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肖像馆

更新时间:2023-11-25 15:36

国家肖像馆(NationalPortraitGallery),是英国的一个肖像艺术画廊,坐落在伦敦特拉法加广场旁边,英国国家美术馆的北侧。自1856年起,肖像馆向公众开放。肖像馆收集了历史上的重要和著名的英国人的画像,馆藏项目包括照片、绘画、素描与雕塑等创作型态,而收录的肖像包含了亨利七世莎士比亚伊丽莎白二世等著名人物,英国各领域代表性人物,以及部分世界各国各领域名人。

基本资料

国家肖像馆组织每年一度的“BP肖像艺术奖”

建立日 1856年

地点 英国伦敦,St Martin's Place

馆藏规模 10,000幅

面积 不明

访客人数 1,500,000人(2005年)

理事 Sandy Nairne

最接近

地铁站 查令十字(Charing Cross)

堤岸(Embankment)

莱司特广场(Leicester Square)

肖像馆历史

在肖像馆正门上方是三名男子男子的半身浮雕像,这三个人为肖像馆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位于中心位置的是菲利普·亨利·斯坦(Philip Henry Stanhope),第五伯爵斯坦( 1805年至1875年),在他的不懈努力之下,终于在1856年建立了国家肖像馆,两旁是他的两个最坚定的支持者,托马斯·巴宾顿·麦考莱( 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 1800年至1859年)和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 1795 -1881 )。斯坦先生于1846年就提出了建立国家肖像馆的提议,但先后两次被众议院否决。在1852年,当他进入上议院后其提议终于被接纳,当时他发表了一项声明“建立一个由肖像组成的画廊,尽最大的努力去纪念那些为英国做出过卓越贡献的人们......”在维多利亚女王的支持下,经过与众议院3个月的艰苦辩论后,斯坦先生获得了2000英镑的费用来建立一个“英国历史肖像画廊”。

1856年12月2日,国家肖像馆正式成立,创始人斯坦先生担任主席。前国家画廊理事埃尔斯米尔勋爵赠送的莎士比亚画像成为了第一张国家肖像馆的馆藏作品。

对于国家肖像馆来说,它建立的准则是关于历史的,而不是关于艺术的,它更看重的是作品中人物的地位和影响,而不是艺术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这条准则至今依然被肖像馆所沿用。最初,肖像馆理事会决定“收录的肖像作品中的人物必须去世10年以上,除了在位的君王及其配偶。”这条准则在1969年被改变,为的是鼓励这样一种理念:去接纳和尊重活生生的人。

馆藏华人肖像

乾隆皇帝:1711-1799,清高宗。

李鸿章:1823-1901,清朝末年大臣,著名政治家。

郭嵩焘:1818-1891,清朝末年大臣,清朝驻外使节。

詹世钗:1840年代-1893,清朝商人,身高2.36米的巨人。

孙中山:1866-1925,革命先烈,中华民国建国领袖。

黄蕙兰:1893-1993,著名外交家顾维钧第二任妻子。

郑天锡:1884-1970,中华民国驻英国大使(末任)。

施肇基妻子:民国时期,著名外交家施肇基的妻子。

郭泰祺:1888-1952,中华民国外交官。

郑和甫:1885-1954,中华圣公会第一任主教。

黄柳霜:1905-1961,好莱坞美籍华裔电影演员。

韩素音:1917-2012,英籍华裔女作家。

张戎:1952-,英籍华裔女作家。

丘德威:1962-,当代香港餐饮业巨头。

周英华:当代国际餐饮业巨擘。

张曼玉:1964-,当代著名电影演员。

肖像的知识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肖像的意义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肖像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一幅画的价格与作者和技术,材料有关)。

肖像与肖像权

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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