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1 15:47
发改委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声明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
卫生部强烈要求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取消药品加成
2009年1月1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研究医改方案开始,卫生部就强烈要求在这次公立医院改革中必须取消药品加成,取消以药养医的机制。”
毛群安说,卫生部已经对2009年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几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其中包括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卫生部也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试点方案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在整个方案公布之后,卫生部将选择一些基础条件比较好,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
毛群安指出,卫生部强烈要求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原因之一就是要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的问题。
“药品加成的政策曾经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运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这项政策诱发了医疗机构,特别是个别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开大处方、开贵药的情况,给患者增加了经济负担。”毛群安说,我国的药费占到整个医疗费用的一半以上,而其他国家药品费用占的比例一般是在20%上下。“减轻老百姓看病的经济负担,一定要在药品费用问题上下足功夫。”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此前的全国卫生工作会上指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解决。
对此,毛群安表示,增设药事服务费的目的是考虑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之后,在公立医院改革中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医务人员钻研医疗业务,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因为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要对其所开具的处方承担责任,要对药品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对医务人员的这一劳动应给予价值的体现。”
毛群安还指出,公立医院的改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任务。过去的经验教训表明,对于公立医院的改革不能是单一的政策,必须系统的、全方位的设计医院的经济运行政策。
2017年3月22日,《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发布。4月8日起,北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将取消挂号费、诊疗费,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同时,435项医疗服务价格将规范调整。
此次医改核心内容共有3项,分别是:取消药品加成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实施药品阳光采购,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规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有升有降的调整。
此次医改,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
不同级别的医院、医生,医事服务费及报销金额均有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本次改革,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
这些项目具体包括:
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
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
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
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上调项目:
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
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
降低:
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此举有望破除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以药补医”的医疗体制。百姓看病贵、吃药贵、检查贵等看病难问题或将得到解决。
据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已“获批”,计划于2012年4月内公布,其中两家医药分开试点医院分别是友谊医院和朝阳医院。
市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管局将指导、检查医院的实施情况,监测试点医院医药分开后的动态变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和调整配套政策,达到取消以药补医的目标。
国务院医改办公立医院组和政策组负责人傅卫指出,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在破除以药补医方面,3077家县级公立医院、446家城市公立医院取消了全部药品加成,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陕西、宁夏等7个省份已经在全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21个省份的224个地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
他表示,各地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节约运行成本等综合措施,推动构建科学补偿机制。
——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方面,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正在研究制订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按要求将于2012年11月中下旬统一实施。江苏省对国家规定的十大类高值医用耗材全部进行集中采购,青海省将公立医院全部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有效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
——在管理体制方面,安徽、广东、河南、内蒙古等省份在县级成立了政府领导牵头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试点城市还在理顺政府和公立医院关系、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下放微观管理权限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
——在人事分配制度方面,各试点地区积极推行定岗定编不固定人,建立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海南、福建等地在这些方面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同时各地还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激励作用开始显现。
