓峰同志以及全省各高校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

会议由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丛晓峰同志主持。济南大学校长程新同志在会上指出,社会法研究会挂靠在济南大学法学院是山东省法学会对济南大学的肯定与激励。 大会在热烈的气氛中进行,山东省法学会秘书长陈泽沅同志主持了现场选举。大会选举济南大学副校长党明德为社会法研究会会长;丛晓峰、李为生、孙圣瑞、赵全、宋焱5人为副会长;济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帮全为秘书长;同时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9人,理事24人。 社会法作为一门边缘学科虽起步较晚,但在当今的社会转型期尤为紧迫和重要。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的成立是山东省乃至全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盛事,同时为各大高校社会法专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陕西省分会

2009年12月5日,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隆重举行。2010年12月25日,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西安隆重召开。来自我省劳动行政能系统、法院系统、工会系统、律协、企业、陕西省部分高校等近60位理事和特邀嘉宾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年会开幕式由经济法学院强力院长主持。陕西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雷宝生到会祝贺,并对研究会下一步工作和研究任务提出了的建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松敏在致辞中高度赞扬了社会法研究会的工作,认为社会法学研究会已成为司法工作者有效学习社会法的课堂和成功化解司法难题的良师益友。陕西省总工会李相柱副主席代表工会,对目前我省工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指出社会法研究必将提升工会服务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为建设西部强省做出贡献。研究会秘书长谢德成教授代表郭捷会长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汇报。

本次年会的研讨专题确定为“工资法律问题”和“社会保险法律问题”。陕西省总工会研究室赵正良主任作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的专题报告,他提出要加强立法、发挥行业协商作用等建议。西安市总工会陈曦部长的发言围绕西安市工资增长问题展开,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出了多项对策建议。我校梁高峰副教授从南海本田事件谈到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不完善,并特别提到罢工权和集体争议权的问题。我校张琳讲师从工资集体协商取得的成效和问题出发,介绍了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若干建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徐午禾副处长在发言中,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分担机制,量化分担责任。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文社副处长介绍了我省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西北工业大学郭慧敏教授对家属工的社会保险进行了法律探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陈全律师介绍了其在参加延长油矿人力资源工作会议后,对聘用工工资待遇偏低、工资协商机制还需完善的感想。

自由讨论阶段,各位发言人积极热烈,观点明确,精彩纷呈。期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楚瑞秦处长,陕西省总工会徐运平部长对各位专家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会副会长谢德成对本次大会进行了总结。

浙江省分会

2011年4月23日,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温州大学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德康,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法学会会长张林和我省从事社会法学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会议。温州大学原党委书记陈艾华当选为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

近年来,我国社会法学的研究方兴未艾。浙江省是我国较早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的省份之一。据悉,浙江省法学会下属的专业研究会一般依托省有关部门和在杭主要高校如浙江大学成立。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是极少数在杭州以外城市设立的研究会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一个依托杭州以外高校设立的研究会。这主要是基于温州大学法政学院社会法学研究较为雄厚的实力,目前该法政学院承担社会法的国家社科基金4项,居全省同行前列,有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5人,居全省第一,在全国有重要影响。

该研究会还以“十二五”规划与民生建设法律问题为主题召开了首届学术研讨会,来自浙江大学、温州大学等高校和省劳动仲裁院等单位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讨论。

当天,温州市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也同时在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成立,这是温州市法学会成立的首个专业研究会。

广东省分会

2011年3月22日,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筹备工作座谈会在省法学会召开。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副秘书长林碧青,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薛晓光,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崔卓兰院长、江乐忠党委书记和杨振洪教授等参加了座谈会。

朱占同副会长认为广东省法学会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是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家非常重视社会建设,社会各种矛盾突出,有许多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需要相关的法律研究和解决。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会上杨振洪教授阐述了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崔卓兰院长表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将全力以赴做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筹备工作,给予人力物力支持,并作为社会法研究会的依托单位。会上还针对一些具体事项的落实进行了研究。

一般认为,社会学研究的是生存权保障或以社会权为核心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关系。我国立法机关主张社会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要从事社会法基本理论、劳动法、医疗卫生法、教育法、住房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环境法等领域的学术研究。成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有利于组建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开展社会法学研究,推动社会法理论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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