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8 16:43
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所产生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土地所有者对于他的土地,不论是优等地或劣等地,总要取得一定的地租,否则,他宁愿让土地长期闲置,也不肯让别人无偿使用。这种导源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地租,马克思称之为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土地为地主所私有,因此不论租种上等地或者租种土质最坏的地,地主都要收取地租。这种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论租种好地坏地都绝对必须交纳的地租,马克思把它叫做绝对地租。
马克思(Marx)论地租的著作是以1861年俄国土地改革后出版的统计报告的研究为基础的。俄国的状况对马克思的思想形成的重要性,在恩格斯(Engels)为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写的“序言”中有明确的说明,序言中把俄国形形色色的土地所有制对马克思分析地租的影响,同英国对马克思分析产业工资一劳动的影响相提并论。
马克思主义绝对地租原理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关于地租的本质属性及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相互关系的原理
马克思在研究地租时,认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出租他的土地每年获得的超额收入。“这是各种不同地租形式的共同性”。同时又十分强调,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一切地租都是与一定的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指出这种特殊性才是分析地租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地租与土地所有权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对一定土地的垄断,是自人地关系中出现土地占有分配问题后,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国家在法律上对土地占有的法制范畴。地租则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分享土地经营使用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非劳动收入,亦即马克思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地租是一个经济范畴,体现着构成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和土地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是以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又是这一理论的运用和发展。从而,把资产阶级古典地租理论的成本概念区分为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并引出超额利润及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科学范畴和原理。
3.关于级差超额利润是“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原理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时总认为土地产品(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但又按照社会生产价格出卖,因而取得了超额利润,而形成级差地租。这表明,这种超额利润及其形成的级差地租,并不是实际的真正的价值,而是通过土地产品价格转移的社会价值,即社会上其他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是“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它本来是农产品的社会价值的负数,却被说成是土地所有者的正数。正因为这种市场价值不是名副其实的价值,所以马克思把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这个差额——级差超额利润,称之为“虚假的社会价值”。
4.关于级差地租形成条件和产生源泉的原理
马克思认为土地有限,而且有质量和生产率的差异,从而产生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实质,就是那种利用较好生产条件而生产率不同的土地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有好有坏,投资在好的土地上比投资在坏的土地上会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地租必有级差性,而地租的级差性质取决于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
由于土地数量有限和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不仅使优等土地而且使中等土地也能提供超额利润并形成级差地租。人口的增长和对土地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多,使劣等土地必须相继投入利用,就使土地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能像其它一般产品那样由平均的生产条件来决定。就是说,土地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要以劣等地的产品生产价格为依据。这样,就使经营优、中等地的资本家能经常保持超额利润,定期向地主交付级差地租。所以马克思认为,土地的质量优劣和生产率的差异,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和基础,而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则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而且,只有当地的质量和生产率的差异与土地经营的垄断相结合时,才可能产生级差地租。
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及其作用与对一切地租的形成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分析级差地租是由土地产品中的级差超额利润转化和形成的,它与其他地租一样,并不是自然的“恩赐”,而归源于生产者、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
5.关于级差地租不同形态计量的原理
马克思设定的土地分为劣、中、优三等(A、B、C),三块面积相等的土地,每块土地的投资额相等,在一个生产周期全部消耗,把价值转移到产品,并设定等量的平均利润,然后按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II、分别计算分析其地租量的形成与变化。
6.关于绝对地租的形成及其计量的原理
马克思不仅首创了绝对地租的范畴,而且对它的形成过程、原因和计量做了深入具体的分析。
7.关于非农业用地的地租原理
马克思论述的非农业用地的地租,是指建筑地段和矿山地段的地租。他指出:“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但他们也有各自特点,农业地租是为了获得生产要素而支付的,土地的自然物质会直接参加产品的形成。建筑地段的地租,则是为了获得生产场地而支付的。土地虽然是生产的条件,但不是生产的要素,其自然物质不参与产品的形成。至于矿山地租只是作为一个物质财富的贮藏所而支付,采矿无非是要把财富从这个贮藏所中挖掘出来。
