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8 15:18
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休斯顿警察局率先提出回归社区警务后,世界上很多国家,如加拿大、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及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也先后实行社区警务。
早在1829年,罗伯特·皮尔爵士在建立伦敦都市警察时就提出了著名的“皮尔原则”,指出“警察就是公众,而公众就是警察”。其要旨之一是让警察的职能更多地为公众认可,而不是与法律联系起来。
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皮尔原则”在西方警务中没有得到执行,而一直沿用的被称之为“传统的职业警务工作”,强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唯一的职能,一味地追求警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如扩编警员,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追求高技术防范,追求精良的装备等,其结果是犯罪率没有下降,公众对警方产生信任危机,警察疲于奔命而犯罪依然增长不已,社会治安日益严峻。
与公众关系的恶化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警方所面临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警察与公众交流的机会减少了;二是公众要求增加警察服务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警察平时却用更多的时间处理案件,而不是警民关系。因此,传统的警务工作已无法与基层警察的特殊服务目标相适应。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警察重新认识了“皮尔原则”的价值,开始追本溯源,返朴归真,让警察与社区重新结合,鼓励社区与警方进行密切合作,同时要求整个警局共同采取此战略,并寻求政府与其他机构的支持配合,这是社区警务战略的起步。至此,形成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的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成为当今世界警政的主流。
英国艾克赛特警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约翰·阿德森提出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社区警务的基础理论。社会公众共同订立契约,把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替他们行使这种权力,该思想兴起的政治科学理论探讨了警察的建立及其职能、国家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契约论表明,政府如果忠实于并且实现了它对公民的义务,人们就应该遵守这种行为规范。警察工作具有一种政治功能,警察既是政府的法律代表,同时也是人民的公仆,因为人有权利要求警察提供服务,警察也有权利要求公众实现他们对国家的契约,这样才符合所有人最大的利益。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是社会的共同责任,社区公众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方面应具有必要且可能的治安功能。警察是政府的一部分,政府又是社会的一部分,故警察的治安责任与作用是相对的。
所以,组织社区公众(个体和群体)参加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改善社区生活质量的活动,能充分调动社区公众的治安责任感和积极参与感,发挥其应有的治安作用,这种一改传统的单纯由警方一家对付犯罪的警务方式,强化了社区治安功能,使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对犯罪作出反应,并通过警察与公众增进了解,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条件来提高警方对社区的服务水平,由此建立起密切的打击、防范和服务的体系,使这个整体更富有治安潜力。基于上述理论基础,西方国家警察机关普遍接受了著名的“皮尔原则”,并以此为根据推行现代意义上的社区警务战略。
加拿大前皇家骑警总监诺曼·D·英克斯特尔在《社区警务的本质》一文中指出,运用“皮尔原则”作为现代警察警政思想的基本指导原则:密切警民关系和以预防为主。
警察完成他们的职责—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必须依靠公众支持,而取得公众支持,就必须要密切警民关系。具体说,密切警民关系的实质是预防犯罪,警民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的成效,最终影响着社会治安形势。
既然密切警民关系的实质是预防犯罪、控制犯罪,那么,社区警务的基本特点就是:(l)警察工作立足社区;(2)鼓励群众参与。
警察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鼓励社区公众和团体参与警务活动,共同交流信息,研究社情,寻求解决社区隐患问题的途径,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犯罪。这是一个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抖掘社区治安潜力,警民合作搞好社区治安,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的优选途径。
西方国家在制订适合本国的社区警务战略中,具有如下共同的操作方式:
1.合作。各有关方面,如政府部里、社会各界、教育及宗教机构共同为解决本社区存在的问题而努力。
2.解决问题。鉴别和分析暴绮已及其破坏性行为,寻求、制定长期解决这些间题的方法途径。
3.授权。创造一种合作氛匡,使社区和警察能相互沟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解决隐患,提高社区生活质量。
