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6:30
规制俘虏描述了一种政治腐败或政府行政失败的现象。指的是主管机关在其主管范围,制定出的某种公共政策或法案,在损害公众利益的状况下,使特定领域商业或政治上的利益团体受益的行为。[1]当规制俘虏发生时,企业或是政治团体的利益比公众利益更被优先考量,使得社会全体受到损失。常常受到规制俘虏的政府单位被称为“受俘机关”。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的“Regulation”或“RegulatoryConstraint”是日本学者精心打造的译名。作为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由于对规制含义理解的争议,西方国家学者们的表述存在差异。
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而另一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定义政府规制时,把政府规制限定在限制行为上认为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萨缨尔森也把政府规制限定在政府对产业行为的限制上。而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范围,认为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转换等,都应看作用于政府微观规制的范畴,如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税收和减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力度,以及对幼稚工业的保护等。梅尔认为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规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波斯纳指出,公共利益理论或明或暗地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平和低效率,而政府规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做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米尼克认为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欧文和布劳第根将规制看作是服从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减弱市场运作风险的方式,也表达了规制体现公共利益的观点。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对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严厉批评。斯蒂格勒和佛瑞兰德通过对1912一1937日期间美国电力事业价格规制的效果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并不像公共利益理论所宣称的那样规制对价格下降有较大的作用。维斯卡西维纳和哈瑞格指出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缺乏对立法行动和规制完成机制的分析,且对规制发生的论断没有进行实证检验。阿顿不仅指出了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的狭隘性,而且用次优理论从根本上批判了公共利益理论。次优理论的核心结论是:在某些重要部门(如自然垄断或必须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中经济受到某些竞争方面的限制,那么零星地制定一些能够确保竞争得以运行的规制政策,可能并不一定会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实际上这些政策会使经济背离而不是趋于竞争限制下的最优化。克瑞和克雷道佛认为公共利益理论中“公共利益”术语本身就是模糊的,通过规制来实现竞争的功能,只是一个由无飘渺的幻想。
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
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一文中提出,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并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规制的产生,指出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规制的真正动机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斯蒂格勒的理论与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认为,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利用来实现自己的欲望,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1976年,佩尔兹曼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测以及进而推断政府规制在经济上的有效性的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发展了规制俘虏理论。他认为无论规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并没有多大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1995年,伯恩施坦树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理论是天真的,规制机构起初能独立运用规制权力,但逐渐被垄断企业所俘虏。“合谋理论”则认为初始的规制政来就受被视制者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即政府规制者一开始就被俘虏。
这些经验观察导致规制俘虏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完全相反,规制俘虏理论认为:规制的提供正适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规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
以上所指的规制俘虏理论实质上是早期的纯粹俘虏理论,即规制者和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和控制。后来的施蒂格勒—佩尔兹曼—贝克尔等规制模型在波斯纳(1974)等人眼中属于规制俘虏理论,因为这几种模型都体现了规制者和立法者并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用“私人利益”理论来解释规制的起源和目的。阿顿(1986)认为,施蒂格勒理论逻辑清晰且比以前的“俘虏理论”假说更突出中心,但实际上区别两者十分困难。
规制俘虏理论具有特定含义,即对规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利于生产者的一种经验陈述,实质上称不上是真正的规制理论。尽管类似于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结果对规制有利于生产者的俘虏理论提供了解释和支撑,但后者的分析方法则完全不同,施蒂格勒采用的是标准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规制行为,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当然,不同划分取决于划分标准,实质上取决于研究者对特定概念的不同理解。
规制俘虏理论与规制历史极为符合,因而比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更具说服力。尽管如此,规制俘虏理论同样面临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相同的批评,如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原因在于规制俘虏理论并没有解释规制如何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和俘虏的。受规制影响的利益集团有很多,包括消费者、劳动者组织以及厂商,为何规制受厂商控制而不是受其它利益集团的影响?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初形式并没有对此提供某种解释,它只是假设规制是偏向生产者的。
尽管有许多证据支持规制俘虏理论,但仍有一些经验规则与之相矛盾。规制的两个特性为交叉补贴和偏向小规模生产者。交叉补贴是指产品多样化的企业将某些商品的价格定均成本之下,而以价格高于平均成本的其它商品的销售收入来弥补前者的亏损,这样的定价行为与利润最大化相矛盾。因此不能说规制是偏向生产者的。交叉补贴通常出现在下列被规制产业中:铁路、航空业、城市间通讯业。它通常采取向不同消费者收取相同价格的形式,尽管其向不同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边际成本不同。规制的另一特性在于它通常偏向于小规模生产者。小规模生产企业在规制条件下获取的利润往往高于大企业厂商,而在非规制下,他们赚得的往往很少。
反对规制俘虏理论的最有力的证据还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被产业支持的规制,产业利润水平因为规制反而下降了,包括石油天然气价格规制,对于环境、产品安全、工人安全的社会规制。玛格特(Magat,1981)评述到,假设规制俘虏理论十分正确的话,则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诸如经纪人佣金、航空、有线电视、天然气以及石油定价等一系列放松规制就不可能发生,人们也不会看到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的通过,该法案将相当的家庭税负转移给了企业。这就说明,规制俘虏理论难以解释许多产业被规制及后来又被放松规制的内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