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3 04:42
胡玉成,男,汉族,1954年6月18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
1970年参加工作后,历任固始县分水公社通信员,石佛公社团委书记,石佛公社、黎集公社党委副书记,泉河铺乡党委书记;
1984年1月入信阳师院干部专修班学习,毕业后历任固始县郭陆滩乡党委书记、副县长,中共潢川县委副书记、潢川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潢川县委书记;
1996年3月任信阳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8年9月在信阳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1年4月任中共信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03年7月在中共信阳市二届一次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信阳市委副书记;
2006年12月任中共信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级干部、信阳市政协党组书记;
2009年2月任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党组书记(正厅级)。
2013年2月任河南省政协常委、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3年10月10日政协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胡玉成,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并使用“两规”措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胡玉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职务及委员资格。
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胡玉成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9月5日,河南省扶贫办原党组书记、副主任胡玉成(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9月5日由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18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书记、副主任胡玉成受贿案在许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控犯罪事实70起,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在公开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13年,胡玉成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70起,折合人民币1100余万元,为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扶贫贷款贴息、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胡玉成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胡玉成进行最后陈述。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