4.责任。逐步形成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形式,使公众、警方、政府、议会和社会团体共同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
5.适应能力。社区每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社区形势及治安变化调整自己,以提高适应能力。
6.服务方向。公众是“顾客”,警察机构是“提供服务者”。即警察必须清楚,自己的服务对象是社区的公众。
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之比较
传统警务认为,警察是担负执法任务的政府机构,是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言人,而社区警务则认为警察是公民,只是受雇专门担负公民应负责任的人,警察组织是负责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的众多政府部门之一。
传统警察主要是对付各种犯罪、治安事件,并对暴力性犯罪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而社区警察主要是解决和帮助解决社区民众的问题,并消除潜在的违法犯罪隐患,提高社区生活的安全质量,与社区保持密切的联系。
社区警务的实行,要求警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与管理、防范以及社区服务上,警察自主决断的机会增多,有自由裁量权依法对遇到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警察的管理权力与社区民众实现了共享,警方与社区成为伙伴关系,社区民众有权参与警务决策制定,社区警务活动由社区民众和警察共同商讨和决定。传统警务中警察对管理权实行了垄断,并且逢事汇报,指示下达再办事,严重限制了警察工作的积极性,甚至贻误战机。
社区警务是一种混合警务,它把社区民众作为警务运行的中坚力量,它的成功之处在于分割了“治安蛋糕”,并且把最大的一块给了社区民众。社区民警也真正沉到了基层、沉到了社区、沉到了群众中,通过日常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和接触,密切了警民关系,最大程度地激活了“邻里守望”制度及“联防巡逻”制度,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区一定的治安管理资源,实现了“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这种警务模式的运行,降低了管理社会的行政成本,并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传统警务在这方面就显得相形见绌。
传统警务衡量警察工作成效的标准较为狭隘,如快速反应的时间、破案率、逮捕数字等,这些指标几乎全是围绕犯罪而制定的,警察的行为价值目的大部分在于打击违法犯罪,对其考核评定也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社区警务中警察的行为价值目的在于管理、服务、防范,评估价值更注重公众的满意程度和安全感,衡量的指标是围绕公众的反应制定的。社区警察通过深入到公众当中进行走访交流、巡逻、帮助失足青少年、处理家庭纠纷等服务性的日常工作,改善了公众对警察的态度并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对其作出科学的考核评估需要社会很多部门参与,不简单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情。
一是警务模式构建方面。传统警务是一种“警察主导型”警务模式,强调决策权威的集中化和统一指挥的原则。这种警务模式以案件为导向,主要处理发生的案件,在案发后快速反应,可称之为消防救火式警务。社区警务是一种“警察与居民共事型”警务模式,它强调通过授权和实行参与式管理来调动社区民众的积极性。这种警务模式以防范为导向,与社区公众共同找出和研究社区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容易激化的矛盾以及可能导致犯罪的问题,提前介入,超前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消灭隐患,预防违法犯罪及其他事件的发生,因此可称之为预防消化式警务。二是警务价值构建方面。传统警务重打击轻防范,重管理轻服务。社区警务则是通过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安全防范的认知,建立良性的人际互动关系,强化社区的归属感,创造社区精神等,来达到警民对社区的共建、共管、共防范的目的。
2014年3月,全国第一个“社区云警务”系统在淄博市周村区建成。是移动警务在国内的一个典型应用。周村公安分局在北洋集团的技术支持下,结合基层民警的业务思路,解决了“社区云警务”系统的实战和实用性。在经历了近一个月的系统研发后,“社区云警务”的大体框架基本形成。
“不用再翻看笔记,不用再翻找档案,不用再开会才能布置任务,只要打开民警随身携带的“云鉴”,就可以查询所需要的基本信息、查看社区治安状况、接收上级的指示,这或许能简单概括“社区云警务”
张国华局长谈到这一个月的工作时说道:“通过反复的研讨和大范围的征求民警意见,使得全局民警对这一系统有了深入的了解,都觉得这项工作能够真正解决制约公安发展的瓶颈问题,所以我们下决心全警全力来推行这项工作。”
张国华局长告诉记者,这一平台的实用性在于,它改变了以往基层民警靠脑袋记、本子写、填档案的方式,这个平台既是采集设备又是应用终端。这项工作可以帮助基层民警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既可以将各类相关数据翔实准确地录入系统,用足用好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基础信息共联共享共用,为服务公安实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谈到“社区云警务”平台的优势时,张国华局长总结了两句话:“这是一个积累式的资源平台,也是一个实战式的应用平台。”
“社区云警务”平台解决了以往信息“断档”情况,达到“一警录入,多警运用”的效果,还将通过民警的不断检查、更新、共享让数据变得准确鲜活,最终将为广大民警的工作和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支持与帮助,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