——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各地普遍在医保总额控制基础上,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按床日等支付方式改革。云南省玉溪市、禄丰县探索实行按疾病诊断组付费(DRGs),河南宜阳、武陟、息县推行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在控制医疗费用、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粤卫生厅某负责人称,广东将在上述三市开展医改试点,取消公立医院15%的药价加成。具体实施方案有望于2008年底前出台。
其中,深圳试点初定在福田区,韶关初定在乳源县人民医院、乳源县妇幼保健院、乳源县中医院等3家医院试点,湛江初定在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农垦医院等3家医院试点,主要为二级医院。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施最高零售价管理,同时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为15%。这个比例出自国家发改委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制定了明确细则,部分省市要求医院售药以500元为线:单价为500元以下的药品加成15%;单价超过500元的只加价75元。由此,大多数医院能够保持加价率低于15%。
有医院人士指出,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一半以上,二级以下医院这个比例更高。取消15%药价加成如果不辅以合适的补贴措施,医院不仅是“少赚”,更可能带来的结果是“巨亏”。
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药价加成取消后,医院的损失将通过两个渠道弥补,除各级政府加大补贴,还将适当提高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格,如专家诊金、手术费等,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
在“以药养医”体制下,15%加成的结果是医院趋向采购高价药,药价基数大,加成绝对值就大,医院赚取的利润就更多。而由加成产生的费用最终分摊到患者,就出现了药价虚高和看病贵、看病难的社会性问题。
取消加成就能降低药价吗?即将试点的改革是否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医药不分开,不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医改就仅是“药改”,看病贵、看病难还是解决不了。
实际上,取消药品加成,医药利益链还是没有切开,医院和医生收入问题仍未解决。南方医院院长耿仁文表示:“15%并不是医院能从获得的收入,药品在医院的储运、配置也产生费用,直接间接支出可能高于药价15%,而且核算相当困难。”药品储存和管理会产生附加价值,用药过程必须有医生、药师等密切配合,这些环节的投入并不会随15%的取消而减少,必将影响医院的实际收益。
更为关键的是,大部分医院甚至没法弄清取消15%后医院的经济状况到底如何。政府补贴可能根本解决不了。
九州通集团执行董事刘兆年分析,取消15%加成,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几种结果。第一种情形是,取消15%加价率但医院“卖药”情况依然存在,那么实际的加成就由医院把握。在国家最高零售价范围内,医院自选品种,不同品种加价率可能是10%,也可能是20%甚至50%。在此情形下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医院仍趋向采购高价药,虽然实际加价率可能不超过15%,但从中能获取的利润绝对值大,药价还是“居高不下”;另一种结果是多使用低价品种,因为低价品种的加价率比高价品种大,薄利多销,这样的好处是能把一部分药价降下来。
第二种情形是取消加成后实施“零差率”,政府补贴成为最现实的选择。但这也分两种情况:政府根据各地用药水平实施固定比例、固定数额补贴,如此,高价药使用越多就可能亏损越大,医院就不会倾向采购高价药,在用药结构改变的同时降低患者费用;另一种可能是政府按药品销售量进行补贴,开药多政府补贴就多,那又将是药价加成的变相回归。
“是要解决医院管理体制和医疗资源分配,完善药品定价制度,不是单纯取消15%就能解决问题。”广东威特曼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灿辉认为。
成本加成率是市场营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它影响着企业单位产品的定价.
单位价格=产品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
P=C*(1+r);
加成定价法包括完全成本加成定价和进价加成定价。前者为蔬菜、水果的定价普遍采用,方法是首先确定单位变动成本,再加上平均分摊的固定成本组成单位完全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加成率(毛利率)形成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商品售价=单位完全成本×(1+成本加成率)
其中,成本加成率=售价—进价/进货成本×100%
进价加成定价是零售业(百货商店、连锁零售店等)流行的一种做法。其计算公式为:
商品售价=进货价格/1—加成率
其中,加成率=(售价—进价)/售价×100%
在这两种定价方法中,加成率的确定是定价的关键。一般说,加成率的大小与商品的需求弹性和公司的预期盈利有关。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加成率宜低,以求薄利多销;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加成率不宜低。在实践中,同行业往往形成一个为大多数商店所接受的加成率。
加成定价法具有计算简单、简便易行的优点,在正常情况下,按此方法定价可使公司获取预期盈利。缺点是忽视市场竞争和供求状况的影响,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形势。特别是成本加成定价,加成率的确定仅从公司角度考虑,因而难以准确得知对应该价格水平上的市场销售量,使固定成本费用的分摊难保其合理性。因此,主要用于那些一次性采购、事先难以确定成本的商品。
增值成本加成率就是增值部分的成本加成率。
通过卫生部门对405个病种的静态测算显示,改革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平均降幅为5.11%,住院患者例均费用平均涨幅为2.53%。短期看,不同患者费用有升有降,不太均衡,但从长期看,通过医疗服务的调整和规范,最终是让百姓受益。
常见病、慢性病患者费用变化方面,门诊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改革后门诊次均医疗费用从602.44元,下降到560.30元,降低42.14元,平均降幅7%,高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降幅;住院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老年性白内障、心绞痛、脑梗死、类风湿等),改革后住院例均医疗费用由24296.24元上涨到24432.98元,例均上涨138.75元,增幅0.56%,低于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涨幅。
医保报销流程不变 社区卫生机构上门医疗纳入报销
市人社局明确,改革实施后,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流程保持不变。也就是说,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仍执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规定,就医报销流程不会发生变化。
同时,为了配合医药分开改革,进一步方便常见病、慢性病和老年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就医用药,免去为开药到大医院往返奔波排队的麻烦,北京市人社局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其中包括增加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有1400多家,未来,这个数字还将不断增加。北京市还鼓励社区卫生机构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和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
同时,北京市明确,统一社区和大医院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凡在大医院能报销的药品,在社区也都能报销。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4种慢性病患者,可享受2个月长处方报销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