8.对土地公有制社会地租问题的科学预见
马克思认为,土地私有制消灭以后,在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所有的人都应是土地的共同所有者,整个社会则只是土地的利用者与改良者。在土地经济关系中,绝对地租和一切地租形式(包括级差地租)都将消失。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和地租问题的论述和规定,又是十分切合实际的。
持这一论点的同志认为, 只要存在所有权, 就一定存在绝对地租, 认为它是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必然结果, 从而将绝对地租问题绝对化。其实马克思并非一贯坚持绝对地租理论。在世纪年代,马克思认为“ 土地资本的代表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经营者。作为资本的土地带来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利息和经营利润。有些土地产生这种利息和这种利润, 但不产生地租” 。〔这里当然是指劣等土地不产生地租。这就与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詹姆斯· 安德生一的观点相同, 即认为贫瘠土地不存在地租这一论点无疑是错误的, 除非所有者免租, 休闲或自用, 否则必然存在地租。后来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马克思创立了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理论, 也有人认为亚当·斯密一对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作了考察, 认为斯密是系统研究地租理论的第一个开拓者。〕
马克思认为地租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凡是土地私有制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 就不支付绝对地租’,马克思以此为讨论绝对地租的根本性前提条件。对此,列宁也有所认识, ‘绝对地租产生于土地私有制, 产生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同社会其他部分的利益的对立。实行土地国有化就能消灭这种地租, 降低相当于这种地租总数的农产品价格。’”但有理论家认为,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私有制是特指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这里所说的‘土地私有制不存在’ , 是指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不存在。”也有人认为, “ 要取消绝对地租, 不仅要废除土地私有权, 而且要废除一切所有权” 。若废除一切所有权, 则地租将不复存在, 何有绝对地租显然很是牵强附会。看来, 绝对论者硬是要挣脱马克思对绝对地租所作理论前提的束缚, 挖出土地公有制社会的绝对地租理论。
马克思指出,“绝对地租的先决条件或者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已经实现了的余额, 或者是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 。阁这里表明马克思根据其绝对地租理论, 已认识到两种条件下的绝对地租问题, 即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历史时期,绝对地租来自于农产品个别价值与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 而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时, 绝对地租来自“ 产品的垄断价格, ”即“ 市场价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 。即分别来自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垄断, 两者分别属于价值形成和价格形成范畴。
其实,马克思这一理论自身有矛盾之处。首先, 其文中所言“ 先决条件”属子虚乌有。因为“先决条件”应理解为前提条件, 必要条件, 具有限制性或约束性, 而马克思所讲的先决条件却包容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相等和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三种情况。其次,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绝对地租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有必然联系, 对此很多学者都有所认识, 但是当马克思论及“ 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时, 那末, 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 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 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 就会消灭” 。这就得出绝对地租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低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且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并非是一个跃升成突破, 在这一过程中,绝对地租是如何从来自于生产领域向来自于流通领域转化的, 这马克思自已及其绝对地租理论辩护者都没有能理解, 而且也无法解释。
但是我国学者仍致力于完善和发展绝对地租理论。有人将两种“ 先决条件”下的绝对地租分别理解为正常形式的绝对地租和非正常形式的绝对地租, 两者不能共存,也有人将两者分别理解为绝对地租和绝对地租, 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时, 分别共存于农业和非农产业, 而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时, 则绝对地租消失, 绝对地租存在于农业和非农产业。绝对地租是剩余价值率提高条件下的利润平均化前的扣除。而陈征先生认为城市地租是来源于城市企业利润和职工工资一定部分的扣除。这里我难于理解的是亏损企业是否要交纳绝对地租, 若不交, 则绝对地租成了一种对盈利企业的罚租若交, 则从何而来有学者认为, 绝对地租取决于两个重要的因素, 即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之间的相对量和农业资本周转速度与社会资本平均周转速度之间的相对量, 并就两种因素各自不同比例关系情况, 研究绝对地租问题。据作者分析, 在任何组合条件下都存在绝对地租。这其实是在认可绝对地租理论的前提下, 论述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性, 而非讨论绝对地租存在的条件, 这有悖于作者的论题, 也超越了马克思的论述。有人认为, 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时,“ 仍然可以采取绝对地租的形式, 不过它已经不是范畴意义上的绝对地租, 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了” 。显然, 有些学者旨在追求这种形式的存在。也有学者认为, 从货币表现来看, 两者形式相同,都具有一定的范畴上的意义, “ 承认绝对地租只具有形式上意义, 这等于说绝对地租在本质上不存在, 归根到底, 还会导致否定绝对地租的存在。” ” 可见, 有些学者把否定绝对地租的存在看作是一种了不得的事, 即便在形式上承认其存在也不行。有些学者为何如此钟情于绝对地租, 最根本的问题是他们陷入了这样一个思维怪圈, 即如果没有绝对地租, 则劣等地就不支付地租, 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劣等地要支付地租, 必须求救于绝对地租。其实, 劣等地必然支付地租, 但不是绝对地租, 而是级差地租, 这点有待下文论述。
