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再保险

更新时间:2023-04-24 00:20

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

实质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原保险人购买财务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在某一时点上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保证其财务收支平衡,避免由于积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的亏损或破产。对于再保险人来说,一般财务再保险合同也要设定一个再保险人所承担累计责任风险的上限,并赋予再保险人再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历史背景

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款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财务再保险也能够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观念应用在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中。

特点介绍

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传统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摊承保风险(underwriting risk)为主,而财务再保险则是着重分担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

所谓承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事故可能产生亏损的风险;而财务风险,还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时间风险等。若财务再保险不具有转移承保风险的功能,则只能视为平衡资产负债表的一种手段。通过财务再保险的安排,可以使保险公司未来的利润在当期实现;再加上保险公司已将负债分出,这样就可改善报表的结果。这是传统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最大的不同。

财务再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再保险公司对新业务提供资金协助;改变险种利润/损失的显露方式及时间;降低股东的资本投入及提高资本的回报率。财务再保险不同于传统再保险只是承接新业务的分入、分出,还承接老业务、已有业务的分保,是分出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分入人,由分入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

此外,对于再保险人来说,财务再保险也限制了再保险人的风险,一般财务再保险合同要设定一个再保险人所承担累计责任风险的上限,并赋予再保险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方式

在实务中,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大部分可以归于下面几种:

比例再保险

(Financial quota share rein- surance)

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是最古老的,也是最基础的财务再保险。它被设计来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一般情况下,那些盈余相对较少的承保汽车保险的保险人还常常采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安排之下,原保险人转移了一部分未到期保费给再保险人,同时收到再保险人支付的相应手续费,这笔手续费在财务报表上被作为当期收入,这样就增加了原保险人的法定盈余。而再保险人收到的分保费和其投资收入将足够支付可能的索赔。

例如,一个小型的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在1999年初,拥有1千万美元的盈余,承保了2千万美元保费的保单,费用率为30%(即取得保单花费了6百万美元),赔付率为70%,保费收入在2年才能实现。按照法定会计的要求,保单的取得费用必须在第1年全部记入成本,这造成了原保险人承保业务的亏损。

追溯再保险

(restroactive reinsurance)

追溯再保险是对过去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是在一定限额内分出公司将已存在的损失转嫁到再保险人身上。主要有:时间和距离财务再保险 (time and dis- tance agreements);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loss portfolio transfer agreements)。

1.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是原保险人为提高承保收入和现金流量所采取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支付一笔较大的保费给财务再保险人,财务再保险人根据固定的时间表支付保险赔款给再保险人,再保险赔款是以财务为基础构建,而不与原保险人的实际赔付相对应。再保险的价格取决于原保险人最初所支付的保费和该保费由再保险人投资运用所产生的收益。通过时间和距离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排除了时间和承保风险,原保险人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入。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一原保险人需要减少其风险责任中的溢额部分(超出其承保能力的部分),因而决定将赔款准备金中的100000英镑(没有贴现时的总额)分给再保险人。假设其真实损失将在未来5年内平均赔付,因而100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其现值共计为86590英镑(假定年贴现率为5%),这样,分出公司只需要向再保险人支付86590英镑的再保险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就可以满足再保险人因为预计会有损失因而需要积累100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的要求。在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依照一个给付计划向分出公司给付保险金。例如:对分出公司的已决赔款部分的保险金给付,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0英镑,赔付期间为5年。在本例中,再保险人承担了投资风险,即年投资收益率可能不会有5%这么高,但它并没有承担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如果真实损失低于100000英镑,再保险人将会因为承保这笔再保险业务而获得承保收益。在这种再保险设计中,原保险人可以通过将其赔款准备金的远期投资收入作即期换算,来增加原保险人的净收益。在本例中,原保险人净收益的增加是13410英镑(即100000英镑—86 590英镑)。

2.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一组直接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由于在某些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承担赔款准备金可能会增大的风险,因而甚至连一部分承保风险也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一些放弃经营的保险业务和期满的保险合同非常有用,它可以转移原保险人资产负债表上的大量负债。在把损失赔偿责任完全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同时,也相应分出保费给再保险人,分出保费大约等于赔款责任准备金的现值。这样使负债减少,盈余增加。

预期再保险

(prospective reinsurance)

预期再保险,即转嫁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而并非是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的过去损失的风险(即追溯性再保险)。

预期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使用一个附有利润分摊条款的长期财务再保险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险人分担承保风险。每年承保额的高峰和低谷趋于平缓,并且如果赔款记录相对比较有利的话,再保险的净成本会有所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定了单位赔款限额和总赔款限额,多数财务再保险合同能够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风险。典型的运作方式是再保险人将每年原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存入其设立的基金帐户的贷方,保费的投资收入也记入贷方,赔款支出记入借方,再保险人累计的责任限额被固定在保持基金平衡的水平,目的是补偿再保险人为损失支付的赔款。如果保费和投资收入超过了赔款支出,那么原保险人要得到纯手续费,即分享利润。

因为预期再保险常常承担原保险人的长期负债,如产品责任保险劳工保险等,所以合同期往往较长,有的长达 10年。

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出自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平衡利润考虑

当保险公司损失率良好,拥有较多获得的情况下,将部分盈余提拔至再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专户,由再保险公司为其管理,如果未来某一年出现较大亏损,就可由此专户的基金弥补亏损,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获利,将不致因为天灾等因素,出现剧烈的变化。同时保险公司的财务能符合风险资本的要求。

税务考虑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采用财务再保险虽然不可能产生了新的利润,但是可以调节各年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增加保险公司的现金流。

业务扩大考虑

通过再保险,整个业务可分给再保险人,无需增加资本金。由于许多国家对业务量的扩张都有一定资本金的限制,通过再保险可绕过资本金的限制,增加业务量,并扩大收入来源。

资金可流向

通过财务再保险可以把资金转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地区,突破原保险人所在地区关于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可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中国运用

在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财务再保险,认为其只能粉饰财务报表,帮助保险人逃避税收。国际上再保险发展甚为迅速,财务再保险被认为是新型理财工具,日益受到重视,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关注其发展,并逐步放开禁令,对财务再保险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

可以预见,在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不可避免地会在我国出现。其原因在于,财务再保险能够转移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保险公司规避其经营风险的创新型工具。从实务上来看,以下原因将催化财务再保险的发展。

第一,我国寿险公司在出现大量的利差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转移利差损;

第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较少,保险公司为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很可能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收益率较高的地区;

第三,保险公司都在争取早日上市,上市之后财务信息将向公众公开,财务报表是否好看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保人的选择。很可能促使保险公司采用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来平衡利润,装饰报表。

应该说,财务再保险这种创新型的理财工具有其独特的优点,虽然它客观上可能造成资金外流,并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我们更应该注意到,与其让它暗地里进行,不如政府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其发展。这样既能限制一些纯粹是为转移资金、逃避税收而不具备转移承保和财务风险功能的财务再保险的蔓延,又使财务再保险纳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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