一私有土地论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 “土地私有权决定了绝对地租的存在” , 〔日〕从而认为“绝对地租是个历史事实, 它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条件下产生, 也必定会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条件下消失。随着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消失,绝对地租和它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源泉, 自然会消失。” 这是符合马克思对绝对地租的主要观点的。但这无法解释土地公有制下劣等地支付地租这一客观事实。
二垄断地租论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 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工业有机构成的情况下, 存在的只是垄断地租。这种垄断地租是土地私有权垄断的结果, 而非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 下少数品质特别优异的农产品提供的垄断地租。这种观点混淆了我国政治经济学中两种有着本质差别的地租。从一定意义上讲, 地租是由于土地的稀缺性, 使得农产品稀缺, 社会要有一部分价值转移到农产品上, 从而“ 虚假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因而, 一定意义上, 地租就是由土地所有者控制的卖方地价, 属垄断价格,级差地租也是这样。再者,垄断地租本身就有争议。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卷第和朽章几处论及稀有产品的地租, 都没有使用“ 垄断超额利润”和“垄断地租”范畴, 而垄断地租纯粹是我国学者推论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垄断地租是由于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产生的, 应属于级差地租的范畴, 这才是顺理成章的。
三商品经济论该理论提出者, 根据马克思的“ 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 确切地说, 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 地租才作为货币地租含绝对地租一原引者发展起来, 并且按照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来发展”卿〕的论断推论, 绝对地租是与发达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个范畴, 如果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存在, 绝对地租也就不存在。并且认为, 只要存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土地所有权—不管这种所有权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 都必然存在绝对地租。这里有三点错误这里马克思所讲的货币地租, 是相对于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而言的, 是地租形态的进化过程否定了劣等土地必须交纳地租这一必然规律商品经济发达标准如何界定商品经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如何判断何时会生出一个绝对地租周诚先生认为, 在存在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条件下,绝对地租已为国家通过价格形式转移到自己手中, 是有所道理的。四多因素论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 即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并非单一的, 而是多种因素制约下的综合反映。并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有土地的自然特点和国家的社会经济特点我国土地公有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种提出法无助于理解绝对地租问题, 反而给自己出了一个难题这些因素是如何决定绝对地租质和量的当其中有些因素变化时, 绝对地租的本质如何变化且这一论点与赞同者曾认可的私有论如何统一起来或如何取舍, 也有待商讨。
五包容论该理论提出者, 根据统一农业生产体系是由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的观点推论, 绝对地租包容于级差地租, 而不认为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基本形式。其实, 任何国家的土地所有制都不是单一的, 这应该是一个基本事实, 该作者关于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农业生产体系, 也未必完全, 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公有土地。且作者推论, “ 其劣等地只能存在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家庭农场上, 而不可能存在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大农场上” 这也过于绝对或武断, 也许由于农民的精耕细作而掌握十分肥沃的耕地。因而, 以此为据的包容论有待商榷。
绝对地租理论的赘瘤
上述分析表明, 有关绝对地租绝对论和条件论的若干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 有些观点甚至已超越了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 普通认为地租就是级差地租, 这是不无道理的。笔者认为, 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 使得土地分配产生实物性级差, 这种实物性级差, 首先产生于承租人和未承租人之间, 即一部分人可以租赁到土地, 另一部分人则租赁不到其次, 在租赁人中也有很大差别, 即租赁土地有面积大小、质量高低之分, 然后, 在经营中产生级差收益, 在收益分配时转化为地租。需要强调的是, 在租赁交易时, 地租量已由出租、承租双方商定。其依据是承租人的预期收益。因而, 从单个企业和个人看, 首先是预期收益决定地租, 尔后在定价时是地租决定价格, 而不是价格决定地租。价格只不过是反映了地租实现的可能性。若市场价格过高过低, 经营者获利过多或过少, 都会再次引发地租纠纷。因而地租就是级差地租, 而不存在绝对地租这一问题,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是本质的、最终的原因, 而经营权垄断和土地自然条件差别则是表象的、直接原因。这具有普遍性, 任何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这样。有些理论家之所以在绝对地租消失后, 找不到替补者, 主要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土地租赁权获得者和未获得者之间存在着差别, 从而陷入理论的怪圈。当然,绝对地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 笔者所能做的只是凭借年轻人的执著, 敢于阐明自己的观点, 但不尽成熟和完美, 愿与同行们讨论
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所有权。绝对地租是农产品价值扣除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以后的余额,是高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它来自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过,超过平均利润的这个余额,同形成级差地租的那个余额不同,它并不产生于生产价格之内,即不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表现为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因此,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由绝对地租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昂贵,不仅使广大劳动人民生活状况恶化,而且也使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提高,使资本家必须垫支更多的可变资本,从而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正是因为如此,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才主张实行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化,以消除绝对地租。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且越来越多的资本家也已成为土地私有者,所以,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始终没有成为现实。
(1)绝对地租的产生原因。
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垄断本身。马克思对绝对地租的研究,以劣等地为出发点。在研究级差地租时,假定劣等土地只提供平均利润,而不提供任何地租。这个假定等于说,土地所有权在劣等地上并不存在。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垄断,包括劣等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既然劣等地也要交纳地租,那么,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能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应该在生产价格以上再加上一个可以用来交纳地租的余额。也就是说,经营劣等地不仅要提供平均利润,而且要在平均利润以上提供一个超额利润,以便转化为地租。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引起农产品市场价格上涨到生产价格以上的原因,也是要在平均利润以上提供超额利润的原因。所以,马克思讲:“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5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把这种包括劣等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都绝对地要交纳的地租叫作绝对地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土地所有权在地租形成上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各部门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等形成的特殊利润率,都要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不管各部门产品的价值如何,大家都按生产价格出卖,从而只能获得平均利润,某些部门的超额利润并不能长期稳定存在。但在农业部门,由于基本生产条件的土地的有限性,形成土地的私有权的垄断,阻碍了竞争,排斥资本自由流入,遂使农业部门的利润不参加社会上利润率的平均化,并使有可能产生的超额利润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农业中而转化为地租。但是,土地所有权垄断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级差地租场合,土地所有权的作用仅在于把由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或者说仅在于把农产品价格中并不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形式。在绝对地租场合,如前所说,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引起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也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所构成的超额利润本身产生的原因,从而也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
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绝对地租从形式上来看,是来自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差额。
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农产品按价值出售,绝对地租就来自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第二,在近代,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工业,绝对地租就来自于农产品生产价格以上的加价,即来源于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既然租种各级土地都必须交纳绝对地租,那么,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必须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只有这样,租种劣等地的资本家在获得平均利润之外,才能有一个余额用于交纳绝对地租。但是,农产品如果按照这么高的价格出售,是否意味着违反了价值规律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谈起。
我们知道,在剩余价值率(m/v)相等的情况下,不同的生产部门由于资本的有机构成高低不同,同量资本所带来的剩余价值是不相同的: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带来的剩余价值少;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带来的剩余价值多。资本主义农业,由于种种原因,它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它的资本有机构成,一般是低于工业的。因此,同量资本投在农业里,就会比投在工业里能带来较多的剩余价值,这部分多余的剩余价值,便可以用来交纳绝对地租。
但是,如果仅仅说到这里,,问题并没有解决。如上所说,在工业中同样也有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存在,然而它们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却不能留在本部门内部,而是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通过资本在各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结果把这部分利润平均化了,即由各种资本家按照其资本的大小而均分了。如果农业的情况也象工业这样,那么刚才所说的这个用来作为绝对地租的“多余的剩余价值”,岂不就又没有了吗?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农业中所生产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并不会通过工、农业两大部门之间的竞争和资本的自由转移而平均化,它会固定地留在农业内部,并构成绝对地租的来源。所以能够这样,这是由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决定的。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固然不能排除竞争和资本在工农业之间的自由转移,但却为这种竞争和资本转移设下一道障碍,这就是:任何人要投资农业,即使是租种劣等地也必须交纳地租。而由于必须交纳地租,势必就使农产品必须按照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这样一来,农业中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就被留在农业内部了。
可见,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乃是形成绝对地租的原因;而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则是形成绝对地租的条件。
让我们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假定工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80c:20v,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是60c:40v,剩余价值率为100%,那么,如果各消耗资本100,则工业提供的价值为80c+20v+20m=120,农业提供的价值为60c+40v+40m=140。假定平均利润率为20%,则工业的生产价格为120,与价值相等;农业的价值为140,生产价格为120。如上所说,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农产品必须按照以价值为基础的市场价格出售,农业资本家则除了收回100资本并获得20的平均利润之外,还能获得20的超额利润。农产品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这个差额,就转化为绝对地租。
马克思主义的绝对地租理论,有着重大的革命意义。马克思说:“依照我的关于绝对地租的见解,土地私有权(在一定的历史情形下)确实会使原生产物(指农业、林业、矿业等土地生产物——编者)的价格变得昂贵。这一点,从共产主义的立场说,是极有用的”。①由于绝对地租使得粮食和农业原料的价格变得昂贵,这不仅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对于资本主义工农业的发展也是有害的。绝对地租理论既然揭明了土地私有制对于社会生产力的严重阻碍作用,这就为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制提供了理论根据。
《资本论》第3卷第6篇第45章“绝对地租”专门阐述了这一理论。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里,只有级差地租理论,而绝对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对地租理论的独特贡献。
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绝对地租,意味着农产品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到它的生产价格以上。那么,怎样在劳动价值理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来说明绝对地租的形成呢?马克思分析的是他生活的19世纪中叶以前的情况。在那个时代,农业生产力发展处于较低阶段,农业发展落后于工业,农业的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普遍低于工业,从而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因此,同量资本在农业中可以推动更多的活劳动,在剩余价值率相同时,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多于工业部门,从而农产品的价值便高于其生产价格。如果农产品按高于其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卖,就会在平均利润以上形成一个超额利润。如前所述,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这个超额利润便交给土地所有者而转化为绝对地租。由此可见,绝对地租是由土地所有权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构成绝对地租实体的那个超额利润,来源于农产品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余额。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力发展阶段较低时,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绝对地租也是农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而农产品的价值包括剩余价值都是由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因此,绝对地租实质上或最终源泉是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绝对地租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它体现了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关系。
总之,绝对地租的存在,完全可以用劳动价值理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来说明。正如马克思所说,他的地租理论(包括绝对地租理论)是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的“例证”或“例解”。
那么,当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阶段,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工业时,绝对地租是否还存在,如果还存在,它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当时马克思已经预见到这种情况,认为这时原来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就消失了。但是,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还存在,还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因此除级差地租外,所有土地都还要绝对地交纳地租,也就是说绝对地租还存在。这时,构成绝对地租实体的那个超额利润,则是来自农产品市场价格超过生产价格和价值的余额,即来自农产品的垄断价格。马克思认为,其最终来源是农业资本家利润和工人工资的一部分。学术界有人把它叫作另一种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垄断地租。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到工业水平时,绝对地租就消失了;劣等地所取得的地租职能叫垄断地租,它与绝对地租的含义是不同的。
绝对地租的来源
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或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